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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光峰科技: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光峰科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2-03-30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1 号
                                                                                                            嘉里建设广场第三座第 28 层 2803-04 室
                                                                                                                                      邮编:518048
                                                                                                                        电话:(86-755)2587-0765
                                                                                                                        传真:(86-755)2587-0780
                                                                                                                                junhesz@junhe.com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深圳光峰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或“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现行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
        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
        本所委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现
        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
        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相关事实发
        表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北京总部 电话: (86-10) 8519-1300     深圳分所 电话: (86-755) 2587-0765    大连分所 电话: (86-411) 8250-7578   香港分所 电话: (852) 2167-0000
传真: (86-10) 8519-1350              传真: (86-755) 2587-0780             传真: (86-411) 8250-7579            传真: (852) 2167-0050
上海分所 电话: (86-21) 5298-5488     广州分所 电话: (86-20) 2805-9088     海口分所 电话: (86-898) 6851-2544   纽约分所 电话: (1-212) 703-8720
传真: (86-21) 5298-5492              传真: (86-20) 2805-9099              传真: (86-898) 6851-3514            传真: (1-212) 703-8702
硅谷分所    电话: (1-888) 886-8168   成都分所    电话:(86-28)6739-8000   青岛分所 电话: (86-532) 6869-5000   天津分所 电话: (86-22) 5990-1301
传真: (1-888) 808-2168               传真: (86-28) 6739-8001              传真: (86-532) 6869-5010            传真: (86-22) 5990-1302
                                                                                                                    www.junhe.com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3 月 14 日作出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并
于 2022 年 3 月 14 日公告了《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决定于 2022 年 3 月 29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3 月 18 日作出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同
意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以临时提案方式提交
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贵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21 日于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2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1、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方式
召开。

    2、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贵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29 日 14:30 在深圳市南山区
粤海街道学府路 63 号高新区联合总部大厦 22 楼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现场会议由贵公司董事长李屹先生主持。

    3、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贵公司分别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
时间为 2022 年 3 月 29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时间为 2022 年 3 月 29 日 9:15-15:00)向贵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服务。

    4、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
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中公告的
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议案一致。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时间、股权登记日、
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和会议出席登记方法等内容。贵公
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15 日以前
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2-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1、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7
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66,736,766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36.8270%。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表明贵公司截至
2022年3月24日下午收市时在册之股东名称和姓名的《股东名册》,上述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股东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或
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2、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2 名,代表
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165,186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0.2573%。

    3、根据贵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
议及《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贵公司董事会召集了本
次股东大会。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对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进行了表决。股东大会对议案进行现场表决
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

    2、根据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贵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的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股东大会通知》及《股
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中列明的如下议案,相关表决情况如下:




                                   -3-
                                                 表决结果

   序号          议案内容                     占有效表
                                   同意票       决股份   反对票     弃权票
                                                (%)

           《关于选举余卓平先生 167,871,695   99.9819    30,257       0
       1   为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
           案》

           《关于2022年度公司及 167,552,381   99.7918    349,571      0
       2   子公司综合授信额度及
           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 167,900,852   99.9993       1,100     0
       3   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
           的议案》

   上述议案 1 和议案 3 属于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上述议案 2 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
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
形成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
告。

                                (以下无正文)




                                    -4-
本页为《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

                                                        张建伟     律师




                                           签字律师:_______________

                                                         黄嘉瑜    律师




                                                       _______________

                                                         成   越   律师




                                               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