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股票简称:光峰科技 股票代码:688007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PPOTRONICS CORPORATION LIMITED (深圳市南山区学府路63号高新区联合总部大厦20-22楼)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 2019 年 7 月 19 日 1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峰科技”、“本公司”、“发行 人”或“公司”)股票将于 2019 年 7 月 2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 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 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2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 担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 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 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具体而言,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涨跌幅限制 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在企业上 市首日涨跌幅限制比例为44%,之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10%。 科创板企业上市后5个交易日内,股票交易价格不设涨跌幅限制;上市5个 交易日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科创板股票存在股价波动幅度较上海证券 交易所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更加剧烈的风险。 2、流通股数量 上市初期,因控股股东光峰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原石投资、光峰达业、光 峰宏业、光峰成业、金镭晶投资、Blackpine的股份锁定期为36个月,其他原始 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12个月,保荐机构跟投股份锁定期为24个月,部分高级管 3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理人员和核心人员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配售股份锁定期为12个月,网下限 售股锁定期为6个月,流通股数量较少。 3、市盈率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本次发行市盈率47.89倍(每股收益按照2018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 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 总股本计算)。截至2019年7月17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计算机、通信和 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39)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31.56倍,可比上市 公司海信电器、鸿合科技的静态市盈率分别为187.87倍和27.77倍,平均静态市 盈率为107.82倍。本次发行市盈率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存在未来股价下跌给 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4、融资融券风险 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 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 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 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 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 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 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 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二、特别风险提示 1、新技术的研发风险 公司发展模式中核心要素是技术创新,为持续保持技术优势和领先地位, 光峰科技需要精准评估激光显示技术的未来发展方向,不断自我革新,持续打 造最具科技创新含量的激光显示产品。未来,如公司未能对技术创新方向进行 有效判断,或未能实现持续的原始技术创新,或受资金限制未能进行有效的研 发投入,或公司创新技术无法实现大规模产业化,则公司在技术创新方面的核 心竞争力将遭到削弱,造成公司未来发展过程中的技术风险。 4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2、知识产权保护风险 截至 2019 年 4 月 30 日,公司在全球范围内获授权专利 792 项,同时正在申 请授权的专利超 700 项。上述 792 项授权专利的平均授权时间约 632 天,其中发 明专利平均授权时间约 1,028 天;截至 2019 年 4 月 30 日,光峰科技正在申请授 权的专利中处于初审阶段 349 项、公开阶段 117 项,实审阶段 250 项。报告期各 期,公司研发费用中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专业服务费与专利费合计分别为 645.24 万元、1,258.13 万元以及 1,752.84 万元。专利申请的过程需要漫长的等待 时间和持续的高额投入;若公司处于申请状态的自有知识产权受到第三方侵权, 则公司生产经营将遭受不利影响。如果基于专利保护的核心技术遭到泄密,或 被竞争对手抄袭、模仿或提出侵权指控,则会损害公司的竞争优势,对公司生 产经营带来不利影响。如果公司已获授权的核心专利被宣告无效,发行人和同 行业企业均可合法、无偿地使用被宣告无效专利所涉及的技术方案,则发行人 拟开展的专利许可授权业务存在无法达到预期的风险。 3、激光光源租赁业务模式风险 公司控股子公司中影光峰向全国影院提供激光光源电影放映解决方案,即 向影院提供 ALPD激光光源租赁服务。公司与影院客户签署的租赁合同期限较 为灵活,包括在 30,000 小时内长期有效、一年一签、两年一签、三年一签等, 但合同对租期未满客户退租的情况无强制约定,一般来说,客户支付光源拆装 费用后即可办理退租。若竞争对手通过研发新技术或新产品、降价促销等方式 抢占市场份额,公司可能面临客户大规模退租的风险,从而对租赁服务模式的 稳定性和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4、激光光源上线安装速度放缓的风险 公司的光源上线安装数量保持快速增长,报告期各期末,公司激光电影放 映机光源累计租赁数量分别为 1,896 台、6,916 台和 11,612 台,年均复合增长率 为 147.48%。经过前期的市场拓展,公司已陆续完成包括横店影视、金逸影视 等在内的国内主要影院管理公司放映机光源的激光化改造,在激光电影放映技 术中占据约 60%的市场份额,未来公司将以中小影院客户作为业务发展重点。 由于激光光源租赁业务已经历基数较低的市场导入阶段,且中小客户规模小、 5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较为分散、无法大批量导入,公司可能面临光源上线安装速度放缓的风险。 5、租赁光源管理风险 在光源租赁服务业务中,公司与客户协议约定按照光源使用时长收取租赁 服务费,客户付费使用激光光源并承担光源的日常保管、维护、毁损赔偿责任, 但公司并未向客户收取光源押金或类似费用。截至 2018 年末,公司对外租赁光 源原值为 40,472.77 万元、净值为 33,953.55 万元,占资产总额的 16.38%。影院 为保证正常放映、不影响其业务经营,会尽力维持光源完好使用状态,但公司 仍面临影院保管不善以致光源出现损毁或灭失而引致的资产减值风险,从而对 公司资产安全和经营利润产生不利影响。 6、合作模式带动快速增长不能持续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采用了合资合作的商业策略,包括与中影器材合资成立中影 光峰,为全国影院的电影放映提供激光光源租赁放映服务;与天津金米、顺为 科技合资成立峰米科技,研发制造销售激光电视整机,其中小米通讯是主要客 户,最终用户是个人消费者;与东方中原合资成立东方光峰,销售激光商教投 影机,其客户是东方中原,最终用户是学校、培训机构、企业用户等。报告期 内,公司向中影器材(含其关联方)的销售比例为 3.99%、7.22%、6.53%,占 比较小;公司向天津金米的关联方小米通讯(含其关联方)的销售比例为 0%、 9.60%、17.85%,占比逐年提升;公司向东方数码(含其关联方)的销售比例 为 28.49%、16.20%、9.98%,占比逐年下降。 上述合作模式集合了各合作方的优势和资源,是惯常、合理的商业安排, 通过合资合作公司实现收入和利润的快速增长。但是合作模式带动快速增长不 能持续的风险是存在的,如果公司技术与产品创新减慢,直至不能满足市场需 求或开发出新的市场需求时,或公司创新能力持续下降导致产品被竞争者超越 时,将面临合作效益降低、不能带动快速增长的风险,或将面临合作不能持续 的风险。 6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注册申请于 2019 年 6 月 30 日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证监许可[2019]1163 号《关于同意深圳光 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 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 应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本 公 司 A 股 股 票 科 创 板 上 市 已 经 上 海 证券 交 易 所 “ 自 律 监 管决 定 书 [2019]138 号”批准。 三、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 (一)上市地点 上市地点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板块 上市板块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四、上市时间 上市时间为 2019 年 7 月 22 日。 五、股票简称 股票简称为“光峰科技”,扩位简称为“光峰科技”。 六、股票代码 股票代码为 688007。 7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七、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 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 451,554,411 股。 八、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为 6,800 万股。 九、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 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为 57,192,913 股。 十、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 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为 394,361,498 股。 十一、战略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包括以下两类:(1)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跟投 机构为华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2)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 战略配售而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华泰光峰科技员工持股计划家园1号集合 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家园1号”),管理人为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其中,华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获配股数2,720,000股,家园1号本次获 配股数4,548,685股。除上述两类外无其他战略投资者安排。 十二、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合计 383,554,411 股,除控股股东光峰控股及其一 致行动人原石投资、光峰达业、光峰宏业、光峰成业、金镭晶投资、Blackpine 锁定期为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外,其他原始股东锁定期为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十三、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参见“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二、发行人控股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 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股份限售与减持的承诺”。 十四、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本次跟投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 24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 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8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李屹、薄连明、吴斌、李璐、高丽晶、陈栩翔、赖永赛和高晓宏等 8 名高 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而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家园 1 号,其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 12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 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本次上市股份中,参与网下发行申购光峰科技股票并获配的公开募集方式 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和其他偏股型资产管理计划(包括为满足不符合科创板投 资者适当性要求的投资者投资需求而设立的公募产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社 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 的企业年金基金、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保险资金 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等配售对象中,10%的最终获配账户(向上取整计 算)所获配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6 个月。本 次发行承诺限售 6 个月的投资者共 135 户,所持股份为 3,538,402 股,占扣除战 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 5.83%。 十五、股票登记机构 股票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六、上市保荐机构 上市保荐机构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十七、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二条,发行 人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为“(一)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最近两年净 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 首次公开发行后,公司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 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达到上市标准。 9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Appotronics Corporation Limited 法定代表人 薄连明 有限公司设立日期 2006年10月24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 2018年7月20日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 38,355.4411万元 本次发行后注册资本 45,155.4411万元 与半导体光电产品相关的软件的技术开发、销售及咨询;经营进 出口业务;投影电视、激光电视及组件、教育多媒体设备及教育 相关产品、激光影院放映设备及组件、背投拼接大屏幕及组件、 投影屏幕、投影设备及配件、激光显示软件及相关产品的技术开 经营范围 发、销售及相关信息咨询;自产产品的工程安装、调试、维护、 租赁及技术咨询服务;显示产品、光学部件技术检验、测试;激 光显示系统、信息集成系统、人工智能硬件及软件设备的开发、 销售、技术服务。半导体光电产品、投影屏幕、投影设备及系统 和组件的生产、研发、销售与技术咨询。 