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 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 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三月 2-3-1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 的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瀚川智能”)委托,担任发行人 2022 年度向特定 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则(试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 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 务实施细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 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 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就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 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义务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 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对本次发行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3-2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和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 关规定,查阅了规定要求的文件及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相关文件。发行人瀚川 智能保证其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是真实、 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 的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本所合理、充分运用了包括但不限于面谈、书面 审查、查询、复核等方式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查证和确认。 本所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 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 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本所不对有关会计、 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及境外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 和《律师工作报告》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境外法律 意见的某些数据和结论进行引述时,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并 不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 所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的适当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发行人的如下保证: 1.发行人已经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其提供的原始书面 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2.发行人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包括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 材料、扫描资料、照片资料、截屏资料,无论该等资料是通过电子邮件、移动 硬盘传输、项目工作网盘或开放内部文件系统访问权限等各互联网传输和接收 等方式所获取的)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或 重大遗漏之处,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扫描资料、照片资料、截屏 资料与其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 3.发行人提供给本所的文件、材料上的签名、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 等签名和盖章所需的法律程序,获得合法授权。 2-3-3 4.发行人所有的口头陈述和说明均与事实一致。 本所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 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公证机构等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按照前述原则履 行必要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不是从前述机构直接取 得的文书,经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本所对于从前述机构抄 录、复制的材料,经相关机构确认,并按照前述原则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后, 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未取得相关机构确认的,对相关内容进行核查和验 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从不同来源获取的证据材料或者通过不同查验 方式获取的证据材料,对同一事项所证明的结论不一致的,本所追加了必要的 程序作进一步查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 提交,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 为本次发行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按照中国证监会的审核要求引用本 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 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有关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发 行相关方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人的内部批准和授权 2022 年 4 月 25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 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 2-3-4 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 的议案》《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 及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 年)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 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本次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议案。 2022 年 5 月 18 日,发行人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 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 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 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 报告的议案》《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 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履行法定程序的完 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 (2022-2024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 创新领域的说明》《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议案。 2022 年 9 月 13 日,基于股东大会的授权,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 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 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 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 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 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 股票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关 于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修订稿)的议案》等与本次发 行相关的议案,发行人结合相关事项的进展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规模进行了调 2-3-5 整。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 2022 年 10 月 26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科创板上市审 核中心基于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的审核向发行人出具了《关 于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审核意见的通知》,认 为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三)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2023 年 1 月 9 日,中国证监会印发《关于同意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41 号),同意发行 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基于上述内容并经核查,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本 次发行已经取得发行人内部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 监会同意注册,本次发行可以依法实施。 二、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发行结果 根据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国泰君安”)签署的有关本次发行的承销协议,国泰君安担任本次发行的 主承销商,与发行人共同组织实施了本次发行。