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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光峰科技:内部审计管理制度2021-04-24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管理和控制,促
进公司内部各管理层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为管理层正确决策提供可靠的信息和依据,保
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企业运营的效率及效果,依据《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设立的审计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
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公司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指引的规定,结合公司所处行业和生
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
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六条 公司设审计部,是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专门工作机构,对公司财务信息的
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
部门工作。

    第七条 审计部负责人专职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征求公司监事会的意见后由董事会任免。

    第八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审计部独立设置,隶属于公司审计委员会,不得置于
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九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
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十条 公司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
作。审计人员必须有过硬的业务能力,熟悉国家法律法规、财经制度和公司规章制度,至少
具备会计、法律、管理等一方面的专业学识和经验,并具有足够的分析、判断能力,善于发
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第三章   审计职责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议审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向董事会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
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
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
整性进行审计;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
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
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三条      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
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
报告。

    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事项作为
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至少应当对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检查一次。 在检查
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时,应当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
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环节等。发现异常的,应当及时向
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
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 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
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等。

    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
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
录在工作底稿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
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
理制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 10 年。

    第十七条       审计档案管理参照公司档案管理、保密管理等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审计档案的查阅必须履行批准手续。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工作权限: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
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帐薄、预算、决算、合同、协议,以及检查 公司及下属
子公司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三)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参加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五)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由公司审定公布后施行;

    (六)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七)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
有关的资料,经公司审计委员会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八)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报
总经理进行检查整改。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流程

    第二十条         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
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
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
立和实施情况。审计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
保、关联交易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
的重点。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
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审计部负责
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
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
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
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
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
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
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
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独立董事是否发表意见(如适
用)。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
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
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
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 和财务状况
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
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 或关联董事
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
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
    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的要求做好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并
           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21 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
           一般规定》的要求,编制年度内控评价报告。

           内控评价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与年度报告一并对外披露。

第二十九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保留结论或者否定
           结论的鉴证报告的,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
           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鉴证结论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
           以下内容:

           (一)鉴证结论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会
           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或者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第六章       内部审计档案制度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档案管理,根据国家《档案法》,并参考公司档案管理、保密
管理等具体办法,建立、健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并执行。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档案管理范围:

    (一)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方案;

    (二)审计报告及其附件;

    (三)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四)反映被审计对象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

    (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审计事项或审计报告的指示、批复和意见;

    (六)审计处理决定以及执行情况报告;

    (七)申诉、申请复审报告;

    (八)复审和后续审计的资料;

    (九)其他应保存的资料。




                                 第七章    奖惩与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内部审计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内部审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应给予表
扬和奖励。

    第三十四条    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
密,或违反本规定所列内部审计人员守则的内部审计人员,公司可视情节轻重,责令相关人
员予以纠正,或对相关人员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公司可以视情况免除该等责任人员的职
务或予以解聘,并将视情况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应当建议公司董事
会根据情节轻重,责令相关人员予以纠正,或对相关人员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公司可以
视情况免除该等责任人员的职务或予以解聘,并将视情况追 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阻挠、刁难、故意设置障碍破坏内部审计人员行使职权的;

    (二)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
       (三)违反本法规定,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
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或者转移、隐匿所持有的 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
产。

       (四)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诬告陷害举报人、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他人员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修改,
由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