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峰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10-15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
们作为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
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的独立意
见
公司本次对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本次调整在公司 2019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
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由 170 人调整为 169 人,限制性股票总量 550 万股及首次授
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40 万股保持不变。
我们同意公司对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
二、对《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
的首次授予日为2019年10月14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
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
件的规定,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有效。
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
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
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19年10月14日,授予价格17.5
元/股,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169名激励对象授予440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宁向东、汤谷良、张伟
2019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