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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绿的谐波:关于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公告2022-10-29  

                        证券代码:688017         证券简称:绿的谐波         公告编号:2022-047



             苏州绿的谐波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关于
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制定
了公司未来三年(2022 年-2024 年)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公司股东回报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的利润分配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发展战
略、股东意愿的基础上,结合公司的盈利情况和现金流量状况、经营发展规划
及企业所处的发展阶段、资金需求情况、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
素,在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要求和意愿的基础上,建立对投
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并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
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制定公司股东回报规划的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
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
稳定性。

    三、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周期及审议程序

    公司至少每 3 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经公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生产经
营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首先应经独立董事同意并发
表明确独立意见,然后分别提交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公司未来三年回报规划

    公司应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办法,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
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
稳定性。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
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在利润分配方案中对公司成长性、每股净
资产的摊薄等因素进行真实合理地分析。


       (三)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情况下,原则上公
司每年度至少分红一次。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四)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当年度或半年度盈利(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
利润);


    2、公司期末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


    3、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
告。
    4、在考虑了各种外部融资的前提下,公司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的需要。


       (五)现金分红的比例: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
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
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资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对外偿付
债务或者购买设备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或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或金额在 5,000 万元以
上。


    除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比例外,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每年以
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当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六)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
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
的前提下,可以采取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公司董事会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论证利润分配预案的过程中,需与独立
董事、监事会充分讨论,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
形成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形式进行表决。


    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公司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
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
当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
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电话、传真、邮
件、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
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或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
润低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的,公司应在董事会公告中详细披
露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原因、留存收益的用途及收益情况。独
立董事应对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生产经营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
政策的,首先应经独立董事同意并发表明确独立意见,然后分别提交董事会和监
事会审议,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有关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
监事会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关于修改公
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为社会公众股股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八)公司董事会应当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至少每 3 年重新审阅一
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生产经营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股东
分红回报规划的,首先应经独立董事同意并发表明确独立意见,然后分别提交
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九)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扣
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五、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苏州绿的谐波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