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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光峰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之独立意见2022-05-26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之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

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5月25日,该授予日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本激励计划

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的规定,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

格有效。

   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

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

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5月25日,向符合条件的

100名激励对象授予840.00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宁向东、汤谷良、陈友春

                                                        2022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