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峰科技: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2022-06-30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保荐机构”)
作为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峰科技”、“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
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对光峰科技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进行了审慎尽职
调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163 号)同意注册,公司于 2019
年 7 月发行新股 6,800 万股,募集资金总额 1,190,000,000 元,扣除承销费用、
保荐费用以及其他上市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 1,062,470,797.73 元。募集资金
于 2019 年 7 月 16 日到位,并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验
资报告》(天健验〔2019〕7-62 号)。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
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需要一定的周期,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
度,现阶段募集资金在短期内出现部分闲置的情况。
二、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基本情况
(一)投资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
常进行的前提下,合理利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可以提高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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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金使用效益。
(二)额度及期限
在保证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公司拟使用最高
不超过人民币 46,900 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自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之内有效。在前述额度及期
限范围内,公司可以循环滚动使用。
(三)投资产品品种
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风险,拟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用于购买安全
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协定存
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收益凭证等),其中收益凭证购买总额
不超过人民币 1 亿元。公司在选择投资收益凭证等产品时,相关产品需属于风
险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明确保本约定产品。
(四)决议有效期
自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之内有效。
(五)实施方式
授权公司总经理在上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行使投资决策权、签署相关文
件等事宜,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格的专业金融机构、明确现金管理金额、期
间、选择产品/业务品种、签署合同及协议等。
三、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
资计划实施,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进行的,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开展和建设进程,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通过对部分闲置
的募集资金进行适度、适时的现金管理,可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为公司和
股东获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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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风险控制措施
(一)为控制风险,公司进行现金管理时,将选择安全性高、流动性好、
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定
期存款、大额存单、收益凭证等),其中收益凭证购买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 亿
元,投资风险较小,在企业可控范围之内。
(二)公司现金管理投资品种不得用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上述投资产品
不得用于质押。
(三)公司财务部安排专人及时分析和跟踪现金管理产品投向、项目进展
情况,一旦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
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五、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
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29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
案》,同意公司在保证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使用
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46,900 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同时,公司
独立董事对上述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
意见。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
见,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
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光峰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办
法》等有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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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并且能够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
益。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光峰科技实施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
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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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张冠峰 秦 琳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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