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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光峰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之独立意见2019-07-30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之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以及《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
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我们认为,在保证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使用
最高不超过 90,000 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
流动性好的、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协定存款、
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收益凭证等),其中收益凭证购买总额不超过
人民币 2 亿元,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该
项议案内容及审批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
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会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
和募集资金使用,也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同意在保证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使用最高不
超过 90,000 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
性好的、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协定存款、通知
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收益凭证等),其中收益凭证购买总额不超过人民
币 2 亿元,自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之内有效。在前述额度及
期限范围内,公司可以循环滚动使用。

    二、《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的时间未超过六个月,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针对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的自筹
资金已出具了《关于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19〕7-393 号)。该项议案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
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光峰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
投入的自筹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使用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1,895.84 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
筹资金,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310.56 万元置换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的发行费
用。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