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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光峰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9-28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
们作为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
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
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归属
期限、归属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
“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经核查,公司本次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
被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采取市场
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
形和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
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
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
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以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完善
薪酬考核体系,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
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有利于提高公司业绩,
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
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
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条件。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三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激励对象所在经营单位的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本计划的考核指标为营业收入增长率。营业收入增长率是衡量企业经营
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不断增加的营业
收入,是企业生存的基础和发展的条件。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激励对象所在经营单位、个人还设置了严
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
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条件。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
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
励计划的考核目的。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宁向东、汤谷良、张伟
                                                         2019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