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瀚川智能 股票代码:688022 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Suzhou Harmontronics Automation Technology Co., Ltd (苏州工业园区胜浦佳胜路 40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2019 年 7 月 20 日 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川智能”、“发行人”、“公 司”或“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9 年 7 月 2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 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 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2 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 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 公 司 提 醒 广 大 投 资 者 认 真 阅 读 刊 载 于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 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 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具体而言,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涨跌幅限制 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在企业上市 首日涨跌幅限制比例为 44%,之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 10%。 科创板企业上市后 5 日内,股票交易价格不设涨跌幅限制;上市 5 日后,涨 跌幅限制比例为 20%。科创板股票存在股价波动幅度较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深 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更加剧烈的风险。 2、流通股数量 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后一定时期内,因原始股股东的股 份锁定期为 36 个月或 12 个月,保荐机构跟投股份锁定期为 24 个月,网下限售 股锁定期为 6 个月,公司无限售流通股为 24,424,744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22.62%,流通股数量较少。 3、市盈率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发行人所在行业为专用设备制造业(C35),截止 2019 年 7 月 17 日,中证 3 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 32.33 倍。公司本次发行 价格为 25.79 元/股,对应的市盈率为 44.36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8 年度经会计 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 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高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 平均静态市盈率。因此存在市盈率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的风险。 4、融资融券风险 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 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 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 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 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 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 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 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二、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关注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 (一)下游应用行业较为集中的风险 2016 年度、2017 年度和 2018 年度,本公司在汽车电子行业内的产品实现的 销售收入占当年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占比分别 91.09%、89.05%和 85.53%。 一方面受制于现有的生产规模、技术人员和资金等条件,公司无法全面的覆 盖下游应用行业,另一方面汽车电子行业本身是智能制造下游应用最大的领域之 一,且行业保持了较快的增长速度。所以,公司结合行业的需求及自身技术特点 和优势,报告期内将主要资源集中运用在汽车电子等细分应用领域。但下游产业 的发展可能会出现一定的波动,从而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二)核心客户收入占比较大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对前五大客户的销售收入分别为 12,459.54 万元、17,744.93 万元和 32,705.08 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83.04%、72.82%和 75.07%; 同时,公司对泰科电子的销售收入分别为 8,707.09 万元、12,346.72 万元和 4 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15,657.36 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58.03%、50.67%和 35.94%。 公司客户集中度较高,这与下游行业的竞争格局及公司采取的发展战略、所 处的发展阶段有一定的关系。发行人的主要客户包括泰科电子、大陆集团、力特 集团等国际知名公司。如果核心客户出现较大经营风险导致其减少向公司采购或 公司未来不能持续进入核心客户的供应商体系,将对公司的销售收入产生较大影 响,短期内公司将面临销售收入减少的风险。 (三)科技创新能力持续发展的风险 公司属于智能制造装备领域的细分行业,现阶段智能制造装备技术正处于快 速发展中,能否及时研发并推出符合市场需求的技术和产品是智能装备领域企业 能否保持持续竞争力的关键。 虽然公司高度重视研发投入,并建立了完善的研发制度,但如果公司的技术 开发和产品升级不能及时跟上市场需求的变化,或者公司对相关产品的市场发展 趋势、研发方向判断失误,将对公司保持市场领先地位产生不利影响,并进一步 影响公司的盈利能力及可持续发展能力。 (四)技术泄露风险 公司主营产品科技含量较高,并拥有大量的核心技术,现阶段主要通过技术 秘密方式保护。尽管公司采取了建立健全了保密制度、加大保密技术投入等措施 对技术予以保密。但上述措施并不能完全保证技术不外泄,如果出现技术外泄的 情况,可能给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5 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本公司于 2019 年 7 月 3 日收到了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苏州瀚川智 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213 号), 该批复主要内容如下: “中国证监会经审阅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意见及公司注册申请文件,现批复 如下: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 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三、本批复 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 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批准(上海证券 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9]152 号文)。该批复主要内容如下: “根据你公司的申请,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划》的相关 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同意你公司股票在本所科创板上市交易。 你公司 A 股股本为 10,800 万股(每股面值 1.00 元),其中 2,442.4744 万股于 2019 年 7 月 22 日起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瀚川智能”,证券代码为“688022”。”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二)上市时间:2019 年 7 月 22 日 (三)股票简称:瀚川智能;扩位简称:瀚川智能 (四)股票代码:688022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108,000,000 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27,000,000 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24,424,744 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83,575,056 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1,350,000 股 6 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蔡昌蔚、瀚川投 资、瀚川德和、瀚智远合限售期 36 个月,其他股东限售期 12 个月。具体参见 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二、发行人控股股东、持有发行人 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就股份的限售与减持作出的承诺”。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 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二、发行人控股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等就股份的限售与减持作出的承诺”。 (十)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1、安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所持 1,350,000 股股份限售 24 个月。