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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瀚川智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0-12-02  

                                         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
金的管理和运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瀚川智能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包括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
司债券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本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 变更、
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
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
募集资金,自觉维护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
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
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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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
途。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在具体存放时应该遵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募集资金到位后,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设立专用账户进行管理,专款专用,专户存储;

    (二)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
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公司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个数
过少等原因拟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的,应当事先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申
请并征得其同意;

    (三)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四)公司授权的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期内有责任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使
用及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公司应支持并配合保荐代表人履行职责。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
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
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三)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
的20%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

    (四)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
料;

    (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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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变更等原
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或者其他主体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
项目的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
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建立募集资金专用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收支
划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开户银行账号、使用项目、项目金额、使用时间、使用
金额、对应的会计凭证号、合同、审批记录等。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
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上
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应当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所称使
用募集资金申请,是指使用部门或单位提出使用募集资金的报告,内容包括:申
请用途、金额、款项提取或划拨的时间等。所称使用募集资金的审批手续,是指
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或公司预算范围内,针对使用部门的使用募集资金由财务部
门审核,财务负责人、总经理签批,财务部门执行的程序。

    第十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
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
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
整后的募投项目(如有):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1年的;

    (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
划金额50%的;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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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投向科技创新领域。公
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
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以及直接或者间接
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
为 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独
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
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四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
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
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报上
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五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
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经董事
会会议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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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十六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
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四)已归还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
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
在资金全部归还后二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
“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但每12个月内累
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
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投资基金,或者市场化运作
的贫困地区产业投资基金和扶贫公益基金等投资基金,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八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应当经公
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监
事会、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超募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必要性和详细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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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划;

    (四)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
资助的承诺;

    (五)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对公司的影响;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应当投资于
主营业务,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由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5,000万元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10%
以上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 单个或者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
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用途,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监事会、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
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0万的,可以免于依照前款规定履
行程序,但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关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二十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投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补充流动资金;

    (二)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但公司及其全资或者控股子公司之间变更的
除外;

    (三)变更募投项目实施方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募集资金应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公司
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必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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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

    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应当经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机
构或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
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
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二个交
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
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
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
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
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二十六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
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
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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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者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对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
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
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第二十八条 募集资金使用由公司财务部门进行日常管理,公司审计部门进
行日常监督。公司总经理在每半年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专项报告募集
资金使用情况,前述专项报告同时抄报监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募集资金
管理存在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
纠正。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应当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集资金的存放
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以下简称“《募
集资金专项报告》”)。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
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
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
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
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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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监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
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者监事会
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
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述规定的鉴证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公告。如鉴证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
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
及已经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条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
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应
当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
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披露。核查报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二)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的差异;

    (三)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如适
用);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用);

    (五)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如适用);

    (六)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见;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机
构或独立财务顾问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之前”含本数,“超过”、“低于”不
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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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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