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峰科技: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1-04-24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
水平,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
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下简称“法律法规”)
及《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的规定,制定本《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是指年报信息编制和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未
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公司年报信
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时,
须追究其责任并进行相应处理。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以
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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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
的资料,按本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相关人员的职责
第六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
负责组织有关部门人员编制年度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公司
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子公司负责人有义务将年度报告需披露的信息
及时向上述人员报告。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并承担披露差错的后
果。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情形与考量因素
第八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
重大差异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等情形。具体情形
如下:
(一)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
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
响的;
(二) 违反《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
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编报规则、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指引、备忘录、通知等,使年报
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 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
他内部控制相关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
不良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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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使年报信息披露发
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
(六) 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
理解释的;
(七)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年报中的数据和指标存在
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八) 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
不良影响的;
(九) 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
的;
(十)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其他年
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第九条 根据《科创板上市规则》,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且
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
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
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
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实际业绩与预告业绩差异幅度达到20%的。
第十条 根据《科创板上市规则》,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如下: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
差异幅度达到 10%以上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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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
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两次(含)以上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三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申述,保障其陈述和申
辩的权利,并充分考虑出现差错的原因、造成的后果以及是否及时
主动采取应对措施。
第四章 责任追究的形式及相应处理
第十四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公司内通报批评;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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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以及
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出现责任追究范围的事件时,
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
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十六条 公司在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以及业
绩预告重大差异的,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年报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要求逐项如实披露更正、
补充或修正的原因及影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公司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
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
办理。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时, 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订与修改,并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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