2、本次发行中网下发行部分,公募产品、社保 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等配售对象 中,10%的最终获配账户(向上取整计算),将根据摇号抽签结果设置 6 个月的 限售期,本次发行网下配售摇号中签账户共计 104 个,对应的股份数量为 1,225,256 股,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十一)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二)上市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上市标准 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致同审字(2019)第 321ZA0058 号《审计报 告》,发行人 2017 年度和 2018 年度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前后孰低数)分别为 3,024.85 万元、6,279.36 万元,合计 9,304.21 万元, 最近两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 2018 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为 43,601.76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 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6,279.36 万元,发行人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 人民币 1 亿元。 按照本次发行价格 25.79 元/股,发行人上市时市值为 27.8532 亿元。 因此,公司符合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发行上市规则》中“(一)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最近两年净利 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的上市标准。 7 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Suzhou Harmontronics Automation Technology Co., Ltd 注册资本 8,100 万元(本次发行前) 法定代表人 蔡昌蔚 成立日期 2012 年 11 月 16 日 整体变更日期 2017 年 12 月 27 日 住所 苏州工业园区胜浦佳胜路 40 号 设计、研发、组装生产:智能自动化设备;设计、研发、销售:自动化 设备零组件、元器件、模块、仪器、软件、硬件;企业管理咨询;从事 经营范围 本公司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及所需原材料及设备的进口业务。(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是一家专业的智能制造装备整体解决方案供应商,主要从事汽车电 主营业务 子、医疗健康、新能源电池等行业智能制造装备的研发、设计、生产、 销售及服务,助力制造行业客户实现智能制造。 所属行业 专用设备制造业(C35) 电话 0512-62819003-3259 传真 0512-65951931 公司网址 http://www.harmontronics.com 电子邮箱 George.Tang@harmontronics.com 董事会秘书 唐高哲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瀚川投资持有发行人 3,648.8556 万股,占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比例为 45.05%,占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比例为 33.79%,为公司的控股股东。 蔡昌蔚持有瀚川投资 52.43%的股权,为瀚川投资的控股股东和执行董事, 蔡昌蔚能够通过控股瀚川投资间接控制公司 33.79%的股权(按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蔡昌蔚持有瀚川德和 1.00%的出资,为瀚川德和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蔡昌 蔚能够通过控制瀚川德和间接控制公司 8.20%的股权(按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同时,蔡昌蔚持有瀚智远合 0.50%的出资,为瀚智远合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蔡昌 蔚能够通过控制瀚智远合间接控制公司 2.90%的股权(按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8 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此外,蔡昌蔚还直接持有公司 58.9437 万股股份,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0.55%。蔡昌蔚合计控制公司 45.44%的股权(按发行后总股本计算),为公司实 际控制人。 1、控股股东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公司控股股东瀚川投资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苏州瀚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94313721239Q 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 苏州工业园区现代大道 88 号现代物流大厦 19 楼 1908 室 营地 成立时间 2014 年 8 月 8 日 注册资本 1,000 万元 实收资本 1,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蔡昌蔚 公司股东 蔡昌蔚出资 52.43%,陈雄斌出资 29.68%,张洪铭出资 17.89% 投资管理及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企业形象策划;会计咨询;货物 经营范围 进出口业务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 2、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公司实际控制人蔡昌蔚的基本情况如下: 蔡昌蔚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 362121197711******。 3、本次发行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股权关系图(按发行后总股本比例) 9 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1、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任职期限 1 蔡昌蔚 董事长 2017 年 12 月—2020 年 12 月 2 陈雄斌 董事 2017 年 12 月—2020 年 12 月 3 唐高哲 董事 2017 年 12 月—2020 年 12 月 4 樊利平 董事 2017 年 12 月—2020 年 12 月 5 张景耀 董事 2017 年 12 月—2020 年 12 月 6 穆振洲 董事 2017 年 12 月—2020 年 12 月 7 陈学军 独立董事 2017 年 12 月—2020 年 12 月 8 张孝明 独立董事 2017 年 12 月—2020 年 12 月 9 倪丹飚 独立董事 2018 年 12 月—2020 年 12 月 10 宋晓 监事会主席 2017 年 12 月—2020 年 12 月 11 王伟 监事 2017 年 12 月—2020 年 12 月 12 胡书胜 职工代表监事 2017 年 12 月—2020 年 12 月 13 蔡昌蔚 总经理 2017 年 12 月—2020 年 12 月 14 陈雄斌 副总经理 2017 年 12 月—2020 年 12 月 15 郭诗斌 副总经理 2017 年 12 月—2020 年 12 月 16 唐高哲 董事会秘书 2017 年 12 月—2020 年 12 月 17 何忠道 财务总监 2017 年 12 月—2020 年 12 月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 (1)直接持股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直接 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况如下表: 占发行后总 序 担任职务或亲属关 持股数量 质押或冻 限售期 姓名 股本持股比 号 系 (股) 结情况 (月) 例(%) 1 蔡昌蔚 董事长、总经理 589,437 0.55 无 36 2 陈雄斌 董事、副总经理 392,931 0.36 无 12 3 唐高哲 董事、董事会秘书 1,032,750 0.96 无 12 4 张景耀 董事 723,249 0.67 无 12 (2)间接持股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间接持有公 司股份,具体情况如下: 10 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担任职务或亲 限售期 序号 姓名 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情况 属关系 (月) 通过持有瀚川投资 52.43%的股份、瀚川德 董事长、总经 1 蔡昌蔚 和 1.00%的出资额、瀚智远合 0.50%的出资 36 理 额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董事、副总经 通过持有瀚川投资 29.68%的股份间接持有 2 陈雄斌 36 理 发行人股份 董事、董事会 通过持有瀚智远合 48.61%的出资额间接持 3 唐高哲 36 秘书 有发行人股份 通过持有瀚川德和 41.67%的出资额间接持 4 郭诗斌 副总经理 36 有发行人的股份 通过持有瀚川德和 7.50%的出资额间接持有 5 何忠道 财务总监 36 发行人的股份 通过持有瀚川德和 3.75%的出资额间接持有 6 胡书胜 职工代表监事 36 发行人的股份 通过持有瀚智远合 50.89%的出资额间接持 7 宋晓 监事会主席 36 有发行人股份 通过间接持有江苏高投的出资额间接持有 8 樊利平 董事 12 发行人股份 通过间接持有苏瀚投资、国仪投资的出资额 9 穆振洲 董事 12 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通过间接持有天津华成、华成欧伦的出资额 10 王伟 监事 12 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持 有本公司股票的情形。截止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本公司未发行过债券,本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本公司债券的情形。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 除前述限售情况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详 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二、发行人控股股东、持有发行 人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就股份的限售与减持作出的承诺”部分内容。 (四)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基本情况 1、公司核心技术人员任职情况 公司综合考虑生产经营实际需要、相关人员任职情况、对企业生产经营发挥 的实际作用、掌握核心技术等因素,对核心技术人员进行了认定。经审慎认定, 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为蔡昌蔚、陈雄斌、宋晓、钟惟渊、王丽国及陈堃等六人, 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1 蔡昌蔚 董事长、总经理 11 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2 陈雄斌 董事、副总经理、研发负责人 3 宋晓 装备研发部总监 4 钟惟渊 系统研发部总监 5 王丽国 ICT&FCT 解决方案部总监 6 陈堃 高级软件工程师 2、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持股情况 (1)直接持股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公司核心技术人员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况如下 表: 担任职务或亲属 持股数 占发行后总股本 质押或冻 限售期 序号 姓名 关系 量(股) 持股比例(%) 结情况 (月) 1 蔡昌蔚 董事长、总经理 589,437 0.55 无 36 2 陈雄斌 董事、副总经理 392,931 0.36 无 12 (2)间接持股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公司核心技术人员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具体情况如 下: 担任职务或 限售期 序号 姓名 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情况 亲属关系 (月) 通过持有瀚川投资 52.43%的股份、瀚川德和 董事长、总 1 蔡昌蔚 1.00%的出资额、瀚智远合 0.50%的出资额间接 36 经理 持有发行人股份 董事、副总 通过持有瀚川投资 29.68%的股份间接持有发行 2 陈雄斌 36 经理 人股份 通过持有瀚智远合 50.89%的出资额间接持有发 3 宋晓 监事会主席 36 行人股份 系统研发部 通过持有瀚川德和 15.00%的出资额间接持有发 4 钟惟渊 36 总监 行人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本公司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 的情形。 3、核心技术人员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 除前述限售安排外,公司核心技术人员的限售安排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 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二、发行人控股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等就股份的限售与减持作出的承诺”部分内容。 (五)公司制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12 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已经制定或正在实施的股权激励计 划、员工持股计划及相关安排。 (六)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股东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限售 名称 数量(股) 占比(%) 数量(股) 占比(%) 期限(月) 一、限售流通股 瀚川投资 36,488,556 45.05 36,488,556 33.79 36 瀚川德和 8,852,166 10.93 8,852,166 8.20 36 天津华成 6,403,860 7.91 6,403,860 5.93 12 江苏高投 5,391,360 6.66 5,391,360 4.99 12 瀚智远合 3,131,622 3.87 3,131,622 2.90 36 敦行投资 2,169,666 2.68 2,169,666 2.01 12 朱勇 1,957,608 2.42 1,957,608 1.81 12 张洪铭 1,473,633 1.82 1,473,633 1.36 12 苏瀚投资 1,446,417 1.79 1,446,417 1.34 12 国仪投资 1,446,417 1.79 1,446,417 1.34 12 吴智勇 1,423,737 1.76 1,423,737 1.32 12 邹安琳 1,423,737 1.76 1,423,737 1.32 12 洪昌立 1,290,411 1.59 1,290,411 1.19 12 曾学明 1,157,085 1.43 1,157,085 1.07 12 北京博荣 1,067,823 1.32 1,067,823 0.99 12 唐高哲 1,032,750 1.28 1,032,750 0.96 12 华成欧伦 723,249 0.89 723,249 0.67 12 周春琴 723,249 0.89 723,249 0.67 12 郭琳 723,249 0.89 723,249 0.67 12 张景耀 723,249 0.89 723,249 0.67 12 蔡昌蔚 589,437 0.73 589,437 0.55 36 田珍芳 533,871 0.66 533,871 0.49 12 戴锋华 433,917 0.54 433,917 0.40 12 陈雄斌 392,931 0.49 392,931 0.36 12 安信证券投 - - 1,350,000 1.25 24 资有限公司 13 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网下限售股 - - 1,225,256 1.13 6 份 小计 81,000,000 100.00 83,475,256 77.38 - 二、无限售流通股 无限售条件 - - 24,424,744 22.62 - 的流通股 小计 - - 24,424,744 22.62 - 合计 81,000,000 100.00 10,800,000 100.00 - 注:①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份不涉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参与战略配售的情况;②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份不涉及行使超额配售权;③公司不涉及表决 权差异安排;④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份不涉及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七)本次发行后公司前 10 名股东持股情况 占发行后总股本持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限售期限 股比例(%) 1 瀚川投资 36,488,556 33.79 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2 瀚川德和 8,852,166 8.20 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3 天津华成 6,403,860 5.93 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4 江苏高投 5,391,360 4.99 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5 瀚智远合 3,131,622 2.90 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6 敦行投资 2,169,666 2.01 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7 朱勇 1,957,608 1.81 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8 张洪铭 1,473,633 1.36 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9 苏瀚投资 1,446,417 1.34 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10 国仪投资 1,446,417 1.34 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合计 - 68,761,305 63.67 - 注:公司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 (八)战略配售情况 公司不涉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 战略配售。 公司的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安信证券投资有限 公司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安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最终获配股数为 1,350,000 股,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比例为 5%,跟投金额为 3,481.65 万元,安信证 券投资有限公司本次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 24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 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14 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27,000,000 股(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25.79 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四)发行市盈率:44.36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8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 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 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后每股净资产:7.44 元(按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 属于母公司股东净资产加上本次发行筹资净额之和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六)发行市净率:3.47 倍(按本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确定) (七)发行后每股收益:0.58 元/股(以发行前一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69,633.00 万元,全部为发行新股募集资金金额。致 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 了审验,并于 2019 年 7 月 18 日出具了致同验字(2019)第 321ZA0007 号《验 资报告》。根据该《验资报告》:“经我们审验,截至 2019 年 7 月 18 日止,贵 公司已收到承销商安信证券转入的社会公众股东以货币资金认缴的股款计 633,660,300.00 元。