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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交控科技: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的法律意见书2019-07-11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关于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之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九年七月




海问律师事务所 HAIWEN & PARTNERS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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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关于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之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次发行采用向战
略投资者定向配售(以下简称“本次战略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
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
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
金公司”或“主承销商”)作为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以
下简称“本所”或“我们”)受主承销商的委托,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以
下简称“战略投资者”)的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等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核查了主承销商和战略投资者按照本所要求而提
供的必要文件,且已经得到主承销商和战略投资者的如下保证:其为参与本次战
略配售目的所提供的所有证照/证件及其他文件均真实、全面、有效、合法。

    在审阅上述文件的基础上,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
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以下简称 “《实
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以下简称 “ 业
务指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下统称“相关适用规则”)的相关要求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监管意见对本次战略配售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2
   1、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所依赖于监管机构、发行人、主承销商、战略投资者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
明文件出具相应的意见。

   2、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有
效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作出本法律意
见书。本所认定某些事项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项发生之时所应适用的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为依据,同时也充分考虑了
监管机构给予的有关批准、确认和指示,无论是书面的或是口头的。

   3、 本所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进行了必要的核查验证,并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4、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战略配售之目的使用。除此之外,未经本所书面
许可,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由任何其他人使用,或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作出如下法律意见:



   一、 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批准与授权

    (一)发行人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

    2019 年 3 月 10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并
上市相关议案,决定召开股东大会并将该等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发行人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与授权

    2019 年 3 月 25 日,发行人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逐项表决
并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方案的议案》等
议案。其中,《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
上市有关的一切具体事宜的议案》中明确:“根据股东大会通过的本次发行上市
方案等具体情况制定和实施本次发行上市的具体方案,包括发行时机、发行股票
的种类和数量、发行对象、发行起止日期、发行价格区间和定价方式、发行价格、
发行方式等。”。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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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 年 6 月 17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发布《科创板上
市委 2019 年第 4 次审议会议结果公告》,根据该公告内容,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于 2019 年 6 月 17 日召开 2019 年第 4 次会议,审议同意发
行人发行上市(首发)。

     2019 年 7 月 4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关于同意交控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219 号),同意发行人
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注册申请。

     (四)发行人关于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相关事项的审批

     2019 年 3 月 10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方案的议案》,同意发行人在
本次发行并上市中向保荐机构依法设立的相关子公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
员工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等投资者配售股票。2019 年 3 月 26 日,发行人召
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前述议案。

     2019 年 6 月 7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同意部分高管及核心员工通过设立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的议案》,同意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引进部分高管和
核心员工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作为战略配售投资者,并同意签署相应认购协议。



     二、 战略投资者的名单及配售股票数量

     根据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确认,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相关方案如下:

     (一)战略配售对象的确定

     根据《业务指引》第六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
足 1 亿股的,战略投资者应不超过 10 名。

     根据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确认,共有 2 家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该等
战略投资者的名单如下表所示:

序号                战略投资者的名称                      投资者类型
1.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
        “中投证券”)
2.      中金公司丰众 6 号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
        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丰众 6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
        号资管计划”)                          管理计划

     综上,本次发行向 2 名战略投资者进行配售,符合《业务指引》第六条第(一)
款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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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次战略配售的股票数量

     根据《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足 1 亿股
的,战略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20%”;
第十九条第(一)款“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可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
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前述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获配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10%”;根据《业务指引》第十八条“参与配售的保荐机构
相关子公司应当事先与发行人签署配售协议,承诺按照股票发行价格认购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2%至 5%的股票:(一)发行规模不足 10 亿元的,跟投
比例为 5%,但不超过人民币 4000 万元;(二)发行规模 10 亿元以上、不足 2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4%,但不超过人民币 6000 万元;(三)发行规模 20 亿元
以上、不足 5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3%,但不超过人民币 1 亿元;(四)发行规
模 50 亿元以上的,跟投比例为 2%,但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

     根据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确认,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 4,000 万股,战
略投资者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数量及比例如下:

