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峰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之独立意见2020-05-21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之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2015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以及《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交的《关于变更董事会秘书的议案》,认为:严莉女
士已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科创板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证书,且具有良好的
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具备履行公司董事会秘书职责所必须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能够胜任董事会秘书的工作;本次提名、聘任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因此,同意聘任严莉女士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自本次董事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一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独立董事:宁向东、汤谷良、张伟
2020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