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峰科技:涉及诉讼公告2019-11-08
证券代码:688007 证券简称:光峰科技 公告编号:2019-028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暂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案由:专利权权属纠纷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若败诉,公司将承担此案件的诉
讼费用,并且可能会对“7831 专利”涉及的其他案件产生不利影响。鉴
于本次公告的涉诉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
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
一、本次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光峰科技”)就专利号
为 ZL201610387831.8,“荧光剂色轮及其所适用的光源系统”发明专利(以下简
称“7831 专利”)的专利权权属纠纷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目前已
获得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号为(2019)粤 03 民初 4309 号。截至公告日,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二、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1
1、诉讼当事人
原告一: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二: 胡飞
原告三: 李屹
被告:台达电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达电子”)
2、事实与理由
2019 年 11 月 7 日,公司以台达电子擅自使用光峰科技的技术方案申请了专
利并将王博、张克苏和华健豪列为发明人,侵害了光峰科技的技术成果以及实际
发明人李屹、胡飞的署名权为由,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主要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专利号为 ZL201610387831.8,“荧光剂色轮及其所适用的光
源系统”发明专利的专利权归原告一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2)请求判决确认专利号为 ZL201610387831.8,“荧光剂色轮及其所适用
的光源系统”发明专利的第一发明人为原告二胡飞,第二发明人为原告三李屹;
(3)请求判令被告在被告官网(www.delta-china.com.cn)和《科技日报》
上刊登声明,向原告二、原告三赔礼道歉;
(4)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合理支出人民币 30 万元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
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案涉及的“7831 专利”同时也是诉讼案件(2019)粤 73 知民初 662 号案、
无效宣告请求案件 4W109295 号、诉讼案件(2019)京 73 民初 1276 号案的涉案
专利,前述三项案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19-005、2019-007、2019-014 号临时
公告。此外,台达电子“7831 专利”为美国专利 US 9,024,241 的同族专利,两
2
者技术方案均来源于 US 61/537,687 记载的技术方案,公司于美国时间 2019 年
9 月 6 日对台达电子美国专利 US 9,024,241 提出发明人变更为李屹和胡飞请求
(案件号:19-cv-00466-RGD-LRL)获受理,前述案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19-012
号临时公告及 2019 年第三季度报告。目前上述案件(以下简称:“7831 专利”
相关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若本次案件胜诉,“7831 专利”的专利权人将变更为光峰科技,针对台达电
子诉讼公司的(2019)粤 73 知民初 662 号案和(2019)京 73 民初 1276 号案,
法院将依据公司请求驳回台达电子的起诉;针对 4W109295 号无效宣告请求案件,
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依据公司请求结案。
若本次案件败诉,公司将承担此案件的诉讼费用,台达电子仍为“7831 专
利”的专利权人,并且可能会对“7831 专利”相关案件产生不利影响。鉴于本次
公告的涉诉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
除本次公告的诉讼外,公司尚有多起未了结诉讼案件(详见公司上市招股说
明书及公司临时公告)。公司董事会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积极应诉,
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采取相关法律措施,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将及时对上述案件的
进展情况进行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1 月 08 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