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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交控科技: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9-08-10  

						 证券代码:688015             证券简称:交控科技         公告编号:2019-001




                      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219 号)的批准,同意交控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交控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4000 万股,募集资金总额 64,720.00 万元,扣除本
次发行费用 6,203.51 万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58,516.49 万元,上
述款项已于 2019 年 7 月 18 日全部到位。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
前述事项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第 ZB11808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1.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
情况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募集资金
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1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
司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城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营业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直门支行开立账户,作为本次发行募集资
金专用账户。2019年7月18日公司及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上述
募集资金开户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详见公司于2019年7
月20日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2019 年8月8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天津交控浩海科技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交控浩海”)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
分行浦顺支行及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
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
    截至2019年8月9日,四方监管协议下的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
如下:
公司名称       募投项目             开户银行                 账号
天津交控浩 轨道交通列控系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
海科技有限 统高科产业园建     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77170078801800002243
公司       设项目             浦顺支行

    2.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作为甲方一)、公司全资子公司(作为甲方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银行(作为乙方)与保荐人(作为丙方)签署的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甲方一: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天津交控浩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乙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浦顺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77170078801800002243,截至 2019 年 8 月8 日,专户余额为0元。该专户仅用
于轨道交通列控系统高科产业园建设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
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部分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定期存单方式
存储,并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
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各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
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
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
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万久清、莫鹏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
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二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
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
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
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
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四方同意,由本协议引起的或
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争议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
经任何一方要求,争议将交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和程序
在北京仲裁。四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仲裁的裁决为终
局的,对争议方均具有约束力。
    11、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和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
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2、本协议一式七份,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一备用。

   三、以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借款用于募投项目

    公司于 2019年8月8日召开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
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借款用于募投项目的议
案》,拟使用募集资金向天津交控浩海提供不超过2.5亿元人民币的无息借款用
于募投项目实施。公司独立董事就前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意见,
保荐机构发表了专项核查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1. 本次以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情况
    公司拟以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天津交控浩海提供无息借款用于“轨道交通
列控系统高科产业园建设项目”,该募投项目总投资 25,695.43 万元,使用本次
募集资金金额 25,000.00 万元,预计项目投入时间为 2 年。
    2.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天津交控浩海科技有限公司情况
    名称:天津交控浩海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MA05UAG55
   注册资本:5,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智宇
   注册地址: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北侧创业总部基地C02号楼302室-5
   经营范围:轨道交通控制设备技术开发、咨询、服务、转让及制造、检测,
   机械设备销售。
   股东情况:公司持股100%
    3. 借款方案
    根据“轨道交通列控系统高科产业园建设项目”相关募集资金情况,公司将
以不超过2.5亿元向天津交控浩海提供无息借款用于实施该募投项目。借款期限
自实际借款之日起,直至项目实施完毕,借款到期后可以续借,也可以提前偿还。
本次借款仅限用于“轨道交通列控系统高科产业园建设项目”的实施,不得用作
其他用途。出于资金规划及募投项目实施进展的考虑,公司将把款项分批次划拨
给天津交控浩海专户。同时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上述借款事项具体工作。
    4. 本次借款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天津交控浩海是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本次向其提供借款系公司为建设募投项
目而实施,有利于满足募投项目资金需求,降低项目融资成本,保障募集资金项
目的顺利实施。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期间对其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具有绝对
控制权,财务风险较小,处于可控范围内,借款形成坏账的可能性较低。本次借
款完成后,天津交控浩海的资金实力和经营能力将得到进一步的提高,有助于公
司的经营发展和长远规划,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时,公司、天津交控
浩海、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及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保证募集资金使用的合规安全。

    5. 借款后募集资金管理

    本次借款分批到位后,将存放于在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中,
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规定,与天津交控
浩海、募集资金存放商业银行、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及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要求使用募集资金。
    6. 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1)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天津交控浩海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总额不
超过 2.5亿元无息借款专项用于实施“轨道交通列控系统高科产业园建设项目”,
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
法》等有关规定。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无息借款,是基于募投项
目实施主体的建设需要,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有利于满足募投项目资金需求,
降低项目融资成本,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同时,天津交控浩海科技有限公
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不向其收取借款利息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且公司、天津交控浩海科技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及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
融股份有限公司会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保证募集资金使用
的合规安全。
    综上所述,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专项用于
实施募投项目。
   (2)监事会意见
    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天津交控浩海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总额不
超过 2.5亿元无息借款专项用于实施“轨道交通列控系统高科产业园建设项目”,
是出于募投项目实施建设需要,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顺利实施,募集资金的使用
方式和用途等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专项用于实
施募投项目。
    (3)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
司借款用于募投项目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
了明确的同意意见,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公司本次以
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借款用于募投项目的事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
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会影响募
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也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
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交控科技以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借款用于募投项目
的事项无异议。
   7. 上网公告附件
   (1)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保荐机构出具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交控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借款用于募投项目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