公司主要从事激光显示核心器件与整机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 主营业务 与租赁业务,主要产品应用于电影、电视、商教、工程等领域。 根据国家统计局颁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 (GB/T4754-2017),公司属于“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 造业”(分类代码:C39)中的“显示器件制造”(分类代码: 所属行业 C3974)行业。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 引》,公司属于“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分类代 码:C39)。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学府路63号高新区联合总部大厦20-22楼 邮政编码 518052 电话 0755-32950536 传真号码 0755-86186299 互联网网址 http://www.appotronics.com 电子邮箱 ir@appotronics.cn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 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者关系的部门、负责 负责人:肖杨健 人和电话号码: 电话号码:0755-32950536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为光峰控股,现持有公司 7,976.2679 万股股份,占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前股本总额的 20.7956%。 10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公司名称 深圳光峰控股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 公司住所 务秘书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李屹 成立日期 2014年1月17日 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半导体产品研发、销售;经营 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 经营范围 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投资顾问、财务咨询(以上均不含限 制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股东情况 李屹持股100%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李屹。本次发行前,李屹通过光峰控股、原石投资、 光峰达业、光峰宏业、金镭晶投资和光峰成业等合计控制公司 42.4302%的股份; 此外李屹之子通过 Blackpine 间接持有公司 0.2968%的股份。 本次发行后,光峰控股持有公司 17.6640%的股份,仍为公司控股股东。 本次发行后,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李屹。李屹通过光峰控股、原石投资、 光峰达业、光峰宏业、金镭晶投资和光峰成业等合计控制公司 36.0406%的股份; 通过家园 1 号间接持有公司 0.4420%的股份;此外李屹之子通过 Blackpine 间接 持有公司 0.2521%的股份。 本次发行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关系图如下: 11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注:上图中李屹在原石投资、光峰达业、光峰宏业、金镭晶投资、光峰成业的持股比 例均为其直接持股比例,未含其间接持股比例。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一)董事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持有 姓名 职务 本届任期 发行人股票情况 李屹 董事长 2018 年 7 月至 2021 年 7 月 间接持有公司 127,633,805 股 阎焱 董事 2018 年 7 月至 2021 年 7 月 间接持有公司 3,150,000 股 WU BIN 董事 2018 年 7 月至 2021 年 7 月 无 薄连明 董事、总经理 2018 年 7 月至 2021 年 7 月 间接持有公司 6,800,000 股 宁向东 独立董事 2018 年 7 月至 2021 年 7 月 无 汤谷良 独立董事 2018 年 7 月至 2021 年 7 月 无 张伟 独立董事 2018 年 7 月至 2021 年 7 月 无 注:上表不含李屹、薄连明在本次IPO发行阶段通过家园1号参与战略配售获配的股 份。 (二)监事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持有 姓名 职务 本届任期 发行人股票情况 高丽晶 监事会主席 2018 年 7 月至 2021 年 7 月 间接持有公司 760,000 股 梁荣 监事 2018 年 7 月至 2021 年 7 月 间接持有公司 510,000 股 王妍云 职工监事 2018 年 7 月至 2021 年 7 月 间接持有公司 188,000 股 注:上表不含高丽晶在本次IPO发行阶段通过家园1号参与战略配售获配的股份。 (三)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持有 姓名 职务 本届任期 发行人股票情况 薄连明 总经理 2018 年 7 月至 2021 年 7 月 间接持有公司 6,800,000 股 吴斌 副总经理 2018 年 10 月至 2021 年 7 月 间接持有公司 3,800,145 股 曾鹿海 副总经理 2019 年 4 月至 2021 年 7 月 无 副总经理、首 胡飞 2018 年 7 月至 2021 年 7 月 间接持有公司 3,800,000 股 席技术官 李璐 副总经理 2018 年 10 月至 2021 年 7 月 无 赵瑞锦 财务总监 2018 年 7 月至 2021 年 7 月 间接持有公司 250,000 股 副总经理、董 肖杨健 2018 年 7 月至 2021 年 7 月 间接持有公司 250,000 股 事会秘书 注:上表不含薄连明、吴斌、李璐在本次IPO发行阶段通过家园1号参与战略配售获配 的股份。 12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锁定承诺 1、公司董事对本次发行前持有股份的锁定承诺 担任公司董事的股东承诺如下: “一、就本人目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自本次发行后 12 个月以及 下述延长期限内(下称“股票锁定期限”),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 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 得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自本次发行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低于 本次发行价格时,或者本次发行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格低于本次发行价格时, 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三、在公司任职期间,应当定期、如实向公司申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但如因公司派发股票股利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导致的变动除 外)。 四、如本人在公司上市前持股公司的股份,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 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 处理)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减持期间,公司 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 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五、本人在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的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遵守下列限制性 规定: (1)任期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2)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 上述规定。 六、公司存在以下重大违法情形并触及退市标准时,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 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得减持公司股票: 13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1)公司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 序的重大违法行为,且严重影响上市地位; (2)公司存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 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 严重影响上市地位。 七、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现行适用的《深圳 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的各项规定及要求。 八、在新买入或者按照规定可以卖出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时,本人将严 格遵守并配合公司做好有关买卖公司股份的信息披露方面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 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依法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 到的损失,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2、公司监事对本次发行前持有股份的锁定承诺 担任公司监事的股东承诺如下: “一、就本人目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自本次发行后 12 个月以内 (下称“股票锁定期限”),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公司回 购该部分股份。 二、在公司任职期间,应当定期、如实向公司申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但如因公司派发股票股利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导致的变动除 外)。 三、本人在担任发行人的监事的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遵守下列限制性 规定: (1)任期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2)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 守上述规定。 14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四、公司存在以下重大违法情形并触及退市标准时,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 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得减持公司股票: (1)公司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 序的重大违法行为,且严重影响上市地位; (2)公司存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 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 严重影响上市地位。 五、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现行适用的《深圳 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关于监事义务和责任的各项规定及要求。 六、在新买入或者按照规定可以卖出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时,本人将严 格遵守并配合公司做好有关买卖公司股份的信息披露方面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七、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本次发行前持有股份的锁定承诺 胡飞同时作为公司副总经理和核心技术人员,承诺如下: “一、就本人目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本人承诺遵守下列规定: (1)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及下述延长期限内及本人离职后 6 个月内(下称“股票锁定期限”),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 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 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 4 年内,每年转让的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前的股份不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 以累积使用; (3)本人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 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4)本人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岗位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有的 公司股份; 15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5)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的其他规定。 二、自本次发行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低于 本次发行价格时,或者本次发行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格低于本次发行价格时, 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三、如本人在公司上市前持股公司的股份,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 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 处理)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减持期间,公司 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 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四、公司存在以下重大违法情形并触及退市标准时,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 或者司法裁判做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得减持公司股票: (1)公司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 序的重大违法行为,且严重影响上市地位; (2)公司存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 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 严重影响上市地位。 五、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现行适用的《深圳 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的各项规定及要求。 六、本人在公司任职期间,应当按规定定期、如实向公司申报本人所持有 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但如因公司派发股票股利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导 致的变动除外)。在新买入或者按照规定可以卖出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 股份时,本人将严格遵守并配合公司做好有关买卖公司股份的信息披露方面的 各项规定和要求。 七、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除胡飞以外,其他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承诺如下: 16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一、就本人目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自本次发行后 12 个月以及 下述延长期限内(下称“股票锁定期限”),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 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 得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自本次发行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低于 本次发行价格时,或者本次发行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格低于本次发行价格时, 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三、在公司任职期间,应当定期、如实向公司申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但如因公司派发股票股利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导致的变动除 外)。 