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光峰科技: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光峰科技收到民事起诉状事项的核查意见2020-06-16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到民事起诉状事项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保荐机构”)作为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峰科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科创板上市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机构,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光峰科技收到民事起诉状事项进
行了审慎尽职调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光峰科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光峰科技控股子公司峰米(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
院送达关于台达电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起诉峰米(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光
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二份《民事起诉状》((2019)京 73 民初 1277 号、1278
号)等相关材料。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该等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如下:
    (一)(2019)京 73 民初 1277 号案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台达电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峰米(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事实与理由
    原告称其系专利号 ZL201310017478.0“光学系统”发明专利的权利人,认为被
告一和被告二共同制造、销售了型号为“MJJGTYDS01FM”的米家激光投影电视
产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上述发明专利权,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专利号为 ZL201310017478.0“光

                                     1

学系统”发明专利的侵权产品的制造、销售等侵权行为;
    (2)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 1,500 万元,维权的
合理支出人民币 101 万元;
    (3)判令被告一、被告二立即销毁库存侵权产品以及用于制造侵权产品的
专用模具;
    (4)判令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二)(2019)京 73 民初 1278 号案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台达电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峰米(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事实与理由
    原告称其系专利号 ZL201010624724.5“光源系统及包含该光源系统的投影装
置”发明专利的权利人,认为被告一和被告二共同制造、销售了型号为
“MJJGTYDS01FM”的米家激光投影电视产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上述发明专利
权,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专利号为 ZL201010624724.5“光
源系统及包含该光源系统的投影装置”发明专利的侵权产品的制造、销售等侵权
行为;
    (2)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 1,500 万元,维权的
合理支出人民币 101 万元;
    (3)判令被告一、被告二立即销毁库存侵权产品以及用于制造侵权产品的
专用模具;
    (4)判令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二、光峰科技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1、目前公司激光电视业务整体保持正常发展,涉案产品规格型号为
“MJJGTYDS01FM”的米家激光投影电视是公司在 2019 年推出的一款新产品。若
败诉,公司将不能制造、销售规格型号为“MJJGTYDS01FM”米家激光投影电视

                                     2

这款产品,按法院判决执行赔偿经济损失、销毁库存产品及专用模具,对公司本
期或期后利润产生较小影响。

    2、针对(2019)京 73 民初 1277 号案件涉及的专利号为 ZL201310017478.0“光
学系统”发明专利,公司此前曾就此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并收到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决定宣告此专利权全部
无 效 。 具 体 内 容 参 见 公 司 于 2020 年 2 月 12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关于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4)。

    除本次公告的诉讼外,公司尚有多起未了结诉讼案件(详见公司上市招股说
明书及公司临时公告)。公司董事会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积极应诉,
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采取相关法律措施,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将及时对上述案件的
进展情况进行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保荐机构意见

    光峰科技控股子公司峰米(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
院送达关于台达电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起诉峰米(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光
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二份《民事起诉状》((2019)京 73 民初 1277 号、1278
号)等相关材料后,及时公告了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以及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
利润等的影响,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
公告》(公告编号:2020-022)。

    根据公司的说明,其将积极应诉,并采取相关法律措施,切实维护公司和股
东的利益。保荐机构在此提醒投资者注意,如公司在本次诉讼中均败诉,公司将
不能制造、销售规格型号为“MJJGTYDS01FM”米家激光投影电视这款产品,按
法院判决执行赔偿经济损失、销毁库存产品及专用模具,可能会对公司本期或期
后利润产生较小影响。

    综上所述,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华泰联合证券认为:

    1、公司已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

                                         3

对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进行了披露,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2、根据《民事起诉状》((2019)京 73 民初 1277 号、1278 号)及发行人说
明,原告诉讼请求暂仅涉及公司规格型号为“MJJGTYDS01FM”的米家激光投影
电视,未涉及公司其他产品、专利或核心技术。如公司在本次诉讼中败诉,公司
将不能制造、销售规格型号为“MJJGTYDS01FM” 的米家激光投影电视产品,需
按法院判决执行赔偿经济损失、销毁库存产品及专用模具,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和核心竞争力影响较小,不会导致公司经营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3、除上述情况和风险揭示外,公司不存在其他未披露的重大风险。

    保荐机构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事项的进展,及时履行核查和信息披露义务。

    (以下无正文)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