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峰科技: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民事起诉状涉及资产冻结事项的核查意见2019-07-31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民事起诉状
涉及资产冻结事项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保荐机构”)作为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峰科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科创板上市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机构,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光峰科技收到民事起诉状涉及资
产冻结事项进行了审慎尽职调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光峰科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光峰科技于 2019 年 7 月 29 日收到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送达关于台达电子工
业股份有限公司起诉公司、深圳市福田区索普尼投影视频系统商行的三份《民事
起诉状》((2019)粤 73 知民初 662 号、663 号、664 号)及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三
份《民事裁定书》((2019)粤 73 知民初 662 号、663 号、664 号)等相关材料。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该等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如下:
(一)(2019)粤 73 知民初 662 号案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台达电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深圳市福田区索普尼投影视频系统商行
2、事实与理由
原告称其系第 ZL201610387831.8 号“荧光剂色轮及其所适用的光源系统”发
明专利的权利人,认为被告一和被告二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许诺销售“光
峰极光投影机(规格型号:AL-LX410UST)”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上述发明专利
权,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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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专利号为 ZL201610387831.8“荧光剂色
轮及其所适用的光源系统”发明专利的侵权产品的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等侵权
行为;
(2)判令被告二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专利号为 ZL201610387831.8“荧光剂色
轮及其所适用的光源系统”发明专利的侵权产品的销售、许诺销售行为;
(3)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 1,600 万元,维权的合理支出人
民币 145,343 元;
(4)判令二被告立即销毁库存侵权产品以及用于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
(5)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4、裁定情况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粤 73 知民初 662 号)裁定查封、冻
结公司存款人民币 1,000 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二)(2019)粤 73 知民初 663 号案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台达电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深圳市福田区索普尼投影视频系统商行
2、事实与理由
原告称其系第 ZL2013100174478.0 号“光学系统”发明专利的权利人,认为被
告一和被告二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许诺销售“光峰极光投影机(规格型
号:AL-LX410UST)”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上述发明专利权,给原告造成了经济
损失。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专利号为 ZL201310017478.0“光学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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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的侵权产品的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等侵权行为;
(2)判令被告二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专利号为 ZL201310017478.0“光学系统”
发明专利的侵权产品的销售、许诺销售等侵权行为;
(3)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 1,600 万元,维权的合理支出人
民币 145,343 元;
(4)判令二被告立即销毁库存侵权产品以及用于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
(5)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4、裁定情况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粤 73 知民初 663 号)裁定查封、冻
结公司存款人民币 1,000 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三)(2019)粤 73 知民初 664 号案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台达电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深圳市福田区索普尼投影视频系统商行
2、事实与理由
原告称其系第 ZL201310625063.1 号“蓝光合成方法及系统”发明专利的权利
人,认为被告一和被告二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许诺销售“光峰极光投影
机(规格型号:AL-LX410UST)”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上述发明专利权,给原告
造成了经济损失。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专利号为 ZL201310625063.1“蓝光合成
方法及系统”发明专利的侵权产品的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等侵权行为;
(2)判令被告二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专利号为 ZL201310625063.1“蓝光合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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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及系统”发明专利的侵权产品的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等侵权行为;
(3)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 1,600 万元,维权的合理支出人
民币 145,343 元;
(4)判令二被告立即销毁库存侵权产品以及用于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
(5)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4、裁定情况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粤 73 知民初 664 号)裁定查封、冻
结公司存款人民币 1,000 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二、光峰科技本次诉讼涉及资产冻结事项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开立的 44201501100052558070
账户存款中的 3,000 万元已被冻结,公司目前银行账户的现金余额充足,该笔财
产的冻结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和资金收支。
三、光峰科技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拥有 70 项境内外核心授权专利,构建了核心
专利体系,公司产品由上述核心专利体系进行保护。经公司分析,公司产品未使
用涉案专利技术方案,侵犯该涉案的 3 件专利的可能性低。鉴于本次涉诉案件尚
未开庭审理,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
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本次诉讼涉及公司产品,规格型号为 AL-LX410UST,
其为公司 40 多款激光商教投影机产品中的一款,该型号产品销售额不到公司
2018 年营业收入的 1%。若败诉,公司将不能制造、销售规格型号为 AL-LX410UST
的这款产品,并按法院判决执行赔偿。
除本次诉讼外,公司尚有多起未了结诉讼案件(详见公司上市招股说明书)。
公司董事会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积极应诉,采取相关法律措施,切实
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将及时对上
述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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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荐机构意见
公司于 2019 年 7 月 29 日收到关于上述诉讼的《民事起诉状》、《民事裁定
书》等相关材料后及时公告了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诉讼涉及银行账户被冻结的
情况以及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7
月 30 日披露的《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 2019-005
号)。
依据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粤 73 知民初 662 号、(2019)
粤 73 知民初 663 号、(2019)粤 73 知民初 664 号)的裁定,截至本核查意见出
具日,光峰科技存款 3,000 万元已被冻结,除此以外,公司不存在其他被冻结资
产。前述存款被冻结情形并未对公司资产流动性和资金收支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亦不涉及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不会对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构成
重大不利影响。
光峰科技本次诉讼涉及公司产品,规格型号为 AL-LX410UST,其为公司 40
多款激光商教投影机产品中的一款,该型号产品销售额占公司 2018 年营业收入
的比例小于 1%。根据公司的说明,其将积极应诉,并采取相关法律措施,切实
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保荐机构在此提醒投资者注意,如公司在本次诉讼中均
败诉,公司将不能制造、销售规格型号为 AL-LX410UST 的这款产品,并按法院
判决执行赔偿。但是,上述涉诉产品销售收入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很低,
对公司其他产品的研发、制造和销售以及其他业务的正常开展不构成重大不利影
响,公司整体经营情况正常、稳定。
综上所述,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华泰联合证券认为:
1、公司已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
对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进行了披露,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2、根据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民事裁定书》及发行人
说明,原告诉讼请求暂仅涉及公司规格型号为 AL-LX410UST 的一款产品,未涉
及公司其他产品、专利或核心技术,公司涉诉产品销售收入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
的比例很低。截至 2019 年 4 月 30 日,公司共计取得授权专利 792 项,其中核心
专利 70 项,构建了核心专利体系。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的核心知识产权或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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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和核心竞争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3、除上述情况和风险揭示外,公司不存在其他未披露的重大风险。
保荐机构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事项的进展,及时履行核查和信息披露义务。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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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到民事起诉状涉及资产冻结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张冠峰 秦 琳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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