四、如本人在公司上市前持股公司的股份,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 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 处理)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减持期间,公司 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 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五、本人在担任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遵守下 列限制性规定: (1)任期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2)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 述规定。 六、公司存在以下重大违法情形并触及退市标准时,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 或者司法裁判做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得减持公司股票: (1)公司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 序的重大违法行为,且严重影响上市地位; (2)公司存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 17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 严重影响上市地位。 七、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现行适用的《深圳 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的各项规定及要求。 八、在新买入或者按照规定可以卖出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时,本人将严 格遵守并配合公司做好有关买卖公司股份的信息披露方面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九、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核心技术人员 (一)基本情况 序 姓名 职务 本次发行前持有发行人股票情况 号 1 李屹 董事长 间接持有公司127,633,805股 2 胡飞 副总经理、首席技术官 间接持有公司3,800,000股 3 吴希亮 技术总监 间接持有公司760,000股 4 郭祖强 研发经理 间接持有公司130,000股 5 王霖 高级光学研究员 间接持有公司100,000股 高级研究员、研发中心 6 余新 间接持有公司100,000股 软件部总监 注:上表不含李屹在本次IPO发行阶段通过家园1号参与战略配售获配的股份。 (二)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对本次发行前持有股份的锁定承诺 李屹、胡飞对其持有股份的锁定承诺详见本节“三、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之“(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锁定承诺”中的相关内 容。除李屹、胡飞以外,其他担任公司核心技术人员的股东承诺如下: “一、本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后 12 个月以及下述延长期限内(下称“股票锁定期限”),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 份”),也不得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自股票锁定期限期满之日起 4 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超 过上市时本人持有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公司如有 18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股份数量将相 应进行调整。 三、本人在公司任职期间,应当按规定定期、如实向公司申报本人所持有 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但如因公司派发股票股利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导 致的变动除外)。在新买入或者按照规定可以卖出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时,本 人将严格遵守并配合公司做好有关买卖公司股份的信息披露方面的各项规定和 要求。 四、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和现行适用的《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中的各项规定及要求。 五、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构成、限售安排等内容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构成 光峰达业、光峰德业均为公司的员工持股平台。其中光峰达业持有发行人 2,043.0250 万股股份,占首次公开发行前股本的 5.3266%;光峰德业持有光峰达 业 1,442.0450 万元出资,占光峰达业的出资比例为 70.5838%。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光峰达业的合伙人信息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出资比例(%) 1 光峰技术 0.2447 2 光峰德业 70.5838 3 李屹 12.3271 4 薄连明 8.8105 5 郑方红 0.7342 6 郭祖强 0.6363 7 朱静 0.4895 8 余新 0.4895 9 黄晓旭 0.4895 10 吴金 0.4895 11 余显友 0.3916 19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出资比例(%) 12 黄旻 0.3426 13 江浩 0.3426 14 罗伟欢 0.3426 15 张宣布 0.3426 16 王绍刚 0.3426 17 王文明 0.3426 18 赵庆威 0.3426 19 陈红运 0.3426 20 朱习剑 0.3426 21 张良兵 0.2668 22 王镝 0.2447 23 陈永壮 0.2102 24 喻强 0.2102 25 丁志刚 0.1468 26 侯海雄 0.0881 27 戴达炎 0.0634 合计 100.00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光峰德业的合伙人信息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出资比例(%) 1 光峰技术 0.0693 2 李屹 6.6212 3 薄连明 34.6730 4 胡飞 24.6768 5 陈栩翔 7.6281 6 吴希亮 3.8140 7 赖永赛 3.2385 8 高丽晶 2.8966 9 高晓宏 2.0804 10 肖杨健 1.7336 11 赵瑞锦 1.7336 12 郁志勇 1.3869 13 杨佳翼 1.2888 20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出资比例(%) 14 王则钦 1.2888 15 刘娟 1.0402 16 王英霞 0.9424 17 梁荣 0.7673 18 姚琳 0.6855 19 唐朝晖 0.3606 20 蔡秉 0.3467 21 陈波 0.3467 22 陈志 0.3467 23 宋珠峰 0.3467 24 黄思尧 0.3467 25 文新柏 0.3467 26 钟烨蔚 0.2496 27 徐应荣 0.2496 28 王平 0.2080 29 焦志刚 0.1699 30 王妍云 0.1168 合计 100.00 (二)光峰达业股份锁定承诺 光峰达业为李屹的一致行动人,其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承诺详见本上市 公告书之“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之“十三、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 的承诺”之“(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的相关内容。 六、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为383,554,411股,本次发行6,800万股A股,占本次 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15.0591%,本次发行后总股本为451,554,411股。 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如下: 本次发行后 本次发行后 本次发行前 (未行使超额 (全额行使超额 限售 股东名称 配售选择权) 配售选择权) 备注 期限 数量 数量 数量(股) 占比 占比 占比 (股) (股) 一、限售流通股 21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次发行后 本次发行后 本次发行前 (未行使超额 (全额行使超额 限售 股东名称 配售选择权) 配售选择权) 备注 期限 数量 数量 数量(股) 占比 占比 占比 (股) (股) 光峰控股 79,762,679 20.80% 79,762,679 17.66% - - 36个月 - SAIF HK 62,980,676 16.42% 62,980,676 13.95% - - 12个月 - CITIC PE 41,774,562 10.89% 41,774,562 9.25% - - 12个月 - 海峡光峰 25,064,737 6.53% 25,064,737 5.55% - - 12个月 - 原石投资 24,139,500 6.29% 24,139,500 5.35% - - 36个月 - 光峰达业 20,430,250 5.33% 20,430,250 4.52% - - 36个月 - Green Future 16,504,518 4.30% 16,504,518 3.66% - - 12个月 - 光峰宏业 15,662,374 4.08% 15,662,374 3.47% - - 36个月 - 金镭晶投资 12,353,106 3.22% 12,353,106 2.74% - - 36个月 - 利晟投资 11,667,635 3.04% 11,667,635 2.58% - - 12个月 - 城谷汇投资 10,443,640 2.72% 10,443,640 2.31% - - 12个月 - 光峰成业 10,394,846 2.71% 10,394,846 2.30% - - 36个月 - 蔡坤亮 10,049,539 2.62% 10,049,539 2.23% - - 12个月 - 崔京涛 9,658,792 2.52% 9,658,792 2.14% - - 12个月 - Smart Team 6,799,660 1.77% 6,799,660 1.51% - - 12个月 - 联松资本 5,833,817 1.52% 5,833,817 1.29% - - 12个月 - 郑咏诗 5,833,817 1.52% 5,833,817 1.29% - - 12个月 - 山桥资本 5,320,000 1.39% 5,320,000 1.18% - - 12个月 - Blackpine 3,994,011 1.04% 3,994,011 0.88% - - 36个月 - Light Zone 3,150,000 0.82% 3,150,000 0.70% - - 12个月 - 红土投资 1,736,252 0.45% 1,736,252 0.38% - - 12个月 - 华泰创新投资 - - 2,720,000 0.60% - - 24个月 - 有限公司 家园1号 - - 4,548,685 1.01% - - 12个月 - 网下限售股份 - - 3,538,402 0.78% - - 6个月 - 小计 383,554,411 100.00% 394,361,498 87.33% - - - - 二、无限售流通股 无限售条件的 - - 57,192,913 12.67% - - 无 - 流通股 小计 - - 57,192,913 12.67% - - 无 - 合计 383,554,411 100.00% 451,554,411 100.00% - - - - 22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发行人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其他股东以及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不存 在向投资者公开发售股份的情况。 七、本次发行后公司前 10 名股东持股情况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1 深圳光峰控股有限公司 79,762,679 17.66%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SAIF IV Hong Kong (China 2 62,980,676 13.95%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Investments) Limited 中信产业投资基金(香 3 港)二零一六投资有限公 41,774,562 9.25%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司 福州海峡光峰投资合伙企 4 25,064,737 5.55%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原石激光产业投资 5 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 24,139,500 5.35%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伙) 深圳市光峰达业投资有限 6 20,430,250 4.52%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GREEN FUTURE 7 16,504,518 3.66%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HOLDINGS LIMITED 深圳市光峰宏业投资有限 8 15,662,374 3.47%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金镭晶投资有限合 9 12,353,106 2.74%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伙企业(有限合伙) 常州利晟股权投资合伙企 10 11,667,635 2.58%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业(有限合伙) 八、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人员参与战略配售情况 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而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 计划为华泰光峰科技员工持股计划家园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为华泰证 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支配主体为家园1号管理人华泰证券(上 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家 园 1 号最终获配 4,548,685 股, 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比例为 6.6892%,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限售期为 12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 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家园 1 号各参与人参与明细如下: 对应家园 认购家园 序 姓名 担任职务 1 号参与 1 号金额 号 比例 (万元) 1 李屹 核心技术人员,光峰科技董事长 43.88% 3,510 23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对应家园 认购家园 序 姓名 担任职务 1 号参与 1 号金额 号 比例 (万元) 2 薄连明 高级管理人员,光峰科技总经理 33.63% 2,690 3 吴斌 高级管理人员,光峰科技副总经理 10.00% 800 4 李璐 高级管理人员,光峰科技副总经理 3.75% 300 5 高丽晶 核心业务人员,光峰科技知识产权与法务部总监 3.75% 300 核心业务人员,光峰科技控股子公司中影光峰总 6 陈栩翔 2.50% 200 经理 核心业务人员,光峰科技控股子公司峰米科技总 7 赖永赛 1.25% 100 经理 8 高晓宏 核心业务人员,光峰科技供应链副总裁 1.25% 100 总计 100% 8,000 注:上表中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 成。 九、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情况 保荐机构实际控制人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华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将 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本次发行确定的战略配售比例为 4%,股数为 272 万股。 华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本次跟投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 24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 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24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为 6,800 万股。 