瀚川智能: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2-05-19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 于
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南京市汉中门大街 309 号 B 座 5/7/8 层 邮编:210036
5,7,8th Floor, Block B, 309 Hanzhongmen Street, Nanjing 210036, China
电话/Tel: +86 25 8966 0900 传真/Fax: +86 25 8966 0966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22 年 5 月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一、 关于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 2
二、 关于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 3
三、 关于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4
四、 结论意见 ..................................................... 5
签署页 ............................................................ 6
1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
的规定,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瀚川智能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
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18 日在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的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
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2022 年 4 月 25 日,贵公司召
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于 2022 年 5 月 18 日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
大会。2022 年 4 月 27 日,贵公司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
知》的公告。
上述会议通知中除载明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
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和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外,还包括了股东大会投票注
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等内容。
2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查,贵公司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天前刊登了会议通知。
2、 贵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于 2022 年 5 月 18 日下午 14 点在江苏省苏州
市工业园区听涛路 32 号瀚川智能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蔡昌蔚先生主
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相关事项与前述通知披露一致。本次股东大会采取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贵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本次年度
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经查验贵公司有关召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
律师认为:贵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
容、出席对象、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等相关事项,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
点、会议议题等与会议公告一致,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关于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 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7 名,所持股份数为 49,504,572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45.7163%。根据上海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提供的网络表决结果显示,参加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的股东共计 61 名,持有公司股份数为 19,031,06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17.5747%。经合并统计,通过现场参与表决及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共计
68 名,持有公司股份数共计 68,535,632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63.2910%。其中,
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含持股 5%)
的股东之外的股东 61 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持有公司股份数共计
19,031,06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17.5747%。
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
3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 召集人资格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 关于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查,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审议通
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公司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关于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5、《关于公司续聘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6、《关于公司 2021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7、《关于公司董事、监事 2022 年度薪酬的议案》;
8、《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的议案》;
9、《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10、《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11、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
案》;
12、《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13、《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
议案》;
14、《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
析报告的议案》;
4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5、《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16、《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相关
主体承诺的议案》;
17、《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
及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的议案》;
18、《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19、《关于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
20、《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向
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上述议案 10-20 属于特别决议议案,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表
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程序进行计票及监票,并当
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
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
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
的规定。贵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提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
效;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