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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光峰科技:监事会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2019-09-28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深圳光峰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深圳光峰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进行

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

情形,包括:(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

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

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

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

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1)最近 12 个月

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

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本次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及

《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上

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

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归属期限、

归属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可以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完善薪

酬考核体系,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

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9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