二、每股价格 每股价格为 17.50 元/股。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为 1 元/股。 四、市盈率 发行市盈率为 47.89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8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 4.44 倍。(按本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确定) 六、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 0.37 元/股。(每股收益按照 2018 年经审计的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3.94 元/股。 八、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募集资金总额为 119,000 万元。 2019 年 7 月 16 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天健验 [2019]7-62 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 2019 年 7 月 16 日止,变更后的注册资本 人民币 451,554,411.00 元,累计实收股本人民币 451,554,411.00 元。 25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九、发行费用(不含税)总额及明细构成 发行费用概算 127,529,202.27 元 其中:保荐承销费用 95,784,905.66 元 审计费用 17,660,377.36 元 律师费用 8,200,000.00 元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4,462,264.15 元 发行手续费用 1,421,655.10 元 十、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 1,062,470,797.73 元。 十一、发行后股东户数 本次发行后股东户数为 37,065 户。 26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五节 财务会计信息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8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 31日、2016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8年度、2017年度、 2016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 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天健审〔2019〕7- 57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对公司2019年3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 负债表,2018年1-3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 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天健审 [2019]7-342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阅报告》。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 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本公告不再 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本公司 2019 年半年度财务报表(未经审计)已在本上市公告书中披露,公 司上市后半年度财务报表不再单独披露。本公司 2018 年 1-6 月和 2019 年 1-6 月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本报告期末比 项目 2019.6.30 2018.12.31 上年度期末增 减(%) 流动资产(万元) 115,183.22 104,525.15 10.20 流动负债(万元) 93,010.41 81,302.72 14.40 总资产(万元) 220,478.53 207,347.15 6.33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45.87 41.04 4.83 资产负债率(合并报表)(%) 58.38 60.12 -1.74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万元) 78,206.04 71,591.35 9.24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股) 2.04 1.87 9.24 本报告期比上 2019 年 1-6 2018 年 1-6 项目 年同期增减 月 月 (%) 营业总收入(万元) 85,335.70 56,630.46 50.69 营业利润(万元) 12,304.72 8,881.39 38.54 利润总额(万元) 12,434.60 8,776.70 41.68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6,657.96 4,749.49 40.18 27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 4,160.46 5,529.63 -24.76 利润(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17 0.46 -61.94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11 0.53 -79.57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8.89 26.49 -17.60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净资产收益率(%) 5.60 31.78 -26.18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万元) -1,454.34 -2,701.86 46.17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0.04 -0.07 46.17 注:涉及百分比指标的,增减百分比为两期数的差值。 二、经营情况简要分析 2019 年 1-6 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85,335.70 万元,较 2018 年 1-6 月增长 50.69%,主要系累计装机量上升导致影院光源租赁服务收入增长,以及新产品 的推出及原有产品的市场增长导致产品销售收入增长所致。2019 年 1-6 月,随 着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大,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和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 别为 12,304.72 万元、12,434.60 万元和 6,657.96 万元,较 2018 年同期增幅分别 为 38.54%、41.68%和 40.18%。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为 4,160.46 万元,较 2018 年 1-6 月下降 24.76%,主要原因如下: 1、毛利率略有下降 2019年上半年主营业务综合毛利率为40.03%,较2018年同期下降1.89个百 分点,主要系激光投影整机受产品结构变化、部分产品价格波动的影响毛利率 有所下降。 产品结构的适应性变化以及部分产品的毛利率波动是企业正常发展过程。 公司所处经营环境和自身经营情况正常稳定;不存在激光显示行业受到国家政 策限制或国际贸易条件影响而导致的重大不利变化风险,亦未出现激光显示行 业发生周期性衰退、产能过剩、市场容量骤减、增长停滞等情况。 2、期间费用增长较快,以薪酬、房租、折旧摊销费为主 期间费用的变动主要由职工薪酬、房租、折旧摊销费、财务费用等因素构 成。公司2019年上半年职工薪酬较去年同期增加5,318.27万元,主要系人员规模 扩大、新引进了海内外多名管理、研发型人才、普调薪酬所致。公司2019年上 28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半年房租较去年同期增加837.19万元,主要系公司新租一处面积约3万平方米的 厂房并于2019年5月投入使用,2019年1-4月公司同时承担新老厂房房租,及因 业务规模扩大,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新增租赁办公场所导致房租支出增加所致。 公司2019年上半年折旧摊销费增加632.89万元,主要是新增了土地使用权,系 公司拟建的位于深圳市南山区的总部研发中心地块,于2018年7月开始摊销,该 土地使用权原值33,063.00万元,对折旧摊销的影响较大。2019年上半年财务费 用增加944.64万元,主要系2019年美元汇率下跌形成汇兑损失,而去年同期美 元汇率上涨取得汇兑收益。 3、中光巴可运营初期的亏损影响公司净利润 2019年1月1日开始,公司享有中光巴可的股东权利,中光巴可的业绩对公 司投资收益产生影响。中光巴可于2018年四季度开始开展业务,运营前期因增 设海外分支机构、营销网络建设、市场开拓、组建业务团队、建设IT系统、采 购备货生产等因素的影响,导致2019年上半年亏损,致使公司出现投资亏损 345.83万元。 4、利润总额增加及业务结构变动影响所得税 2019年上半年所得税增加986.60万元,主要系利润总额增加,同时激光电 影放映机光源租赁服务的收入增长较快,其在毛利总额中的比重较 2018年同期 增加约10 个百分点。因该项业务由子公司中影光峰承担,其所得税率为25%, 高于母公司光峰科技的15%所得税率,影响了净利润水平。 综上,职工薪酬、房租、折旧摊销费等刚性费用的增加,汇兑损失、新增 投资损失以及所得税费用的增加,激光投影整机产品毛利率有所下降,导致公 司2019年上半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出现了下降。 上述部分因素预计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持续性影响,包括:(1)为持续增强 公司的研发实力、提升管理水平,在优化现有人员结构的基础上,公司仍将继 续吸纳优秀研发人员和管理人员,且保持有竞争力的薪酬水平,因此薪酬费用 可能进一步上升;(2)总部研发中心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在30年内摊销,在总部 大楼建成之前,公司总部仍将租赁现有办公场所,而租赁生产厂房及子公司办 公场所的现状预计也将维持以保证正常经营发展,因此折旧摊销费、房租等固 29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定开支相对稳定;(3)综合毛利率随家用类产品收入占比的继续上升以及市场 竞争环境的影响有可能进一步下降;(4)所得税费用预计随利润总额的上升而 增加。此外,如美元汇率的不利变化导致汇兑损失扩大、中光巴可业绩增长低 于预期导致投资损失扩大,也都将影响公司的盈利水平。因此,如公司产品销 售收入增长带来的盈利无法抵消前述刚性成本和费用的增加、汇兑损失及投资 损失的扩大、毛利率下降、所得税费用增加等不利变化的影响,公司将面临业 绩继续下滑的风险。 尽管如此,2018年是公司改变最大的一年,上述变化多是公司为提升管理 能力、研发能力、营销能力、扩充生产场地提升未来的生产能力、扩充办公场 地改善办公环境以及未来海外业务拓展而做出的诸多努力,由此带来了财务影 响。未来随着管理效果体现、新技术与产品研发后推向市场、生产经营效率提 升、海外业务逐渐步入正轨,只要营业收入增长带来的盈利增加逐渐覆盖成本 费用上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经营业绩将逐渐向好。 2019年1-6月,公司基本每股收益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分 别为0.17元/股和0.11元/股,较2018年1-6月下降61.94%和79.57%,主要系2018年 上半年公司实收资本(股本)从4,823.8559万元增至38,355.4411万元,计算每股 收益时分母相对较小所致。 三、财务状况简要分析 截至2019年6月30日,公司资产总额220,478.53万元,较上年末增长6.33%, 主要系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持续扩大,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存货随之增加, 使得公司整体资产规模相应增长;公司负债总额128,711.53万元,较上年末增长 3.25%,主要是公司根据日常经营所需,适度增加短期借款所致。 四、现金流量简要分析 2019年1-6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1,454.34万元,较2018 年同期增加1,247.52万元,增幅46.17%,主要原因:公司经营规模扩大带动产品 销售、租赁服务等各项收入和利润增加,同时加强应收账款管理,回款情况良 好导致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较上年同期增加。2019年1-6月公司营业 收入较2018年同期增加50.69%,2019年6月末公司应收账款净额仅较2018年末增 30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加21.20%。 综上,公司整体经营状况良好,各业务板块运营情况正常稳定,发行人在 经营环境、经营模式、业务运行、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影响 经营业绩的主要因素等方面均不存在重大变化。 31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一)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公司将在本 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和存放募集资金 的商业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后 海支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圳湾支行、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 司深圳分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在协议签订后两个交易日内 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本次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已承诺:在《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 订前,不接受光峰科技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资金的申请。 (二)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拟与上述四家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 内容无重大差异,以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圳湾支行为例,拟签署的协 议主要内容为: 甲方: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圳湾支行 (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 (以下简称“丙方”) 1、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2、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 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 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 32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次现场检查。 3、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冠峰、秦琳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乙方按月(每月1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 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 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 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 (2022年12月31日)起失效。 10、本协议一式拾份,甲、乙、丙三方各持贰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 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33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采购和销售价格、采购和销 售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本公司未订立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 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 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除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下降外,本公司 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召开1次股东大会会议、2次董事会会议,未召开监事会会议。