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峰科技:光峰科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1-02-26
证券代码:688007 证券简称:光峰科技 公告编号:2021-011
深圳光峰科技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 年 2 月 25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学府路 63 号高新区联合总
部大厦 22 楼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
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19
普通股股东人数 19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 261,447,453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 261,447,453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57.7456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57.7456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由于公司董事长李屹先生因公务原因不能现场主持
本次会议,经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董事成员共同推举,由公司董事薄连明先生主
持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召
集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7 人,出席 7 人,参会董事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出席;
2、 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3 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控股子公司增资扩股暨关联交易的方案调整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票数
(%) (%)
普通股 94,707,987 99.9971 2,700 0.0029 0 0.0000
2、 议案名称:《关于 2021 年度预计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票数
(%) (%)
普通股 94,707,987 99.9971 2,700 0.0029 0 0.0000
3、 议案名称:《关于 2021 年度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提供担保的议
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票数
(%) (%)
普通股 261,400,310 99.9819 47,143 0.0181 0 0.0000
4、 议案名称:《关于变更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票数
(%) (%)
普通股 261,444,753 99.9989 2,700 0.0011 0 0.0000
(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 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1 《关于控股子公司增资扩 6,187,613 99.9563 2,700 0.0437 0 0.0000
股暨关联交易的方案调整
的议案》
2 《关于 2021 年度预计公司 6,187,613 99.9563 2,700 0.0437 0 0.0000
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3 《关于 2021 年度公司及子 6,143,170 99.2384 47,143 0.7616 0 0.0000
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
提供担保的议案》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第 3 项和第 4 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其他议案
均为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上通过。
2、第 1、2、3 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
3、第 1 项议案和第 2 项议案,关联股东深圳光峰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光
峰达业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光峰宏业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深圳市金镭晶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原石激光产业投
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光峰成业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BLACKPINE Investment Corp. Limited 回避表决。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黄嘉瑜、蓝嘉懿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的资格和
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形成
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深圳光峰科技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