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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交控科技: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交易决策制度2022-10-29  

                                                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作规范、有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交易
决策中,保障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各自的权限得到有效发挥,做到
权责分明,保证公司运作效率。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四)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提供财务资助;
    (十)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二章 交易审批权限

    第四条 公司拟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10%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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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超过 100 万元;
    (六)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的 50%以上;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50%
以上;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超过 500 万元;
    (六)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第六条 公司分期实施交易的,应当以交易总额为基础适用第四条和第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分期交易的实际发生情况。

    第七条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第三条规定的同一类别且方向相反的
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向金额,适用第四条或第五条的规定。

    第八条 ,公司进行第三条规定的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
照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四条或第五条的规定。已经按照第四条
或第五条规定履行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九条 公司发生股权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
股权所对应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第四条或第五条的规定。
    前述股权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
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第四条或第五条的规定。

    第十条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达到第五条规定标准的,公司应当提供交易标的
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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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提供评估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距离审计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 6 个月,
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距离评估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 1 年。
    前款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具有符合《证券法》相关规定的证券
服务机构出具。
    交易虽未达到第五条规定的标准,但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应
当提供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
成交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除应
披露并参照本制度第十条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条所述交易,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
的之外,其余均由总经理办公会批准。

    第十三条 涉及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依据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公司设立分公司,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市值,是指交易前 10 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
均值。

    第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含本数;“以外”、“超过”不
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任何条款,如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的法律、
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以法律、行政
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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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年 10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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