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34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意见 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认为光峰科技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 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 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华泰联合证券愿意 保荐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二、保荐机构相关信息 (一)保荐机构的基本信息 保荐人(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晓丹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五层(01A、02、03、 04)、17A、18A、24A、25A、26A 联系电话:0755-82492030 传真:0755-82493959 保荐代表人:张冠峰、秦琳 项目协办人:米晶晶 项目组其他成员:高博、徐晟程、李子清、谢璟、郑钰锐、贾光宇、陈亿、 方宇晖 (二)保荐代表人及联系人的姓名、联系方式 保荐代表人张冠峰,联系电话:0755-82492030 保荐代表人秦琳,联系电话:0755-82492030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张冠峰,现任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执行总经理,保荐代 表人。具有超过 10 年投资银行业务经验,作为项目负责人或现场负责人参与申 35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银万国换股吸并宏源证券、广州友谊非公开发行收购越秀金控、越秀金控收购 广州证券少数股权项目、顺丰控股借壳项目、光威复材 IPO、新产业生物 IPO、 广西广电 IPO、首开股份重大资产重组、招商地产公开增发、万科公司债、华 侨城重大资产重组、中材科技非公开发行、岳阳林纸非公开发行、中弘股份非 公开发行、旋极信息产业并购、广药白云山非公开发行等多个项目。 秦琳,现任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裁,保荐代表人, 注册会计师。具有 10 年投资银行业务经验。作为主要成员参与东方新星、搜于 特、英唐智控、齐翔腾达、万昌科技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齐翔腾达可转债项 目,齐心集团非公开发行项目。 36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及股份回购措施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承诺如下: “一、启动和停止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一)启动条件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 “本次发行上市”)后 3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最近 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如果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 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为经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下同)(以下简称 “启动条件”或“稳定股价启动条件”),除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外,在符合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 交所”)关于股份回购、股份增持、信息披露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公司及相关 主体应按下述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回购股份;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 定允许的措施。 触发启动条件后,公司回购股份的,公司应当在 10 日内召开董事会、30 日 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 5 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二)停止条件 在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前或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 价高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将停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但法律、法 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相关措施不得停止的除外。 37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完毕或停止实施后,若再次触发启动条件的,则再 次启动稳定股价预案。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触发上述启动条件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将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一)公司回购股份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 《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关于支持上市公 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 (2)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3)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原则上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并用于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前款关于 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的要求。 3、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方案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就审议该等回购股份 议案时投赞成票。 4、公司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回购股份方案作出决议。授权议案及股 东大会决议中明确授权的具体情形和授权期限等内容。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 方案作出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公司非独 立董事承诺就审议该等回购股份议案时投赞成票(如有投票或表决权)。 5、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应依法通知债权人,向中国 38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证监会、上交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完成必需 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若股 东大会未通过股份回购方案的,公司应敦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按照其出具 的承诺履行增持公司股票的义务。 6、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章及规范性文件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1)公司通过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方式或者要约的方式回购股票; (2)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所募集资 金净额的 80%; (3)公司连续 12 个月内回购股份比例累计不超过公司上一年度末总股本 的 2%; (4)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原则上不得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但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 股东净利润的 10%。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可以对上述比例进行提高; 当上述(3)、(4)两项条件产生冲突时,优先满足第(3)项条件的规定。 (5)公司可以使用自有资金、发行优先股、债券募集的资金、发行普通股 取得的超募资金、募投项目节余资金和已依法变更为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 资金、金融机构借款以及其他合法资金回购股份。 7、公司董事会应当充分关注公司的资金状况、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 力,审慎制定、实施回购股份方案,回购股份的数量和资金规模应当与公司的 实际财务状况相匹配。 公司回购股份,将建立规范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制定具体的操作方案, 防范内幕交易及其他不公平交易行为,不得利用回购股份操纵公司股价,或者 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进行利益输送。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 1、触发稳定股价启动条件但公司无法实施股份回购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 39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条件和要求,且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和/或控股股东履行要约 收购义务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在符合上述第 1 项规定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稳定股价启 动条件触发 10 个交易日内,将其拟增持股票的具体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 持股数区间、计划的增持价格上限、完成时效等)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 公司在增持开始前 3 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以通过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方式或其他合法方 式增持公司股票。 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稳定股价预案时,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自公司上市 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 20%;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 的资金不超过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 50%;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次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合计不超过公司股份 总数的 2%; (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的 100%。 当上述(1)、(3)两项条件产生冲突时,优先满足第(3)项条件的规定。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1、触发稳定股价启动条件,但公司无法实施股份回购且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无法增持公司股票,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及时提出或实施 增持公司股份方案时,则启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但应当符合《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条件,且不应导致 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在符合上述第 1 项规定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稳定股价启动 40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条件触发 10 个交易日内,将其拟增持股票的具体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持 股数区间、计划的增持价格上限、完成时效等)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 司在增持开始前 3 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稳定股价预案时,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不少于该等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自公司领取的税后现金分红(如有)、薪酬(如有)和 津贴(如有)合计金额的 20%;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用于增持公司股 票的资金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自公司领取的税后现金分红 (如有)、薪酬(如有)和津贴(如有)合计金额的 50%;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的 100%。 4、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内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 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 相应承诺。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规定允许的措施 公司及相关主体可以根据公司及市场情况,采取上述一项或同时采取多项 措施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具体措施实施时应以维护公司上市地位,保护公司及 广大投资者利益为原则,遵循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及交易所的相关 规定,并应履行其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三、股价稳定方案的保障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该等单位及人员承诺接受 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 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 41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公司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如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上述增持承诺, 则发行人可延迟发放其增持义务触发当年及后一年度的现金分红(如有),以及 当年薪酬和津贴总额的 50%,同时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其按上 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公司将提示及督促公司未来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本次 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关于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应承诺要求。 本承诺函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之日起生效。”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控股股东光峰控股承诺如下: “本企业将根据《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 股价的预案》的相关要求,切实履行该预案所述职责,并通过该预案所述的相 关约束措施确保该预案的实施,以维护公司股价稳定、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本企业将积极支持公司依法回购股份,不会实施滥用权利、利用公司回购 股份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本承诺函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 效。” 