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峰科技: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2019-07-30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
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保荐机构”)作为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峰科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科创板上市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机构,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光峰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等
有关规定,对光峰科技拟使用最高不超过 90,000 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
现金管理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163 号)文件批复,公司向社会公众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6,800.00 万股,每股面值 1.00 元,每股发行
价格 17.5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119,00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
净额为 106,247.08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审验,并于 2019 年 7 月 16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19]7-62
号)。公司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扣除保荐及承销费用后的募集资
金已存入募集资金专户,并已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需要一定周期并根据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推进计划,公司的部分募集资金存在暂时闲置的情形。
二、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基本情况
(一)投资目的
1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
进行的前提下,合理利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可以提高募集资
金使用效益。
(二)额度及期限
在保证公司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最高不超过 90,000
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自董事会、
监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之内有效。在前述额度及期限范围内,公司可以
循环滚动使用。
(三)投资产品品种
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
性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收益凭证等),其中收益
凭证购买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2 亿元。公司在选择投资收益凭证等产品时,相关产
品需属于风险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明确保本约定的产品。
(四)决议有效期限
自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之内有效。
(五)实施方式
授权公司总经理在上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行使投资决策权、签署相关文件
等事宜,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格的专业金融机构、明确现金管理金额、期间、
选择产品/业务品种、签署合同及协议等。
三、风险控制措施
1、为控制风险,公司进行现金管理时,将选择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
本约定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
大额存单、收益凭证等),其中收益凭证购买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2 亿元,投资风
险较小,在企业可控范围之内。
2、公司现金管理投资品种不得用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上述投资产品不得
用于质押。
2
3、公司财务部安排专人及时分析和跟踪现金管理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
一旦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必须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4、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
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四、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
资计划实施,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进行的,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项目的
开展和建设进程,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通过对部分闲置的募集资
金进行适度、适时的现金管理,可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为公司和股东获取更
多的投资回报。
五、履行的程序
2019 年 7 月 29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六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时,公
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
意意见。
六、保荐机构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认为:公司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已
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符合相关
的法律法规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公司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
管理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使用的监
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光峰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等有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并且能够提高资金使
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光峰科技实施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的事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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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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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张冠峰 秦 琳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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