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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控科技: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10-29  

                                               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
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监事会的组织和
行为,确保公司监事会能够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以及《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制定《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合法合
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监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监事会的各项
规定,认真组织好监事会工作,履行监事会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并
监督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及勤勉义务。

                             第二章 监事

    第四条 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当确保能够独立有效地履行职责。监事应当
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者工作经验,具备有效履职能力。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
逾5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 最近3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八) 最近3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2次以上通报批评;
                                  1/ 8
    (九)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本条所述期间,以拟审议相关监事提名议案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为截止日。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监事的,该选举、委派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
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六条 监事权利和义务
    (一)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
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1. 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2. 不以任何形式侵犯公司利益;
    3.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4.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5.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牟取利益;
    6.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7.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
息;但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向法院或者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
    1) 法律有规定;
    2) 公众利益有要求;
    3) 该监事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
    (二) 监事应当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监督权,不得受他人操纵;监事有
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
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费用
由公司承担。
    (三) 监事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四)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规则或《公
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任期以出任之日起至本届监事
会任期届满时为止。监事任期届满前,公司股东大会和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
他民主形式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八条 监事选举
    (一) 股东推选的监事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
    (二) 由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
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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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监事更换
    (一) 监事会换届或需补选监事时,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的人选由股东大
会更换,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更换;
    (二)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大会应当决议撤换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
事:
     1. 监事不再具有本规则规定的任职资格的;
     2. 监事在任期内死亡、失踪、丧失行为能力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监
事职责的;
     3. 监事违反本规则规定的监事义务或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造成较大的
经济损失的。
    发生上述情形的,监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提出撤换监事的提案;
    (三) 发生前款情形之一的,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决定应当
撤换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第十条 监事辞职
    (一)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
    (二) 如因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
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三) 如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余任监事会应当尽快建议董事会召集临时股
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选举监事填补因监事辞职产生的空缺;
    (四) 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的忠实义务在其任职
结束后六个月内仍然有效;
    (五) 除因本规则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情形导致的监事撤换、辞职或任
期届满,任何监事不得擅自离职。任职尚未结束的监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
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监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十一条 监事会组成
    (一) 公司设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不低于
三分之一;
    (二)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可以设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
产生;
    (三)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
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   监事会主席的职权
                                  3/ 8
   (一) 监事会主席应当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组织协调能力,原则性强,
       廉洁自律,熟悉公司经营管理工作情况;
   (二) 监事会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1. 主持监事会会议;
   2. 监督、检查监事会会议决议执行情况;
   3. 组织制定监事会工作计划,负责监事会日常工作;
   4. 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文件,并报送其他监事;
   5. 代表监事会行使职权;
   6. 代表监事会向公司股东大会报告工作,递交提案;
   7. 代表监事会负责与公司内外联系协调工作;
   8. 股东大会和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三) 监事会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推举一名监
       事代其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四条 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中国证
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部门报告。

                    第四章 监事会的召开与议事程序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监事会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4/ 8
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
事会会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10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
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临时会议提议程序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日常事务管理部门或者直
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二)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在监事会日常事务管理部门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3日内,
监事会日常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监事会日常事务
管理部门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日常事务管理部门应
当分别提前10日和3日发出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
方式提交全体监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
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
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
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5/ 8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原则上应由监事本人出席,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
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委托人的姓名、代理人的姓名、代
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
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可以现场、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非以现场方式
召开的参会监事需在规定期限内通过传真、快递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供有效表
决票、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书面签字文件。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
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
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日常事务管理部门。监
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二十四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二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
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举手或投票方式进行。非
以现场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与会监事可以通过视频显示、派专人送达、传真、信
函等书面方式将表决意见在表决时限内提交监事会日常事务管理部门。监事的表
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
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
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同意。

    第二十八条 与会监事表决完成后,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监事的表决
票,并进行统计。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
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

     第三十条   会议记录主要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6/ 8
   (二) 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监事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 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监事签字
    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
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
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二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审
议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公司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监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
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
负责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
司关于信息披露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对需要保密的监事会会议有关内容,与会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
必须保守机密,违者公司有权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
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与本规则生效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
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
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7/ 8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0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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