实际控制人李屹承诺如下: “本人将根据《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 价的预案》的相关要求,切实履行该预案所述职责,并通过该预案所述的相关 约束措施确保该预案的实施,以维护公司股价稳定、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本人将积极支持公司依法回购股份,不会实施滥用权利、利用公司回购股 份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本人 在公司回购股份事项中将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利益及股东和债权人 42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的合法权益。本人承诺公司回购股份事项不会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 经营能力。 本承诺函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 效。”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本人将根据《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 价的预案》的相关要求,切实履行该预案所述职责,并通过该预案所述的相关 约束措施确保该预案的实施,以维护公司股价稳定、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本人在公司回购股份事项中将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利益及股东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人承诺公司回购股份事项不会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 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本承诺函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 效。”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关于股份限售与减持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光峰控股承诺如下: “一、就本企业目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本企业承诺遵守下列规定: (1)自本次发行后 36 个月以及下述延长期限内(下称“股票锁定期限”), 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 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其他业务规则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本次发行之日 43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起 12 个月后,可豁免遵守上述前款。 二、本次发行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低于 本次发行价格时,或者本次发行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格低于本次发行价格时, 本企业所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三、在股票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企业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 文件的要求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 交易方式、非公开转让、配售及大宗交易方式等。 四、在限售承诺期满后,本企业减持本企业持有的首发前股份,应当保证 公司持续稳定经营。如本企业转让控制权的,应当保证公平合理,不得损害公 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企业转让控制权前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予以解 决: (1)违规占用公司资金; (2)未清偿对公司债务或者未解除公司为其提供的担保; (3)对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承诺未履行完毕; (4)对公司或者中小股东利益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事项。 五、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减持期间,公司如有 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须按照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锁定期满两年后减持的,减持价格根据 市场价格确定。 六、本企业将严格按照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及监管要求,在股票锁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 企业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证券市场情况、 公司股票走势以及公开信息等情况,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自主决策、择机 进行减持。 七、本企业在股票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份,将遵守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和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 44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八、公司存在以下重大违法情形并触及退市标准时,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 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企业不得减持公司股票: (1)公司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 序的重大违法行为,且严重影响上市地位; (2)公司存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 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 严重影响上市地位。 九、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现行适用的《深 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东义务和责任的各项规定及要求。 十、本企业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承诺函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 效。” 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屹承诺如下: “一、就本人目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本人承诺遵守下列规定: (1)自本次发行后 36 个月以及下述延长期限内及本人离职后 6 个月内(下 称“股票锁定期限”),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公司回购 该部分股份; 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本次发行之日 起 12 个月后,可豁免遵守上述前款; (2)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 4 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 得超过上市时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3)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的任期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公 司股份总数的 25%; (4)本人自公司董事岗位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5)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 45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所其他业务规则对实际控制人、董事、核心技术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 规定。 二、自本次发行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低于 本次发行价格时,或者本次发行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格低于本次发行价格时, 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三、在股票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 易方式、非公开转让、配售方式及大宗交易方式等。 四、在限售承诺期满后,本人减持本人持有的首发前股份,应当保证公司 持续稳定经营。如本人转让控制权的,应当保证公平合理,不得损害公司和其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转让控制权前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予以解决: (1)违规占用公司资金; (2)未清偿对公司债务或者未解除公司为其提供的担保; (3)对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承诺未履行完毕; (4)对公司或者中小股东利益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事项。 五、本人在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 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 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须按照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锁定期满两年后减持的,减持价格根据市 场价格确定。 六、本人将严格按照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及监管要求,在股票锁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 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证券市场情况、公司 股票走势以及公开信息等情况,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自主决策、择机进行 减持。 七、本人在公司任职期间,应当定期、如实向公司申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 46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但如因公司派发股票股利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导致的变 动除外)。 八、本人在股票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份,将遵守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实际控制人、董事及核心技术人员减持和信息披露的相关 规定。 九、公司存在以下重大违法情形并触及退市标准时,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 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得减持公司股票: (1)公司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 序的重大违法行为,且严重影响上市地位; (2)公司存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 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 严重影响上市地位。 十、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现行适用的《深圳 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关于实际控制人、董事及核心技术人员的义务 和责任的各项规定及要求。 十一、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承诺函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 效。” 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包括原石投资、光峰达业、光峰宏业、金镭晶 投资、光峰成业和 Blackpine,承诺如下: “一、就本企业目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本企业承诺遵守下列规定: (1)自本次发行后 36 个月以及下述延长期限内(下称“股票锁定期限”), 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 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 所其他业务规则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本次发行之日 47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起 12 个月后,可豁免遵守上述前款。 二、自本次发行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低于 本次发行价格时,或者本次发行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格低于本次发行价格时, 本企业所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三、在股票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企业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 文件的要求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 交易方式、非公开转让、配售方式及大宗交易方式等。 四、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减持期间,公司如有 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须按照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锁定期满两年后减持的,减持价格根据 市场价格确定。 五、本企业将严格按照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及监管要求,在股票锁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 企业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证券市场情况、 公司股票走势以及公开信息等情况,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自主决策、择机 进行减持。 六、本企业在股票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份,将遵守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和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 七、公司存在以下重大违法情形并触及退市标准时,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 或者司法裁判做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企业不得减持公司股票: (1)公司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 序的重大违法行为,且严重影响上市地位; (2)公司存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 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 严重影响上市地位。 八、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现行适用的《深 48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东义务和责任的各项规定及要求。 九、本企业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承诺函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 效。” (二)担任公司董事的股东承诺 担任公司董事的股东承诺如下: “一、就本人目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自本次发行后 12 个月以及 下述延长期限内(下称“股票锁定期限”),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 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 得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自本次发行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低于 本次发行价格时,或者本次发行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格低于本次发行价格时, 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三、在公司任职期间,应当定期、如实向公司申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但如因公司派发股票股利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导致的变动除 外)。 