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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光峰科技: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12-09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向激励对象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2021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12月7日,该授予
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1年第二期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
合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的规定,本激励计划的激
励对象主体资格有效。
    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
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
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12月7日,向符合条件的55
名激励对象授予840.00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宁向东、汤谷良、陈友春
                                                         2021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