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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瀚川智能: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10-21  

                                    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20 日

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了相关的

会议资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现对公

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查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基于独立判断,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一

致认为:

    1、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下简称“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

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

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

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

形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该名单

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

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任职

期限、归属条件、归属日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

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

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条件。我们同意公司实行本次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

立意见

    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的设定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基本规定。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

及换电团队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和换电团队的业绩考核指标均为营业收入,营业收入是衡量企业经

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也是反映企业

成长性的有效指标。公司所设定的业绩考核目标充分考虑了公司过往、目前经营

状况以及未来发展规划等综合因素,指标设定合理、科学,有助于调动员工的积
极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
回报。

    除公司及换电团队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层面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

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

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的条件。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

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

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因此,我们同意将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第一期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

理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我们认为:

    1、未发现公司存在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

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

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2、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

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与,公司不存在摊派、

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4、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

机制,健全公司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员

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的竞争力,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实施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并同意将员工持股计划有关

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陈学军、倪丹飚、张孝明

                                                       2022 年 10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