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心脉医疗:心脉医疗:关于变更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2023-02-01  

                        证券代码:688016         证券简称:心脉医疗         公告编号:2023-006




    上海微创心脉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后
             重新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微创心脉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
年1月21日披露了《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
002),公司因聘请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担任
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
由中金公司负责本次发行的保荐工作及持续督导工作。公司与原保荐机构国泰君
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华菁证券有限公司(自2020年
12月16日起更名为“华兴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兴证券”)以及相关募
集资金存储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五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国泰君安与华兴证券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中金
公司承接。

    鉴于公司保荐机构已发生更换,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
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
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及保荐机构中金公司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上海张江分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江科技支行、中国
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署了《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子公司上海蓝脉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上海蓝脉”)与保荐机构中金公司以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子公司上海鸿脉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上海鸿脉”)与保荐机构中金公司以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张江科技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
下:

       一、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9年7月2日出具的《关于同意上海微创心
脉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179
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80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46.23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32,140,000.00元,
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29,658,867.93元。截至2019年7月17日募
集资金全部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
管理。2019年7月18日,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
资报告》(毕马威华振验字第1900387号),验证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一)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
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中金
公司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张江分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张江科技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上海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子公司上海蓝
脉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保荐机构中金公司以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子公司上海鸿脉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保
荐机构中金公司以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江科技支行签署了《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前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
       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本公司募集资金在开户行的存储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存放银行              账号           余额              备注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31050161393600003743        856,098.34     活期存款
限公司上海张江分行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张江科技 50131000752211537         89,287,445.41    活期存款
支行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
                   631223266                 13,358,839.90    活期存款
限公司上海分行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
                   708079453                100,000,000.00   7 天通知存款
限公司上海分行
招商银行上海分行古
                   955108055885888             893,511.38     活期存款
北支行
招商银行上海分行古
                   12192278748000042         73,000,000.00   7 天通知存款
北支行
上海银行浦西支行    03003946249               4,864,884.48    活期存款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张江科技 97160078801700002429           1,467.04    活期存款
支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张江科技 97160076801700001791      31,899,333.06   7 天通知存款
支行

                    合计                    314,161,579.61       —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以下简称“乙方”)
与中金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署的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甲方、乙方、丙方(以
下合称“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
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部分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定期存单方式
存储,并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
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
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
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
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伍韵、刘思嘉可以到乙方查询、复印
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
身份证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向甲方
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
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
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提前通知甲方,并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和乙方,同时按本协议
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
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
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应当依
法承担违约责任。

    十、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各方同意,由本协议引起的
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争议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无法通过协商
解决,经任何一方要求,争议将交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按
其仲裁规则和程序在上海市仲裁。各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
组成。仲裁的裁决为终局的,对争议方均具有约束力。

    十一、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各
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
日起失效。在本协议有效期届满前,若本协议因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
荐机构变更等原因而提前终止,甲方应当自本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
当事人签订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十二、本协议一式捌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1”)、公司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2”)、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银行(以下简称“乙方”)与中金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署的四
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甲方 1、甲方 2、乙方、
丙方(以下合称“各方”,甲方 1、甲方 2 以下合称“甲方”)经协商,达成如
下协议:

    一、甲方 2 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
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部分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定期存单方式
存储,并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
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 1 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
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
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
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伍韵、刘思嘉可以到乙方查询、复印
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向甲方
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提前通知甲方,并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和乙方,同时按本协议
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
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
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应当依
法承担违约责任。

   十、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各方同意,由本协议引起的
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争议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无法通过协商
解决,经任何一方要求,争议将交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按
其仲裁规则和程序在上海仲裁。仲裁的裁决为终局的,对争议方均具有约束
力。

   十一、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
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
起失效。本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变更等
原因提前终止的,甲方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
协议。

   十二、本协议一式捌份,甲方 1、甲方 2、乙方、丙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上海微创心脉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