                                                        占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
 序号       战略投资者的名称     认购股票数量(万股)
                                                          数量的比例(%)
1.      中投证券                    不超过 200 万股             5%
2.      丰众 6 号资管计划           不超过 400 万股         不超过 10%
        合计                        不超过 600 万股         不超过 15%

     综上,本次战略配售的参与规模符合《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和第
十九条第(一)款及《业务指引》第十八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



     三、 战略投资者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规定的资格要求和发行人的选择
     标准

     根据《业务指引》第八条,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主要包括:(一)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二)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
其下属企业;(三)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股票,
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 四)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 五)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六)符合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战略投资者。




                                    5
    根据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确认,发行人对战略投资者的选择标准如下:“(一)
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或(二)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
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根据主承销商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认为,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系主承销商的全资子公司,属于“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认为,丰众 6 号资管计划系为本
次战略配售之目的设立,其份额持有人均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
根据丰众 6 号资管计划说明书及资产管理合同,丰众 6 号资管计划为权益类资管
计划,认购门槛为 100 万元,成立规模不低于 1,000 万,丰众 6 号资管计划各个
份额持有人的认购金额符合前述要求,且丰众 6 号资管计划已按照适用法律法规
的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程序;根据丰众 6 号资管计划管理人
的确认,在丰众 6 号资管计划全部份额持有人认购时,中金公司和中国中投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丰众 6 号资管计划的销售机构,已按照适用法律法规和认购文
件的要求对全部份额持有人具备合格投资者的资格进行了专项核查和认定。综上,
丰众 6 号资管计划属于“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
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具备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上述 2 家战略投资者符合《业务指引》第 8 条规定的
资格要求,亦符合发行人的选择标准。



   四、 战略投资者与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的关联关系

    根据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丰众 6 号资管计划系发行
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管理
人为主承销商中金公司;丰众 6 号资管计划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根据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为主承销商的全资子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关
联关系。



   五、 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承诺函,发行人在本次战略配售中遵守相关适用规则的规
定,不存在下列违规行为:(一)发行人向战略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
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二)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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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人上市后认购发行人战略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三)发行人承诺在战
略投资者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战略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
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
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四)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
为。

    根据主承销商出具的承诺函,主承销商在本次战略配售中遵守相关适用规则
的规定,不存在下列违规行为:(一)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
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二)
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返还新股配售
经纪佣金等作为条件引入战略投资者;(三)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
为。

    根据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承诺函,其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
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其所有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
向。

    根据丰众 6 号资管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其所有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
来源为其合法募集的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
性情形。



   六、 丰众 6 号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

    根据丰众 6 号资管计划的《资产管理合同》,中金公司作为丰众 6 号资管计
划的管理人享有的权利包括:(1)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独立管理和运
用丰众 6 号资管计划资产,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丰众 6 号资管计划与其他第三
方签署丰众 6 号资管计划投资文件;(2)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
定行使因丰众 6 号资管计划投资所产生的权利;(3)自行提供或者委托经认定
的服务机构为丰众 6 号资管计划提供募集、份额登记、估值与核算、信息技术系
统等服务,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4)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丰
众 6 号资管计划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权利;(5)在法律法规规定
范围内,根据市场情况对丰众 6 号资管计划的认购、参与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
于丰众 6 号资管计划总规模、单个投资者首次认购、参与金额、每次参与金额及
持有的丰众 6 号资管计划总金额限制等)进行调整;(6)按照投资者适当性管

                                   7
理、反洗钱、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等相关法规、监管规定和内部制
度要求,对投资者进行尽职调查、审核,要求投资者签署、提交声明、告知书等
相关文件,对不符合准入条件或《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者,管理人有权拒
绝接受其认购、参与申请;(7)适用法律法规和规则以及《资产管理合同》约
定的其他权利。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丰众 6 号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为其管理人中金公
司,并非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



   七、 结论意见

    (一)本次战略配售已获得必要的授权与批准。

    (二)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数量和配售股份数量符合《实施办法》
和《业务指引》的相关规定。

    (三)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符合发行人选取战略投资者的标准,
同时亦符合《业务指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具有参与发行人本次战略配售的资
格。

    (四)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五)丰众 6 号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为其管理人中金公司,并非发行人
的高级管理人员。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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