四、如本人在公司上市前持股公司的股份,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 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 处理)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减持期间,公司 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 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五、本人在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的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遵守下列限制性 规定: (1)任期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2)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 49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上述规定。 六、公司存在以下重大违法情形并触及退市标准时,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 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得减持公司股票: (1)公司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 序的重大违法行为,且严重影响上市地位; (2)公司存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 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 严重影响上市地位。 七、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现行适用的《深圳 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的各项规定及要求。 八、在新买入或者按照规定可以卖出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时,本人将严 格遵守并配合公司做好有关买卖公司股份的信息披露方面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 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依法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 到的损失,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三)担任公司监事的股东承诺 担任公司监事的股东承诺如下: “一、就本人目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自本次发行后 12 个月以内 (下称“股票锁定期限”),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公司回 购该部分股份。 二、在公司任职期间,应当定期、如实向公司申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但如因公司派发股票股利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导致的变动除 外)。 三、本人在担任发行人的监事的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遵守下列限制性 规定: (1)任期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50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2)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 守上述规定。 四、公司存在以下重大违法情形并触及退市标准时,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 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得减持公司股票: (1)公司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 序的重大违法行为,且严重影响上市地位; (2)公司存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 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 严重影响上市地位。 五、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现行适用的《深圳 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关于监事义务和责任的各项规定及要求。 六、在新买入或者按照规定可以卖出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时,本人将严 格遵守并配合公司做好有关买卖公司股份的信息披露方面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七、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承诺 胡飞同时作为公司副总经理和核心技术人员,承诺如下: “一、就本人目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本人承诺遵守下列规定: (1)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及下述延长期限内及本人离职后 6 个月内(下称“股票锁定期限”),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 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 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 4 年内,每年转让的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前的股份不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 以累积使用; (3)本人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 51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4)本人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岗位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有的 公司股份; (5)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的其他规定。 二、自本次发行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低于 本次发行价格时,或者本次发行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格低于本次发行价格时, 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三、如本人在公司上市前持股公司的股份,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 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 处理)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减持期间,公司 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 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四、公司存在以下重大违法情形并触及退市标准时,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 或者司法裁判做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得减持公司股票: (1)公司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 序的重大违法行为,且严重影响上市地位; (2)公司存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 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 严重影响上市地位。 五、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现行适用的《深圳 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的各项规定及要求。 六、本人在公司任职期间,应当按规定定期、如实向公司申报本人所持有 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但如因公司派发股票股利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导 致的变动除外)。在新买入或者按照规定可以卖出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 股份时,本人将严格遵守并配合公司做好有关买卖公司股份的信息披露方面的 52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各项规定和要求。 七、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除胡飞以外,其他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承诺如下: “一、就本人目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自本次发行后 12 个月以及 下述延长期限内(下称“股票锁定期限”),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 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 得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自本次发行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低于 本次发行价格时,或者本次发行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格低于本次发行价格时, 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三、在公司任职期间,应当定期、如实向公司申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但如因公司派发股票股利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导致的变动除 外)。 四、如本人在公司上市前持股公司的股份,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 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 处理)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减持期间,公司 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 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五、本人在担任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遵守下 列限制性规定: (1)任期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2)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 述规定。 六、公司存在以下重大违法情形并触及退市标准时,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 或者司法裁判做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得减持公司股票: 53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1)公司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 序的重大违法行为,且严重影响上市地位; (2)公司存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 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 严重影响上市地位。 七、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现行适用的《深圳 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的各项规定及要求。 八、在新买入或者按照规定可以卖出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时,本人将严 格遵守并配合公司做好有关买卖公司股份的信息披露方面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九、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担任公司核心技术人员的股东承诺 除李屹、胡飞以外,担任公司核心技术人员的股东承诺如下: “一、本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后 12 个 月以及下述延长期限内(下称“股票锁定期限”),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 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 也不得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自股票锁定期限期满之日起 4 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超 过上市时本人持有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公司如有 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股份数量将相 应进行调整。 三、本人在公司任职期间,应当按规定定期、如实向公司申报本人所持有 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但如因公司派发股票股利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导 致的变动除外)。在新买入或者按照规定可以卖出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时,本 人将严格遵守并配合公司做好有关买卖公司股份的信息披露方面的各项规定和 要求。 四、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和现行适用的《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54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程》中的各项规定及要求。 五、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承诺 除控股股东光峰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原石投资、光峰达业以外,其他持有 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承诺如下: “一、就本企业目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自本次发行后 12 个月内 (下称“股票锁定期限”),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公 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在股票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企业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 文件的要求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 交易方式、非公开转让、配售方式及大宗交易方式等。 三、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减持期间,公司如有 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须按照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锁定期满两年后减持的,减持价格根据 市场价格确定。 四、本企业将严格按照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及监管要求,在股票锁定期限内不减持持有的公司股份。在股份锁定期届满 后,本企业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证券市场情况、 公司股票走势以及公开信息等情况,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自主决策、择机 进行减持。 五、本企业在股票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份,将遵守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和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 六、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现行适用的《深 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东义务和责任的各项规定及要求。 