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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交控科技:交控科技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2019-10-29  

						                         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资金管理,防止和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
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
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及《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与公司之间的资金管理。纳入公司
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适用本制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与纳入合并会计报表
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所界定的关联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以下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
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种情况。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
关联交易所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
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
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
以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
负有诚信义务,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资金往来事项及规范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向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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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人员询问查实公司关联方的名称或姓名,并制作成详细清单,由董事会办公室留
存一份,并交由财务部门留存一份,以备财务人员在支付资金时核查对照。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如实向董事会秘书披露关联方的情况。公司关联方发生
变更的,相应的股东、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应立即通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
务代表,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核实后应立即修改关联方清单,并提交财务部门
备案一份。


    第七条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包括按正常商业条
款发生的采购商品、接受劳务资金支付、支付借款利息以及资产收购对价等时,应严
格按公司决策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八条 公司不得以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款等方式将
资金、资产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
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九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
用:
    (一)   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二)   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   委托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   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   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它方式。


    第十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公司章程》
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


                       第三章 关联方资金占用的防范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形。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应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切实履行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因正常的关联交易行为而需要发生的资金往来,应
当首先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由公司相应的决策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在公司的相应决策机构按照相应的程序批准后,公司必须与相应的关联方按照批
准的内容签订相应的关联交易协议。公司与相应的关联方签订的关联交易协议不得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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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背公司相应的决策机构批准关联交易的决议或决定。


    独立董事应对需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和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开展的关联交易事项,超越董事会权限的
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财务部及审计部负责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上报与公司关联方非经
    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坚决杜绝公司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方挪用
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独立董事、监事至少应每年度核查一次公司与关联
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
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五条 公司发生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情形
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当公司关
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备,必要时对控股股东及其他
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申请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司法冻结,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股
东的合法权益。公司监事会应当监督公司董事会履行上述职责,当董事会不履行时,
监事会可代为履行。


                   第四章 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支付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与公司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需要进行支付时,公司财务部门除要
将有关协议、合同等文件作为支付依据外,还应当审查构成支付依据的事项是否符合
《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所规定的决策程序。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办理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支付事宜时,应当严格遵守
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财务纪律。


                       第五章 审计管理及建档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认真核算、统计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
事项,并建立专门的财务档案。


    第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对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进行定期专项核查或不
定期抽查,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做出书面汇报,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财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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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门应做好配合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聘请的外部审计机构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
时,应按照证监会、交易所的规定,对公司存在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出具
专项说明,并在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关联方发生对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应当在年度报告全
文的“重要事项”部分的“关联债权债务往来”中,增加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发
生时间、占用金额、发生原因、偿还金额、期末余额、预计偿还方式、清偿时间、责
任人和董事会拟定的解决措施。。


                          第六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利用关联关系占用公司资
金,损害公司利益并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相关责任人员亦应当承担相应
责任。

公司董事会有义务保护公司资金不被控股股东占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予协
助。


    第二十三条 公司被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在符
合现行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可以探索金融创新的方式进行清偿,但需按法定程序报公
司及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的,
应当履行公司内部的审批程序,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负责人,在决策、审核、审批
及直接处理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事项时,违反本办法要求给本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负赔偿责任并由主管机构或人员予以罢免,同时,公司有权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
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订与修改,并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经董事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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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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