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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峰科技: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现场检查报告2023-01-18  

                                                                                        现场检查报告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现场检查报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
机构”)作为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峰科技”或“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于 2022 年 12 月 30 日至 31 日对公司进行了现场
检查。现将本次现场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2022 年 12 月 30 日至 31 日,华泰联合证券保荐代表人采取与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进行沟通和询问、查看公司生产经营场所、查阅公
司账簿及其他相关资料,对包括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三会运作情况、信息
披露情况、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募
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以及经营状况在内的
事项进行了现场检查。


   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三会运作情况

    1、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事规则以
及其他的内部控制制度;查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通知、决议和
记录,核对公司相关公告;查阅了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记录。

    2、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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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制度,三会规则等
相关制度基本得到有效执行,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按照《公司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履行职责,公司内控环境良
好,风险控制有效。

    (二)信息披露情况

    1、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公告以及相关信息披露的支持性文件。

    2、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不存在应予披
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符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
定,重大信息的传递和披露流程符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要求。

    (三)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1、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查阅了相关制度性文件、相关会议记录及公告,查阅了公司及各子
公司与关联方往来的账务情况,并与财务人员进行沟通。

    2、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资产完整,人员、机构、业务、财务保持独立,
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有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1、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查阅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查阅银行对账单、募集资金使用台
账;核查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会议记录及公告。

    2、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较好地执行了《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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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募集资金均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并已分别与保荐机构以及专户银行签署了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的情
形,也不存在未经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公司不存在其他
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1、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相关制度、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信息披露文件,查
阅了公司及各子公司的关联交易协议等,与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

    2、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相关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及重大对外投资均已
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
投资方面不存在重大的违法违规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经营状况

    1、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查阅了相关行业信息、公司的经营业绩情况,与公司相关管理人员
进行沟通,了解近期公司主营业务所属行业及市场变化情况。

    2、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经营模式未发生变化,重要经营场所正常运转,
公司各项业务处于有序推进中。

    (七)其他应当予以现场检查的事项

    1、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核查了公司股东限售股限售承诺履行情况、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情
况、公司研发开展情况等。

    2、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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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股东良好地履行了公司限售股限售承诺,公司
研发团队主要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总体相对稳定,研发开展不存在重大不利变化。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1、保荐机构提请公司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保荐机构提请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持续合理安排募集资金使用,有序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及
实施,确保募投项目完成并实现预期收益。


   四、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交易所规定

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中,未发现公司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本次现场核查工作中,光峰科技积极提供所需文件资料,安排检查人员与公
司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进行访谈以及实地查看,为保荐机构现场核查工作提供
了便利。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经过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光峰科技在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等方面制度
健全并得到有效执行;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都保持了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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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性;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资金往来的情况;公司
严格遵守《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无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公司在对
外担保、关联交易、重大对外投资等方面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特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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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现场检查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张冠峰              秦   琳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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