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峰科技:关于控股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2020-06-03
证券代码:688007 证券简称:光峰科技 公告编号:2020-021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峰米(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峰米科技”)
针对 1 项专利侵权纠纷提起诉讼,该案件已立案暂未开庭审理。
公司控股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合计人民币 4,600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若败诉,原告将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并将无法针对专利侵权诉讼获得赔偿。
一、本次重大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峰米科技系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峰米科技于近日就峰米科技与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极米视界电子商
务有限公司天津第二分公司之间的 1 项专利侵权纠纷,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并已收到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受理通知书》((2020)
津 03 知民初 159 号)。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已立案暂未开庭审理。
二、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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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件编号
(2020)津 03 知民初 159 号
2、诉讼当事人
原告:峰米(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第一被告: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被告:成都极米视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天津第二分公司
3、事实与理由
涉案专利号为 ZL201110086731.9,发明名称为“高亮度激发方法及基于光
波长转换的发光装置”,公司系该专利的专利权人。
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二销售和许诺销售由被告一制造的被诉侵权产品。被
诉侵权产品 Z6 系列型号投影仪包括 Z6 和 Z6X 被诉侵权产品所采用的技术方案完
全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
原告认为,两被告未经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实施涉案专利,违反《中华
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
害涉案专利权的 Z6 系列型号投影仪,并立即销毁专用于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模
具和设备,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2)请求判令被告二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
(3)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4,500 万元人民币,以及维权合理
支出共计 100 万元人民币,合计 4,600 万元人民币;
(4)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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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峰米科技在此诉讼案件中为原告,公司系涉案专利的权利人,鉴于本
次公告的涉诉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
的具体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若败诉,峰米科技将
承担案件诉讼费用,并将无法针对专利侵权诉讼获得赔偿。本次诉讼系依法维权
行为,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董事会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将及时对上
述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6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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