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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交控科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补充法律意见书2021-09-11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之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之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德恒 27F20200035-14 号

致: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根据与发行人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
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已于 2021 年 9 月 6 日出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
于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
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之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补充法律
意见书》)是对已出具法律意见的补充,并构成已出具法律意见不可分割的组成
部分。本所在已出具法律意见中释义和声明的事项继续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办法》《实施办法》《实施细
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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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一、投资者关于本次发行获配份额限售期的承诺

     根据《认购邀请书》和投资者认购文件,投资者承诺若本次发行获得配售则
其获配份额在发行后的限售期内,委托人或合伙人不得转让其持有的产品份额或
退出合伙。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
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

     二、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本次发行已按内部决策程序依法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获得
上交所核准以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已履行全部的批准、核准及同意注册程序,
符合《注册办法》《实施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

     2.本次发行认购邀请文件的发送范围、《认购邀请书》及《申购报价单》的
内容符合《注册办法》《实施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合法有效。申购时
间认购的对象具备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认购邀请书》
所规定的申购资格,其提交的申购文件符合《认购邀请书》的相关规定,其申购
报价单的申购报价均为有效报价。本次发行的获配对象、发行价格及获配数量的
确定符合《认购邀请书》确定的原则和程序,符合《注册办法》《实施办法》及
《实施细则》的规定。发行人与获配对象签署的《认购协议》合法、有效。认购
邀请书发送对象的范围和发送过程、发送缴款通知书、缴款和验资过程符合《注
册办法》《实施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选择等各个方面,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
东大会决议和发行方案的相关规定。

     3.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认购对象符合《注册办法》《实施办法》及《实施细
则》的规定,具备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主体资格。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3)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经办律
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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