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峰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之独立意见2021-08-04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之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
律法规以及《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对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专业能力等方面进行认真
审查后,我们认为,本次被聘任的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具备相关
专业知识,能够胜任相关岗位职责的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等
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任职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
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形,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
任职资格。
公司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的人数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符合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聘任薄连明先生为公司总经理,同意聘任王英霞女士为公司
财务总监,同意聘任严莉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二、《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是结合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具体
职务、行业地区薪酬水平、公司经营业绩、相关的薪酬与绩效考核指标制定的,
符合实际情况,有利于充分发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符合公司持续
稳定发展的需要,未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综上,我们同
意该议案。
独立董事:宁向东、汤谷良、陈友春
2021 年 8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