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696,330,000.00 元,安信证券已 扣除尚未支付的承销费人民币 62,669,700.00 元(其中:不含税金额为人民币 59,122,358.49 元,增值税为人民币 3,547,341.51 元),扣除保荐费及其他发行费 用 人 民 币 16,481,385.66 元 ( 不 含 税 ) 后 , 贵 公 司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人 民 币 620,726,255.85 元,其中:股本 27,000,000.00 元,剩余部分计入资本公积。贵公 司新增注册资本 27,000,000.00 元已全部缴足。” (九)本次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序号 项目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发行费用金额(万元) 1. 承销保荐费 6,159.44 2. 审计及验资费 613.21 3. 律师费用 330.19 4. 信息披露费 410.38 15 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5. 发行手续费 47.16 费用合计 7,560.37 (十)募集资金净额:62,072.63 万元 (十一)发行后股东户数:21,837 户 16 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2017 年 12 月 31 日和 2018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6 年度、2017 年度和 2018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 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致同审字 (2019)第 321ZA0058 号《审计报告》。相关财务数据已在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中详 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 本公司 2019 年半年度财务报表(未经审计)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 在本上市公告书中披露(详见附件),公司上市后半年度财务报表不再单独披露。 本公司 2019 年 1-6 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本报告期末比上 项目 2019 年 6 月 30 日 2018 年 12 月 31 日 年度末变动(%) 流动资产(万元) 39,513.00 37,383.46 5.70 流动负债(万元) 31,774.24 28,364.92 12.02 总资产(万元) 52,977.30 48,729.13 8.72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 64.71 54.2 19.39 资产负债率(合并报表) 63.33 61.58 2.84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 19,115.57 18,297.87 4.47 资产(万元)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每 2.36 2.26 4.42 股净资产(元/股) 本报告期比上年 项目 2019 年 1-6 月 2018 年 1-6 月 变动(%) 营业总收入(万元) 15,878.12 10,683.67 48.62 营业利润(万元) 893.31 442.73 95.02 利润总额(万元) 925.00 456.05 102.83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 808.28 361.37 123.67 利润(万元)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 755.92 -279.87 370.10 利润(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10 0.04 123.67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 0.09 -0.03 370.10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4.32 3.12 38.46 17 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 4.04 -2.41 267.63 加权净资产收益率(%)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6,760.53 -1,189.66 -468.27 量净额(万元)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 -0.83 -0.15 -468.27 金流量净额(元) 注:净资产收益率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两个指标的本报告期比上年 同期增减为两期数的差值。 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2019 年 1-6 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为 15,878.12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48.62%,主要系公司传感器生产线、医疗健康设备等产品销售收入持续增加,经 营规模扩大所致。2019 年 1-6 月,公司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808.28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加了 446.91 万元,增幅为 123.67%,主要原因如下:①公司 2019 年 1-6 月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增幅较大,使得当期毛利总额有所增加;②随 着公司经营效率的提升,公司 2019 年 1-6 月期间费用占收入比例较上年同期有 所下降;③2019 年 6 月末应收账款余额较期初有所减少,使得计提的资产减值 损失较上年同期有所减少。 2019 年 1-6 月,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 755.92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加了 1,035.79 万元,增长额高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增长额,主要原因系公司 2018 年上半年增加了对东莞瀚和智能装备有限 公司的持股比例并构成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原持有东莞瀚和智能装备有限公 司 45%的股权按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该笔交易确认非经常性收益 548.21 万 元,导致 2018 年 1-6 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较低。 2019 年 1-6 月,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6,760.53 万元,较上年同 期减少了 468.27%,主要原因系: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扩大、在手订单的增加, 公司材料采购、人员薪酬支出较上年同期有所增加,而部分项目尚未达到收款时 点,导致公司 2019 年 1-6 月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低于上年同期。 三、2019 年 1-9 月经营业绩预计情况 公司所处行业整体处于平稳态势,未出现重大的市场环境变化。根据公司经 营状况、销售计划,公司预计 2019 年 1-9 月的经营情况良好,与上年同期相比 不存在大幅波动的情形。上述测算不构成公司对 2019 年 1-9 月业绩预测及利润 18 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承诺。若实际业绩情况与上述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 披露。 19 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安 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苏州分行吴 中支行、中信银行苏州金鸡湖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 保荐机构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具体情 况如下: 开户人 银行名称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苏州分行吴 89080078801700001004 有限公司 中支行 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 中信银行苏州金鸡湖支行 8112001012700485572 有限公司 除此之外,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证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的重大事件,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与正常业务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 他对本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与关联方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转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内容无异常;公司未召 开股东大会。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20 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发行人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上市的条件。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推荐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联系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38 号国投大厦 4 楼 电话:021-35082883 传真:021-35082966 保荐代表人及联系方式:任国栋(电话:021-35082356)、陈李彬(电话: 021-35082055) 项目协办人:尹泽文 三、持续督导工作保荐代表人基本信息 任国栋先生,安信证券投资银行部业务总监、保荐代表人,曾参与或负责爱 婴室(603214)、吉华集团(603980)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相关工作, 亚太药业(002370)再融资、华鼎股份(601113)重大资产重组工作等。 陈李彬先生,安信证券投资银行部业务总监、保荐代表人,曾参与或负责佩 蒂股份(300673)、爱婴室(603214)、吉华集团(603980)、中马传动(603767) 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相关工作,新华龙(603399)再融资、华鼎股份 (601113)再融资工作以及重大资产重组工作等。 