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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瀚川智能: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2020-12-30  

                        证券代码:688022             证券简称:瀚川智能         公告编号:2020-054



               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本诉与反诉已立案受理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本诉原告,反诉被告。
     涉案的金额:本诉的涉案金额 3,290.8 万元(不包括诉讼费),反诉的涉
案金额 640 万元(不包括律师费和诉讼费)。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本次公告涉及的案件尚未开
庭审理,本案后续的审判结果、判决执行情况均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无法预计对
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实际影响以法院最终判决为准。合同标的物不涉及
公司主营业务,该案件不会影响公司日常经营业务的正常开展和推进,公司将通
过司法程序,坚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相关公告,注
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公司提起诉讼情况
    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上海果栗自动化科
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果栗”)于 2019 年 12 月 3 日签订合同编号为
GL20190826-szhc01 的《产品销售合同》。现公司就《产品销售合同》纠纷一案
向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于近日收到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出具的
《受理案件通知书》【(2020)苏 0591 民初 12609 号】。
    2.上海果栗提起反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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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公司收到法院转来的《民事反诉状》,获悉法院已受理上海果栗反诉
公司《产品销售合同》纠纷事项。
    3.公司增加诉讼请求情况
    公司在案件【(2020)苏 0591 民初 12609 号】中增加了诉讼请求,即请求判
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编号为 GL20190826-szhc01 的《产品销售合同》。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0566944194
    原告代理人:上海江三角(苏州)律师事务所

    被告 1:上海果栗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MA1H71NQ4D
    被告 2:池峰
    身份证号码:310******1419
    被告 3:高燕
    身份证号码:310******1824
    (二)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双方就智能柔性直驱环行线及相关配套产品采购事宜于 2019 年 12
月 3 日签订合同编号为 GL20190826-szhc01 的《产品销售合同》,约定原告向被
告采购智能柔性直驱环行线(iTS-M540)及相关配套产品,包括智能柔性直驱环
行线定子 1000 套,动子 3000 套,控制器 100 套,总价款为 3200 万元。合同约
定:动子、定子的结构件由原告提供,被告提供除结构件以外的其他部件如驱动
板、电源管理板、传感器、线圈、背铁、磁铁、控制器等,由被告将双方的部件
集成在一起测试合格后交付给原告验收。原告于 2019 年 12 月 25 日向被告支付
了首批货款 320 万元。
    2019 年 12 月 28 日,原告设计出定子、动子的结构件图纸后组织原被告双
方对图纸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向第三方采购交付给被告。被告于 2020 年 2 月
29 日向原告交付首批经过集成、测试的样品(包括定子 1.5 套,动子 4 套,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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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器 1 套),原告经测试后发现有多项指标不符合技术协议的约定并及时将问题
清单反馈给被告,后双方就不符部分进行多次沟通,被告也进行了整改,但始终
无法达到技术协议的要求。应被告要求,原告于 2020 年 7 月 28 日将汇总的问题
清单发给被告,同时原告表示将要终止合作,被告承诺改用自己的零部件在自己
搭建的平台上进行测试并在 8 月 20 日完成整改,结果 8 月 19 日提交的测试结果
关键技术参数仍不合格。
    原告为该项目投入了大量资金、人力,但测试改进持续时间太久技术无法达
标错失市场先机,根据《产品销售合同》约定,原告于 2020 年 9 月 4 日向被告
发送邮件正式提出解除合同,2020 年 10 月 10 日再次发出工作联络函,但被告
拒绝返还原告已支付的款项、支付违约金,给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失。
    (三)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编号为 GL20190826-szhc01 的《产品销售合
同》;
    2.被告 1 返还原告已支付的货款 320 万元;
    3.被告 1 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共计 80 万元;
    4.被告 1 向原告支付律师费 10.8 万元;
    5.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 1 承担;
    6.被告 2、3 与被告 1 承担连带责任。

    三、反诉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反诉当事人
    反诉原告(本诉被告):上海果栗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反诉被告(本诉原告):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反诉事实和理由
    2019 年 12 月 3 日,反诉原被告就智能柔性直驱环形线及相关配套产品采购
事宜签订《产品销售合同》(合同编号:GL20190826-szhc01)及《技术协议》,约
定被告向原告采购智能柔性直驱环形线(iTS-M540)及相关配套产品,包括智能
柔性直驱环形线定子 1000 套、动子 3000 套,控制器 100 套,总价款为人民币
3200 万元。《产品销售合同》约定,该合同项下的产品为非标定制,动子结构件、
定子结构件按照被告要求定制设计,由被告加工后发给原告集成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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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于 2020 年 3 月 2 日向被告交付 3 件样件后,及时有效地配合被告需求
进行测试整改。在组装测试过程中,发现被告结构件设计存在问题。3 月 26 日,
原告通过邮件将汇总的结构件问题点发给被告的结构设计工程师,并于 3 月 30
日至被告处当面沟通结构件问题。被告亦明确表示,其计划优化工程样机的结构
件。截至反诉提起之日,被告仍未提供合格的结构件。
    在产品研发过程中,被告反复提出诸多超出《技术协议》约定之要求。原告
本着友好合作的态度积极配合至今,对超出协议约定之外的要求亦尽力提供整改
方案并着手开展优化工作。原告提供的样件于 4 月份已全面符合《技术协议》所
约定的各项指标。然而,被告除了未提供合格结构件、反复提出超出《技术协议》
要求外,还对《技术协议》内容作不符合行业惯例的解释,并以该等理由作为原
告未通过验收的依据,迟迟不下订单,导致原告无法生产、交付首批产品。
    依据《产品销售合同》约定,合同的履行需双方共同配合完成。被告迟迟未
提供合格结构件,并通过反复提出超出协议之要求、对协议要求恶意做不符合行
业惯例解释来不予验收通过,以阻却原告依据合同将样件投产交货,《产品销售
合同》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并未成就。然而,被告于 7 月 28 日向原告表示终止
合作。9 月 4 日与 10 月 10 日,被告发送邮件和《工作联络函》单方面要求解除
合同。被告的行为违反《产品销售合同》,应按被解除合同未履行部分价款总额
的 20%,即 640 万元,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产品销售合同》签订后,原告倾尽全公司技术力量研发并为保证按时交货
及时采购相应备件,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被告单方面主张解除合同行为为原告造
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及无法挽回的市场机会损失。
    (三)反诉请求
    1.反诉被告支付违约金共计 640 万元;
    2.反诉被告归还反诉原告提供的包括样件、图纸、文字说明在内的一切涉及
反诉原告商业秘密的材料,无法归还的应彻底销毁;
    3.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由反诉被告承担。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诉讼案件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本案后续的
审判结果、判决执行情况均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


                                    4
的影响,实际影响以法院最终判决为准。合同标的物不涉及公司主营业务,该案
件不会影响公司日常经营业务的正常开展和推进,公司将通过司法程序,坚决维
护自身合法权益。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将根据诉讼
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
体上披露的相关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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