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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瀚川智能: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6-03  

                                    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2 日召

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了相关的会议

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现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

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过对章敏女士的背景、工作经历的了解,我们认为:章敏女士具备相关专

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已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具备履

行相关职责的能力和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

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或交

易所惩戒,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或禁入期限尚未届

满的情况等。对章敏女士的提名、聘任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聘任章敏女士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二、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查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基于独立判断,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一

致认为:

    1、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下简称“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

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

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

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

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该名单人员均符合

《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

体资格合法、有效。

    4、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

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任职

期限、归属条件、归属日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回避表决。

    7、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

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
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条件。我们同意公司实行本次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

立意见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

业绩考核以及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选取年度净利润值完成情况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该指标是衡量

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净利润

值直接反映了公司产品市场竞争力和公司获利能力。经过合理经营预测并兼顾本

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置的净利润(相对于

2020 年净利润值)考核指标分为两个指标,其中触发值是公司 2021-2023 年设定

的最低经营目标,即 2021 年净利润不低于 0.91 亿元、2021 年-2022 年净利润累

计不低于 2.1 亿元、2021 年-2023 年净利润累计不低于 3.64 亿元;目标值是公司

2021-2023 年设定的较高经营目标,即 2021 年净利润不低于 1.3 亿元、2021 年-

2022 年净利润累计不低于 3 亿元、2021 年-2023 年净利润累计不低于 5.2 亿元。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层面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

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

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的条件。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

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

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因此,我们同意将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