21 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维护公司股票上市后价格稳定的协议或约定 (一)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 自公司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 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 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归属于母公 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时,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 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二)公司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及实施程序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公司应在三个交易日内,根据当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和本股价稳定预案,与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商一致,提 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股价稳定措 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按以下顺序实施。 1、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若公司决定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稳定公司股价,降低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将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的规定,在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提议公司实施利润分配方案或 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公司将在 5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后的二个月内, 实施完毕。公司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 规定。 2、公司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公 司回购股份”)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公司根据上述第 1 项股价稳定措施完成利润分 22 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后,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 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上述第 1 项股价稳定措施时,公司 应在 5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 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督管 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在完成必需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 购方案。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终 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回购股份的方式为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 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 50%。 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公司可不再实施 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应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 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 3、控股股东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以下简称“控股股 东增持公司股份”)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公司根据上述第 2 项股价稳定措施完成公司回 购股份后,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 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上述第 2 项股价稳定措施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 5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 时间等),并依法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 在获得批准后的三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增持 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三个交易日后,控股 股东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股份公司分得的 23 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现金股利。 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控股股东可不再 实施增持公司股份。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 件。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公司根据上述第 3 项股价稳定措施完成控股股 东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 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上述第 3 项实施股价稳定措施时,公司时任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本预案承诺签署时尚未就任或未来新选聘的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买入 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用于购买股份的金额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现金 分红和税后薪酬额的 50%。 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可不再买入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 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审批的,应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 因未获得批准而未买入公司股份的,视同已履行本预案及承诺。 (三)应启动而未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 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控股股东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控股股东持有的公 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其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3、如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将在前述 24 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事项发生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公司停止发放未履行承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同时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该等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就股 份的限售与减持作出的承诺 (一)股份锁定承诺 1、本公司实际控制人蔡昌蔚承诺 (1)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自公 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公 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股份公司申报所 持有的股份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 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 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4)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 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 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5)如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益归 公司。本人在接到公司董事会发出的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通知之日 起 20 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公司。 (6)在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期间,将依据上市公司减持股份相关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要求,对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进行减持。 25 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7)若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 上述承诺。 