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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峰科技:独立董事对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3-27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之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深
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光峰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相
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1、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
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
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
《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
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
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
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期、授予条件、
授予价格、任职期限、归属条件、归属日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
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条件。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三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激励对象所在经营单位的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本计划的考核指标为净利润和营业收入。净利润指标能够反映公司的盈
利能力和成长性,营业收入指标能够反映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公司将
净利润和营业收入设置为本次激励的考核指标,能够全面的衡量企业生存的基础
和发展的条件,体现企业经营业务发展的趋势。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激励对象所在经营单位、个人还设置了严
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
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关于峰米科技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并认购WeCast Technology Corp.51%
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董事会对本次交易的表决程序合法,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本次交易符合峰米
科技长期发展的战略需求,有助于峰米科技围绕主营业务储备优质资源,拓展业
务发展领域。本次交易定价由交易各方基于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下共同协商
确定,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中小股东利益情形。综上,我们
一致同意本次交易。




                                       独立董事:宁向东、汤谷良、张伟
                                                        2021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