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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臣医疗:天臣医疗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的独立意见2022-05-28  

                                   天臣国际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天臣国际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天臣国际医疗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相关材料,基于独立、
客观判断的原则,现就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事项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一、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就公司拟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激
励对象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全体独立董事一致认为:
    1、根据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
首次及预留授予日为 2022 年 5 月 27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以及《天臣国际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
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
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4、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
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新进人才并激励公司资深员工,有效提升核心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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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队凝聚力和竞争力,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利益结合在一起,共同关注公司的
长远发展,确保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
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5 月 27 日,并同意以 12.50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60 名激
励对象授予 4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2
年 5 月 27 日,并同意以 12.50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10 名激励对象授予 10.00 万股
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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