2、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瀚川投资、瀚川德和、瀚智远合承诺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自公司股票 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 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如本企业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公 司。本企业在接到公司董事会发出的本企业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通知之 日起 20 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公司。 3、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陈雄斌、唐高哲、张景耀 承诺 (1)本人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股份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股份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 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 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4)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 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 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5)如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益归 公司。本人在接到公司董事会发出的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通知之日 起 20 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公司。 26 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6)在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期间,将依据上市公司减持股份相关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要求,对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进行减持。 (7)若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 上述承诺。 4、核心技术人员宋晓、钟惟渊承诺 (1)本人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和离职 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 (2)自上述锁定期满之日起,本人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公司上市 时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3)本人在担任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期间,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核 心技术人员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地履行核心技术人员的义务, 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4)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并将减持股 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5)若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 上述承诺。 5、本公司其他股东承诺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自公司股票 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企业)所 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如本人(企业)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益 归公司。本人(企业)在接到公司董事会发出的本人(企业)违反了关于股份锁 定期承诺的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公司。 (二)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及减持意向 1、公司控股股东瀚川投资持股及减持意向 本次发行前,发行人股东瀚川投资持有公司股份 36,488,556 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 45.05%,其在发行人上市后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如下: (1)本企业承诺: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企业出 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 限内不减持公司股票。 27 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2)本企业承诺:公司限售期满后,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上市公司减持股份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 对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依法进行减持。若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本企业承诺:在限售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在满足上市公司减持股份 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前提下,本企业对持有股份的减持作如下确认: ①减持股份的条件 本企业承诺: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企业出具的各 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 减持公司股票。在限售条件解除后,本企业可作出减持股份的决定。 ②减持股份的数量及方式 限售期满后两年内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 等。 ③减持股份的价格 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公 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 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 价。 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后 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 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届时最近一期的每股净资产。 ④减持股份的期限 本企业在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自公告之 日起 6 个月内完成,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8 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 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2、公司股东瀚川德和持股及减持意向 本次发行前,发行人股东瀚川德和持有公司股份 8,852,166 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 10.93%,其在发行人上市后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如下: (1)本企业承诺: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企业出 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 限内不减持公司股票。 (2)本企业承诺:公司限售期满后,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上市公司减持股份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 对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依法进行减持。若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本企业承诺:在限售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在满足上市公司减持股份 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前提下,本企业对持有股份的减持作如下确认: ①减持股份的条件 本企业承诺: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企业出具的各 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 减持公司股票。在限售条件解除后,本企业可作出减持股份的决定。 ②减持股份的数量及方式 限售期满后两年内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 等。 ③减持股份的价格 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公 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 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 价。 29 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后 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 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届时最近一期的每股净资产。 ④减持股份的期限 本企业在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自公告之 日起 6 个月内完成,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3、公司股东天津华成、江苏高投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本次发行前,发行人股东天津华成、江苏高投分别持有公司股份 6,403,860 股、5,391,36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91%、6.66%,其在发行人上市后的持股意 向及减持意向如下: (1)本企业承诺: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企业出 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 限内不减持公司股票。 (2)本企业承诺:公司限售期满后,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上市公司减持股份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 对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依法进行减持。若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本企业承诺:在限售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在满足上市公司减持股份 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前提下,本企业对持有股份的减持作如下确认: ①减持股份的条件 本企业承诺: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企业出具的各 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 减持公司股票。在限售条件解除后,本企业可作出减持股份的决定。 ②减持股份的数量及方式 30 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限售期满后两年内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 等。 ③减持股份的价格 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公 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 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 价。 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后 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 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届时最近一期的每股净资产。 ④减持股份的期限 本企业在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自公告之 日起 6 个月内完成,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 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4、公司股东陈雄斌、张洪铭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本次发行前,发行人股东陈雄斌、张洪铭作为直接和间接合计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分别持有公司总股本的 13.86%、9.88%,其在发行人上市 后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如下: “本人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人出具的各项承诺 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公 司股票。 公司限售期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 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实施细则》等上市公司减持股份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对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依法进行减持。若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另有规 31 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定的,从其规定。” 在限售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在满足上市公司减持股份相关法律、法规等规 定的前提下,本人对持有股份的减持作如下确认: (1)减持股份的条件 本人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人出具的各项承诺载 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公司 股票。在限售条件解除后,本人可作出减持股份的决定。 (2)减持股份的数量及方式 限售期满后两年内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减持股份的价格 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公司股 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 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后减 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 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 相应调整)不低于届时最近一期的每股净资产。 (4)减持股份的期限 本人在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 起 6 个月内完成,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计 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5)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如下: ①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 投资者道歉。 32 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②如果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 6 个月内不得减 持。 ③因本人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的收益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 规定处理。 ④如果本人违反了有关承诺减持而获得的任何收益将归公司,本人在接到公 司董事会发出的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减持承诺的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将有关收益 交给公司。 ⑤如果因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的 承诺 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维护公司股票上市 后价格稳定的协议或约定”。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欺诈发行股份回购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保证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 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 序,购回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瀚川投资承诺 1、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 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 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三)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蔡昌蔚承诺 1、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 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 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3 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五、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对于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 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公司启动回购措施的时点及回购价格: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 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 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公司将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并提议召开股东大会, 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回购价格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 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 利息。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瀚川智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如中国证监会认定瀚川智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 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瀚川智能是否符合法律规 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 书后依法回购本公司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并促使瀚川智能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 全部新股。 