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峰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之独立意见2022-04-27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之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深圳光峰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
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
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董事 2021 年度薪酬及 2022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的独立
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对董事 2021 年度的考核公平、公正,符合实际情况;公司
董事 2022 年度薪酬方案是结合董事在公司的具体职务、并参考同行业地区薪酬
水平制定的,有利于充分发挥董事的工作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符合公司长远
发展需要,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合法利益。综上,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
交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21 年度薪酬及 2022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对高级管理人员 2021 年度的考核公平、公正,符合实际情
况;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22 度薪酬方案是结合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具体职
务、行业地区薪酬水平、公司经营业绩、相关的薪酬与绩效考核指标制定的,
有利于充分发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符合公司持续稳定发展的需
要,未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综上,我们同意该议案。
三、《关于公司<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 2021 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现阶段
的宏观环境、经营业绩与战略发展需要,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符
合《公司章程》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对 2021 年度现金分红水平低于 30%的合理性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正处于快速成长阶段,资金需求较大。公司留存未分配利润计划用于满足
公司研发支出、市场推广支出以及日常经营的流动资金需求。公司 2021 年度利
润分配方案与公司发展战略和工作计划相适应,有利于为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
的顺利实施以及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可靠的保障。
因此,我们同意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董事会将其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2021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2021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情况。根据公司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公司不存在内部
控制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
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
五、《关于公司<2021 年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我们认为报
告真实反映了公司 2021 年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相关情况。公司募集资金的存
放、使用和管理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
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有关规定,不存在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募集资金信息披露不
存在不及时、不准确、不完整披露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公司编制的《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六、《关于 2022 年度预计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议案中预计的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是正常生产经营需要,
系公司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开展,遵循了市场公允价格作为定价原则,
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关联人形成较大的依赖,且不会影响
公司独立性,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续聘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
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拟聘请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会
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符合《证券法》相关要求,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
务的经验与能力,能为公司提供公正、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 2022 年度审
计工作的要求,有利于保持审计工作的一致性和连续性,公司拟聘请 2022 年度
审计机构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
司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
控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为公司董监高人员购买责任险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有利于保障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权益,促进责任人员履行职责,有助于完善公司风
险管理体系,促进公司发展。此议案审批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事项,并同
意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022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