本企业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5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七)其他股东承诺 其他法人股东承诺如下: “一、就本企业目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自本次发行后 12 个月内 (下称“股票锁定期限”)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公 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现行适用的《深 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东义务和责任的各项规定及要求。 三、在新买入或者按照规定可以卖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时,本企业将严格 遵守并配合公司做好有关买卖公司股份的信息披露方面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本企业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他自然人股东承诺如下: “一、就本人目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自本次发行后 12 个月内 (下称“股票锁定期限”),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公司 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现行适用的《深圳 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东义务和责任的各项规定及要求。 三、在新买入或者按照规定可以卖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时,本 人将严格遵守并配合公司做好有关买卖公司股份的信息披露方面的各项规定和 要求。 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承诺如下: “1、如证券监管机构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 56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该情形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 影响的,则公司承诺将按如下方式依法回购公司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具体措 施为: (1)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允许的前提下,若上述情形发生于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之阶段内,自证券监管机构 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公司存在上述情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公司将按照发行 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向网上中签投资者及网下配售投资者回购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允许的前提下,若上述情形发生于 公司本次发行的新股已完成上市交易之后,自证券监管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认 定公司存在上述情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向股东大会提交 议案,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以可行的方式回购公司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回 购价格将以发行价为基础并参考相关市场因素确定。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 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做相应调 整。 2、如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具体措施为:在证券监管机构对公司作出正式 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认定公司存在上述违法行为后,公司将安排对提出索赔要 求的公众投资者进行登记,并在查实其主体资格及损失金额后及时支付赔偿 金。”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 控股股东光峰控股、实际控制人李屹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如下: “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 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企业/本人与相关主体将及时提出赔偿预案,依法实 57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施股份回购,并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过程中投赞成票;如致使投资者在证 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赔偿程序及投资者损失认定标准为:在证券监管机构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 公司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投资者损 失金额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管机构、司法机关认定 的方式或金额进行确定。”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赔偿程序及投资者损失认定标准为:在证券监管机构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 公司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将启动赔偿投资者的损失的相关工作;投资者 损失金额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管机构、司法机关认 定的方式或金额进行确定。” 四、关于信息披露责任的承诺 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 信息披露责任的承诺参见本节之“三、关于欺诈发行的承诺”。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承诺如下: “1、本公司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对发行人的申 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行,对其他中介机构 出具的专业意见进行核查,对发行人是否具备持续盈利能力、是否符合法定发 行条件做出专业判断,确保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招股意向书等信息披露资料真 实、准确、完整。 58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2、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4、本承诺书自本公司盖章之日起即行生效且不可撤销。” 五、关于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责任的声明 (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声明 “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发行人律师声明 “本所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因本所未能勤勉尽责,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申 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 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会计师事务所声明 “因本所为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四)资产评估机构声明 “本公司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因本公司未能勤勉尽责,为本次发行制作、出 具的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 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验资机构声明 “因本所为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59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六)验资复核机构申明 “因本所为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六、关于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承诺如下: “公司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过程中所做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以下简称 “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若公司未能履行承诺事项中各项义务或责 任,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并向股东和 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披露承诺事项未能履行原因,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等处理方案,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承担相应赔偿义务。股东及社会公众 投资者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要求本公司履行承诺。 自公司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之前,公司不以任何形 式向对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加 薪资或津贴。 本承诺函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 效。”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光峰控股、实际控制人李屹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如下: “1、本企业/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企业/本人在本次发行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 开承诺事项(以下简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若本企业/本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因相关法律 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企业/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 导致的除外)承诺事项中各项义务或责任,本企业/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60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1)及时、充分通过公司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 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其他股东公开道歉。 (2)向公司及其他股东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 他股东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如有)的,所获得收益归公司所 有。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及其 他股东进行赔偿。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企业无法 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企业/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 时,本企业/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通过公司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 行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及其他股东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 他股东的权益。 本承诺函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 效。在本企业/本人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期 间,上述承诺将持续有效。”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在本次发行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 (以下简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若本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因相关法律法规、政 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承 诺事项中各项义务或责任,本人同意,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公司;因本 人违反承诺给公司或者投资人造成损失的,由本人依法对公司或者投资人进行 赔偿。 61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 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时,本人 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通过公司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 行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及股东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股东的 权益。 本承诺函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 效。在本人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上述承诺及保证将持续有 效。” (四)保荐机构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认为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 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 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 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 及时有效。 (五)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发行人律师核查了上述承诺主体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及出具的承诺函、发 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就出具承诺函事宜履行内部程序的文件等相关资料,认为发 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签署承诺函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相关承诺主体作出的承诺及 约束措施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 要求,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 62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 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63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64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64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64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64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64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64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