本公司启动回购措施的时点及回购价格: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 门认定瀚川智能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对判断瀚川智能是否符合 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后,本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促使瀚川智能召开董 事会,并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回购价格为瀚川智能首次公开 34 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 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作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中国证监会认定瀚川智能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在收 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瀚川智能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 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瀚川智能及本公司将启动 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 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三)控股股东瀚川投资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及本人将依法赔 偿投资者损失。 (1)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 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公司及本人将启动赔偿投 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2)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 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四)实际控制人蔡昌蔚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及本人将依法赔 偿投资者损失。 (1)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 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公司及本人将启动赔偿投 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35 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2)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 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六、保荐机构及证券服务机构对于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的承诺 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 他信息披露资料、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均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本公司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 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次发行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承诺:如本所为苏州瀚川智 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法律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 后,本所将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责任主体依法赔偿投资者因本 所制作、出具的法律文件所载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遭 受的损失,但本所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本次发行的会计师事务所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因本所 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及本所经办注册会计师未能勤勉尽责的,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照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七、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以及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作出公开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关于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就相关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如下: 1、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本次发行公开披露的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 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36 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1)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公司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2)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 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关于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蔡昌蔚就相关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如下: 1、本人将依法履行公司本次发行公开披露的承诺事项。 2、如果未履行公司本次发行公开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的股东大 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 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如果因未履行公司本次发行公开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本人未 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股份在本人履行完毕 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公司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 担前述赔偿责任。 4、在本人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公司若未履行本次发行公开披露的承诺 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承诺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发行人控股股东关于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控股股东瀚川投资就相关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如下: 1、本企业将依法履行公司本次发行公开披露的承诺事项。 2、如果未履行公司本次发行公开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企业将在公司的股东 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 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如果因未履行公司本次发行公开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本企 业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本企业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股份在本企业 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公司有权扣减本企业所获分配的现金 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4、在本企业为公司控股股东期间,公司若未履行本次发行公开披露的承诺 37 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承诺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如下: 本人若未能履行公司本次发行公开披露的本人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的: 1、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 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停止领取薪酬,同时本人 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有)不得转让,直至本人履行完成相关承诺事项。 3、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造成公司或者投资者损失,本人将向 公司或者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及约束措施的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上述责任主体已出具相关承诺,并对其未履行承诺作出相应 的约束措施,上述承诺及约束措施合法、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 发行人律师认为,上述责任主体已出具相关承诺,并对其未履行承诺作出相 应的约束措施,上述承诺及约束措施合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 38 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页无正文,为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9 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页无正文,为安信证券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40 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41 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42 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43 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