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峰科技: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事项的核查意见2019-08-14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到
《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事项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保荐机构”)作为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峰科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科创板上市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机构,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光峰科技收到《无效宣告请求受
理通知书》事项进行了审慎尽职调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光峰科技本次争议事项的基本情况
案件编号:4W109289 号、4W109291 号
无效宣告请求人:魏群
专利权人: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涉案专利:“采用具有波长转换材料的移动模板的多色照明装置”(专利号:
200880107739.5)的发明专利
2019 年 7 月 25 日,无效宣告请求人使用不同证据对公司“采用具有波长转
换材料的移动模板的多色照明装置”(专利号:200880107739.5)的发明专利提
出两个无效宣告请求,经形式审查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的有关规
定。2019 年 8 月 5 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准予受理。
二、光峰科技本次争议事项进展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魏群向国家知识
产权局提出的上述 1 项发明专利的无效宣告申请目前仍处于受理阶段。
此前魏群曾两次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公司“采用具有波长转换材料的移动模
板的多色照明装置”(专利号:200880107739.5)的发明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案件编号分别为:4W108845、4W108846,《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时间为
2019 年 5 月 30 日(详见公司上市招股说明书),目前正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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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群前后对公司“采用具有波长转换材料的移动模板的多色照明装置”(专
利号:200880107739.5)的发明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使用了相同的证据,案件
4W109289 使用的证据与案件 4W108846 相同,案件 4W109291 使用的证据与案
件 4W108845 相同。
三、光峰科技本次争议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 采 用 具 有 波 长 转 换 材 料 的 移 动 模 板 的 多 色 照 明 装 置 ”( 专 利 号 :
ZL200880107739.5)是公司早期核心专利之一,属于 ALPD1.0 技术,公司激光
荧光投影产品使用该专利,2018 年公司激光荧光投影产品销售额约 10.6 亿元,
激光光源租赁服务业务收入约 3 亿元,相关产品是由 70 项核心专利、408 项发
明授权专利、792 项授权专利以及超 300 项 PCT 专利申请共同构建的全球专利体
系保护的。自 2013 年起包括黄庆贤、魏群等在内的请求人针对此发明专利先后
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多达 9 次无效宣告请求(不含本次 2 起无效宣告请求),
已有明确结果的 7 起相关审查决定、裁定、判决均维持发行人专利有效,另有 2
起仍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查部审查中。其中关于此专利的一案
在 2016 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后,请求人于当年向最高人民法院
提起再审请求。历时两年多的审理,2018 年 12 月 12 日,最高人民法院经审判
委员会民事行政审判专业委员会会议讨论,作出驳回黄庆贤的再审申请的裁定
((2016)最高法行申 3641 号)。
如若上述涉案专利被宣告无效,对公司影响如下:
1、竞争对手可以无偿、合法地使用其所涉及的技术方案,不影响公司其他
专利的有效性,但会对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会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2、公司将无法利用该专利取得专利许可收益。公司主要依靠核心技术与核
心器件的先进性开展激光显示产品的研发、制造、销售以及租赁等主营业务,专
利许可运营收益尚未成为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3、公司将无法以涉案专利向竞争对手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并获得赔偿。
目前公司以 “采用具有波长转换材料的移动模板的多色照明装置”(专利号:
200880107739.5)的发明专利向竞争对手或潜在竞争对手发起侵权诉讼的案件共
2
14 起:
1)公司向深圳中级人民法院针对广州德浩科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被告提
起 9 起专利侵权诉讼,案件编号为:(2018)粤 03 民初 1891 号-1898 号、1940 号
(详细信息见公司上市招股说明书),该 9 起专利侵权诉讼已经经过深圳市中级
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一审判决被告侵权,赔偿原告 1,780 万元。该 9 案原审被告
向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提起上诉,目前该 9 案在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受
理过程中。
2)公司向深圳中级人民法院针对台达电子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等被
告提起 5 起专利侵权诉讼,案件编号为:(2019)粤 03 民初 2942 号、2945 号、
2947 号、2949 号、2950 号,请求赔偿原告损失 2,800 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披露的《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2019-006 号公告)。目前该
5 案在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
公司经过多年研发,已经完成了 ALPD1.0 到 ALPD4.0 技术的升级迭代和技
术积累,截至 2019 年 7 月,公司已就 ALPD 技术的不同代际在全球布局了 70
项核心专利、408 项发明授权专利、792 项授权专利以及超 300 项 PCT 专利申请,
上述专利共同构建了公司全球专利体系。公司全球专利体系是一个相互联系的整
体,而且公司主营业务和技术优势的可持续性不依赖于某单一专利,同时公司还
掌握了核心器件的研发和制造能力。
鉴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尚未对上述核心专利所涉及的无效宣告申请作出决定,
故该事项对本公司及公司利润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专利法》等有关规定积极跟进本次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事项,并将及时就本事项的
进展情况进行披露。
四、保荐机构意见
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13 日收到关于《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材料
后及时公告了本次争议的基本情况、进展情况以及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
的影响,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无效
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9-00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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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本次关于专利 7739 无效宣告申请案件材料、公司关于专利 7739 过往
被提起无效宣告请求的情况说明,取得专利许可收入明细表,并查询中国专利审
查信息查询网、中国裁判文书网、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的公示信息,华泰
联合证券认为:
1、公司已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
对本次争议事项的进展情况进行了披露,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2、涉案专利“采用具有波长转换材料的移动模板的多色照明装置”(专利号:
ZL200880107739.5),属于 ALPD1.0 技术,是公司早期核心专利。自 2013 年起
包括黄庆贤、魏群等在内的请求人针对此发明专利先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复审和无效审查部提出多达 9 起无效宣告请求(不含本次 2 起无效宣告请求),
已有明确结果的 7 起相关审查决定、裁定、判决均维持发行人专利有效,另有 2
起仍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查部审查中。其中关于此专利的一案
在 2016 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后,请求人黄庆贤于当年向最高人
民法院提起再审请求。历时两年多的审理,2018 年 12 月 12 日,最高人民法院
经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审判专业委员会会议讨论,作出驳回黄庆贤的再审申请的
裁定((2016)最高法行申 3641 号)。
尽管如此,如若专利 7739 本次被宣告无效,则相关竞争对手可以合法、无
偿使用该专利所涉及的技术方案,公司将不能利用该专利取得专利许可收益,也
将不能利用该专利向竞争对手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并获得赔偿。截至目前,专利许
可运营收益尚未成为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且
截至 2019 年 7 月,公司已就 ALPD技术的不同代际在全球布局了 70 项核心专
利、408 项发明授权专利、792 项授权专利以及超 300 项 PCT 专利申请,构建了
核心专利体系。公司主营业务和技术优势的可持续性不依赖于某单一专利。即便
该专利被宣告无效,也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不会导致公司
经营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3、除上述情况和风险揭示外,公司不存在其他未披露的重大风险。
保荐机构将持续关注上述争议事项的进展,及时履行核查和信息披露义务。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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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收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张冠峰 秦 琳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9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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