容百科技: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2023-04-11
保荐总结报告书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 Z26774000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小
注册地址
镇 B7 栋 401
主要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2 号丰铭国际大厦 A 座六层
法定代表人 江禹
联系人 韩斐冲、董瑞超
联系电话 010-56839312、0755-8249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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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总结报告书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发行人名称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88005.SH
注册资本 45,088.33 万元
注册地址 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谭家岭东路 39 号
主要办公地址 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谭家岭东路 39 号
法定代表人 白厚善
实际控制人 白厚善
联系人 葛欣
联系电话 0574-62730998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19 年 7 月 10 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9 年 7 月 22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19 年度报告于 2020 年 4 月 29 日披露
2020 年度报告于 2021 年 4 月 16 日披露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2021 年度报告于 2022 年 3 月 29 日披露
2022 年度报告于 2023 年 3 月 29 日披露
四、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发行人原聘请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
担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
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止。原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进行了尽职调查,
1、尽职推荐工作
编制了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原保荐机构
中信证券、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
最终完成对公司的保荐工作。
2022 年 4 月 29 日,华泰联合证券与发行人签订《华泰联合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2
2、持续督导期间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保荐协议》,承接原保荐机构中信证券
对发行人的有关持续督导职责。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 承接持续督导期的信息披露文件由我公司保荐代表人认真审
情况 阅后,再报交易所公告。
(2)现场检查情况 承接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于 2023 年 3 月 20 日至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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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总结报告书
项目 工作内容
年 3 月 22 日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主要检查内容包括发行人的
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募投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生产经营、公司
治理、内部决策与控制、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情况。
(3)督导公司建立健全
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
承接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督导发行人完善法人治理结
(包括防止关联方占用
构,有效执行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内控制度、内部
公司资源的制度、内控
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
制度、内部审计制度、
关联交易制度等)情况
发行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的相关规定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建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制度,并与原保荐机构中信证券、相关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
金三方监管协议》。
2022 年 4 月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与募集资金监管
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承接持续督导
(4)督导公司建立募集
期内,保荐代表人根据商业银行定期寄送的对账单监督和检查募
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情况
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定期前往发行人现场检查了募集资金专户
以及查询募集资金专户
的存储和使用情况。
情况
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为 110,100.29 万
元,投资于“2025 动力型锂电材料综合基地(一期)”、“补充
营运资金”。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累计使用募集资金
83,791.36 万元,2022 年度使用募集资金 36,658.01 元,募集资金
账户余额为人民币 8,207.12 万元(包括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
及理财产品收益)。
承接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审阅了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会议文件,了解发行人“三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是否
(5)列席公司董事会和
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了解发行人重大事项的决策情
股东大会情况
况;事先审阅会议通知、议题,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督导
发行人按规定召开。
承接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于 2022 年 6 月 1 日对发行人开
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发表独立意见,认为:“1、公司开展外汇套
期保值业务主要是为了防范汇率波动带来的不利影响,符合公司
业务发展需求,有利于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合理降低财务费
用,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2、公司本次拟开展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
(6)保荐机构发表独立 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亦发表了明确的同意
意见情况 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综上,
保荐机构对公司拟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事项无异议。”
保荐机构于 2022 年 7 月 22 日对发行人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
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使用暂时
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
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公
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进行现金管理不会影响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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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总结报告书
项目 工作内容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符合《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募
集资金监管指引》《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以及
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公司使
用的闲置募集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
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运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
向、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
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议。”
保荐机构于 2023 年 3 月 28 日对发行人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
易预计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上市公司本次 2023 年度日常
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
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公司本次 2023 年度日常关
联交易预计事项具有合理性、必要性,符合公司日常经营所需,
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本次 2023 年度日
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无异议。”
保荐机构于 2023 年 3 月 28 日对发行人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
放和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募
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募集资金使
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披露的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的专项报告无异议。”
保荐机构于 2023 年 3 月 28 日对发行人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延期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
是公司基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情况做出的决定,延期项目符
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业务发展战略和行业发展趋势,具有可行
性、必要性。延期事宜仅涉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到预计可使用
状态日期的变化,不涉及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
资规模的变更,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
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宜已经公司董事
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
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综
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无异
议。”
保荐机构于 2023 年 3 月 28 日对发行人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
务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主要是为
了防范汇率波动带来的不利影响,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求,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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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总结报告书
项目 工作内容
于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合理降低财务费用,不存在损害上市
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拟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事项
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
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亦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
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
拟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事项无异议。”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持续关注并督促发行人及控股股
(7)跟踪承诺履行情况 东、实际控制人等切实履行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发行人及其他
相关人员的切实履行承诺。
(8)保荐机构配合交易
所工作情况(包括回答 承接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按时向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文
问询、安排约见、报送 件,不存在其他需要保荐机构配合交易所工作的情况。
文件等)
(9)其他 无。
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事项 说明
2022 年 4 月 29 日,发行人聘请华泰联合证
券担任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华泰联
合证券承接原保荐机构中信证券未完成的关于公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工作。华泰联合
证券委派保荐代表人韩斐冲先生、董瑞超先生负
责发行人的持续督导工作。
2、其他重大事项 无。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承接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
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
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
关文件资料,保证了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
发表专业意见。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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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总结报告书
承接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
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承接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
露内容完整,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承接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真实、准确、
完整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容百科技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
华泰联合证券作为容百科技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机构,将继续对容百科技首次公
开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履行持续督导责任,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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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总结报告书
(此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韩斐冲 董瑞超
法定代表人(签字):
江禹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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