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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光峰科技: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0-09-08  

						证券代码:688007            证券简称:光峰科技         公告编号:2020-048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同意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163 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

出具《自律监管决定书》([2019]138 号),同意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光峰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上市。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19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

增值税)127,529,202.27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1,062,470,797.73 元。上述募集资

金已于 2019 年 7 月 16 日全部到位,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

发行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19]7-62

号)。

    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按照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

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公

司 2020 年 7 月 25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签

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变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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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25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

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同意公司变

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0 年 8 月 27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

    目前,公司已完成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工作,募集资金本息余额已转存

至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后海支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注销了杭州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圳湾支行专项账户(账号:4403040160000272043),原签署的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失效。截至 2020 年 9 月 4 日,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

圳后海支行募集资金存放专项账户的存款额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   银行账号                对应募投建设内容     募集资金存放额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   10869000000305964       新一代激光显示产品   254,176,117.32

司深圳后海支行                               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0 年 9 月 4 日,公司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后海支行(以下简称

“募集资金开户行”)、华泰联合证券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

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和募集资金开户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2、华泰联合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

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华泰联合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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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华泰联合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募

集资金开户行应当配合华泰联合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华泰联合证券每半年对公司

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3、公司授权华泰联合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冠峰、秦琳可以随时到募集

资金开户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开户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

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华泰联合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

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募集资金开户行按月(每月 15 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华泰

联合证券。募集资金开户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

华泰联合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华泰联合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华泰联合证券

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开户行,同时按《募集

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公司、募集资金开户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

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募集资金开户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华泰联合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华泰联

合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华泰联合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

公司或者华泰联合证券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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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华泰联合证券发现公司、募集资金开户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

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9、本协议自公司、募集资金开户行、华泰联合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

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

户且华泰联合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2022 年 12 月 31 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9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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