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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心脉医疗:心脉医疗: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3年3月修订)2023-03-30  

                        上海微创心脉医疗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二零二三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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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微创心脉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微创心脉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重大经营及投资决策程序,建立系统完善的重大经营及投
         资决策机制,确保决策的科学、规范、透明,有效防范各种风险,
         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微创
         心脉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并参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
         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的原则: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   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加公司的竞争能力;
         (三)   合理配置企业资源,投入产出效益化;
         (四)   控制风险,加强监管。


第三条   公司实行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分层决策制度。


第四条   董事会、总经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均应严格遵守
         《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
         本制度中关于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及管理的各项规定,科学、合理
         地决策和实施公司有关重大经营与投资事宜。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五条   根据本制度进行决策的经营投资事项包括: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
          (二)   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   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四)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其他投资事项。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
          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上述其他投资事项,不包括提供担保、债权债务重组、提供财务资
          助。



第六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事项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不得将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七条     经营投资事项中涉及关联交易时,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执
          行。



                      第三章     决策权限及程序


第八条   公司经营投资事项(提供担保、公司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
          务的债务除外,下同)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一)   公司经营投资事项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下列指标计算中涉
                 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下同),需经公司股
                 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
                 3.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
                       市值的50%以上;
                 4.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3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
             上,且超过5,000万元;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6.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超过500万元。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应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与评估,并
       对投资方案进行前期拟定,提出具体的财务预案后报公司总
       经理批准;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将投资方案及方案的建议
       说明报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二)   公司经营投资事项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需经公司董事会批
       准后实施: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3.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
            司市值的10%以上;
       4.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
            超过1,000万元;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6.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
            万元。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应将有关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以书面形式
       向负责公司投资的职能部门报告;由投资相关职能部门对该
       投资项目的必要性、合理性进行审查,并负责投资方案的前
       期拟定、可行性分析与评估等调研工作,提出具体的财务预
       案后报公司总经理批准;总经理向董事会提交投资方案及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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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的建议说明后报董事会审议。


         (三)   公司经营投资事项相关指标未达到本条第(二)项所规定的
                标准时,除第六条规定外,公司董事会可授权公司总经理审
                批后执行。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在12
         个月内连续以同一或相关资产为经营投资标的,以其累计数计算经
         营投资数额。


         本条规定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
         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
         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本条规定的
         市值,是指交易前10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


         公司连续12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成交额,
         适用第八条第(一)项第2款或者第(二)项第2款。


         公司持有50%以上权益子公司发生经营投资行为视同公司行为;公司
         的参股公司发生经营投资行为,批准权限以相关金额乘以参股比例
         后按照上述第(一)至(三)项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公司拟实施投资事项前,应由负责公司投资的职能部门协同法务部、
         财务部进行调查,并提供项目可行性分析资料及有关其他资料报总
         经理审议后,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办
         理相应审批程序。


第十条   公司就经营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决策时,应充分考察下列因素并据以
         作出决定:


         (一)   投资项目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是否对该投资
                有明示或隐含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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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地区产业政策和公司的中长期发展战
                  略及年度投资计划;
           (三)   投资项目经论证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
           (四) 公司是否具备顺利实施有关投资项目的必要条件(包括是否
                  具备实施项目所需的资金、技术、人才、原材料供应保证等
                  条件);
           (五) 投资项目是否已由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财务评价
                  意见、由法律顾问出具了法律意见或建议;
           (六)   就投资项目做出决策所需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公司在实施经营投资事项时,应当遵循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和全
           体股东利益的原则,与实际控制人和关联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并保证公司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公司应具有独立经营
           能力,在投资管理、营销策划、咨询服务等方面保持独立。


第十二条   对于须报公司董事会审批的投资项目,公司投资相关的职能部门原
           则上应将编制的项目可行性分析资料报送公司总经理,经总经理批
           准后,报送董事会审议。


第 十三 条 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相关重大经营及投资事项分次实施决
           策行为的,以其累计数计算履行审批手续。已经按照本制度规定履
           行相关投资事项审批手续的,不计算在累计数额以内。



                   第五章     决策的执行及监督检查


第 十 四 条 公司经营投资项目决策应确保其贯彻实施:


           (一) 根据股东大会、董事会相关决议做出的重大事项决策,由总
                  经理签署有关文件或协议;
           (二) 负责公司投资的职能部门及相关业务部门是经审议批准的重
                  大事项决策的具体执行机构,应根据股东大会、董事会或总
                  经理所做出的重大经营及投资决策,制定切实可行的投资项
                  目的具体实施计划、步骤及措施;
           (三) 财务部门应依据具体执行机构制定的投资项目实施计划、步
                                    6
                 骤及措施,制定资金配套计划并合理调配资金,以确保投资
                 项目决策的顺利实施;
           (四) 公司审计部门应组织审计人员定期对投资项目的财务收支情
                 况进行内部审计,如有发现事项需向相关职能部门提出书面
                 意见。


第 十 五 条 公司经营投资项目的监督和评估:


           (一) 项目具体执行机构对项目进展、资金运用、前景分析等情况
                 进行监控,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总经理报告;公司董事
                 会决议或股东大会决议实施的投资项目,总经理应当向董事
                 会报告以上内容。
           (二) 项目完成后,由负责公司投资的职能部门组织对项目进展、
                 资金运用、投资效益等进行评估。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
           规定不一致时,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
           董事会,修改权属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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