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峰科技:内幕信息管理制度2021-04-24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规范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管理,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公正和公开,保护公司与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
度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及《深圳光峰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深圳光峰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对内幕信息进行严谨管理,应当按照本制
度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
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
会秘书负责组织落实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会办公室
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具体落实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并负责
保管内幕信息管理资料。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
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
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
正式公开的信息。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包括以下重大事件: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
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
十;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
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
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
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
生较大变化;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
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
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
制措施;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包括发生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以下重大事件:
(一) 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 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 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
之二十;
(六) 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 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 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
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
制措施;
(十一)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直接或者间接获取
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
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
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
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场
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
人员;
上述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非上述人员自知悉公司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受本制度约束;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所规定的其他人。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
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应当妥善保管涉及内幕信息的有关资料,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及
传播。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
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
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八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
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
项时,除按照本制度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
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
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
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
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
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
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
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
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上市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
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
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
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
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
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
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和报送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并加强对内幕信息的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应对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涉
及的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相关情况如实、完整地进行登记和报送,供公
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组织督促证券事务部按照本制度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
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深圳监管局”)、上交所可以调取查阅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交所。上交所可视情况要求上市公司披露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报送的程序: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
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和董事
会办公室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
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办公室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填写
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未能及时填报的,董事会办公室有权要求内幕信
息知情人于规定时间内填报;填报不全的,董事会办公室有权要求内幕信
息知情人提供或者补充其它有关信息。
(三)董事会办公室核实无误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按照规定进行入档
报送。
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流转的审批程序为:
(一)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子公司范围内流转。
(二)对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部门、子公司之间的流转,由内幕信息原持
有部门、子公司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其他子公司,并在
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三)对外提供内幕信息须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并在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保密及处罚
第十七条 公司应以适当的方式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或履行告知义
务,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明确自身的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
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人员对其知悉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公司的有关信息。公司本制度
明确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及违反保密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因工作关系需向其他单位、监管机构或个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
提供之前明确其对公司未公开信息的保密义务。外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因
保密不当致使内幕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上
交所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
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
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
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告知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其知晓的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或
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
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
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
核实并依据相关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
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深圳证监局。
第二十二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
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泄露内幕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造成严重后果,构成
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修改,由董事会负责解
释。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应根据法律法规的变化和《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冲突或本制度未规定的,按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