经核查,本次发行的询价对象、 询价结果、定价和配售对象确定及缴款和验资过程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询价对象 根据主承销商提供的电子邮件发送记录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截 至发行申购日(2023 年 3 月 14 日)前发行人与主承销商于 2023 年 3 月 9 日至 2023 年 3 月 14 日收市后向共计 355 名符合相关条件的投资者发送了《苏州瀚川 2-3-6 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邀请文件》(以下简称 “《认购邀请文件》”)。前述 355 名投资者具体包括:发行人前 20 大股东(已 剔除关联方,未剔除重复机构)20 家;基金公司 24 家;证券公司 18 家;保险 机构 13 家;其他机构 250 家;个人投资者 30 位(以下简称“询价对象”)。 《认购邀请文件》主要包括认购对象与条件、认购安排、发行价格、发行 对象和股份分配数量的确定程序和规则等内容。《认购邀请文件》之附件《苏 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购报价单》(以下简称 “《申购报价单》”)主要包括申购价格、认购金额和申购人同意按发行人最终 确认的发行价格、认购金额和时间缴纳认购款等内容。 经核查,本所认为,上述《认购邀请文件》《申购报价单》的内容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发行的询价对象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发行人本次发行 相关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作为本次发行对象的资格和条件。 (二)本次发行的询价结果 1.申购报价情况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在《认购邀请文件》所确定的申购时限内(2023 年 3 月 14 日 9:00-12:00),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共收到 30 份《申购报价单》及 其附件。根据主承销商提供的保证金收款回单,前述投资者均足额缴纳了保证 金(基金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无须缴纳)。 经核查,前述《申购报价单》均为有效申购报价。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财通基金君享福熙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出资方 系国泰君安关联方,该资产管理计划的申购被认定为无效申购,扣除上述资管 计划后,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两档报价对应的申购量仍满足最低申购要求, 因此其两档报价均为有效报价。经核查,除前述资产管理计划的申购被认定为 无效申购外,其他《申购报价单》均为有效申购报价。 2-3-7 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对所有有效《申购报价单》进行了统一的簿记建档,申 购报价的具体情况如下: 申购价格 申购金额 是否缴纳申 是否为有效 序号 申购对象名称 (元/股) (万元) 购保证金 报价 1 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5.96 11,910 是 是 63.77 3,000 是 是 2 云古湛卢 7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57.78 3,000 是 是 53.88 3,000 是 是 JPMorgan Chase Bank, National 3 62.30 5,100 是 是 Association 61.34 5,050 是 是 4 蒋海东 56.91 9,250 是 是 53.05 20,000 是 是 61.32 3,246 是 是 5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7.91 19,386 是 是 61.21 33,50 是 是 6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9.89 13,740 是 是 58.59 18,459 是 是 上海纯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纯达定 7 61.08 3,000 是 是 增精选十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60.50 58,00 是 是 8 UBS AG 56.50 10,800 是 是 60.29 4,000 是 是 9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8.29 6,000 是 是 54.79 7,900 是 是 60.11 3,100 是 是 10 沈锐进 59.03 4,500 是 是 58.11 5,800 是 是 宁波宏阳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 60.00 3,000 是 是 11 合伙)-宏阳专项基金二期私募证券 56.80 3,000 是 是 投资基金 55.60 3,000 是 是 海南躬行私募基金合伙企业(有限 60.00 3,000 是 是 12 合伙) 58.00 6,000 是 是 59.88 3,000 是 是 大连海融高新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 13 59.66 3,100 是 是 司 58.58 3,200 是 是 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太平人 14 寿保险有限公司-传统-普通保险产 59.60 9,000 是 是 品-022L-CT001 沪)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泰优逸 15 五号混合型养老金产品-中国银行股 58.66 3,000 是 是 份有限公司)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泰资管- 16 广州农商行-华泰资产价值优选资产 58.66 3,000 是 是 管理产品) 2-3-8 17 泰康资产悦泰增享资产管理产品 58.51 3,000 是 是 湖南轻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轻 18 58.11 4,755 是 是 盐智选 32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9 王智明 58.00 3,000 是 是 20 江苏大居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58.00 3,000 是 是 济南江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21 57.33 10,000 是 是 伙) 57.12 6,700 是 是 22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3.10 6,700 是 是 57.00 4,088 是 是 紫金矿业紫兴(厦门)投资合伙企 23 56.95 4,089 是 是 业(有限合伙) 53.95 4,090 是 是 24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56.50 3,000 是 是 25 杭州久胜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6.09 3,000 是 是 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 26 55.00 3,000 是 是 司 27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54.05 3,450 是 是 28 泰康养老-一般账户专门投资组合乙 53.51 3,000 是 是 29 彭涛 53.04 6,000 是 是 30 国都犇富 6 号定增私募投资基金 53.04 3,000 是 是 经核查,本所认为,上述有效申购文件符合《认购邀请文件》的相关规定; 有效申购的认购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认购邀请文件》规定的认购资格。 2.本次发行的定价和配售对象的确定 根据本次发行的预案以及发行人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 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的 80%。最终具体发行价格由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 权人士和保荐机构根据股东大会授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 要求,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协商确定。 根据申购报价情况,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按照《认购邀请文件》规定的认购 价格优先、认购金额优先和收到《申购报价单》时间优先的配售原则,最终确 定本次发行价格为 58.11 元/股。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共 18 名,发行股 票数量为 16,401,479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953,089,944.69 元。本次发行最终确 定的发行对象及获配股数、获配金额情况如下: 2-3-9 根据《认购邀请文件》规定的配售原则,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 获配数量、获配金额、锁定期等情况如下: 序 获配数量 获配金额 锁定期 获配投资者名称 号 (股) (元) (月) 1 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49,561 119,099,989.71 6 2 云古湛卢 7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516,262 29,999,984.82 6 JPMorgan Chase Bank, National 3 877,645 50,999,950.95 6 Association 4 蒋海东 869,041 50,499,972.51 6 5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58,595 32,459,955.45 6 上海纯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纯达定增 6 516,262 29,999,984.82 6 精选十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7 UBS AG 998,107 57,999,997.77 6 宁波宏阳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8 伙)-宏阳专项基金二期私募证券投资 516,262 29,999,984.82 6 基金 海南躬行私募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 9 516,262 29,999,984.82 6 伙) 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太平人寿保 10 险有限公司-传统-普通保险产品-022L- 1,548,786 89,999,954.46 6 CT001 沪)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泰优逸五号 11 混合型养老金产品-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516,262 29,999,984.82 6 公司)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泰资管-广 12 州农商行-华泰资产价值优选资产管理 516,262 29,999,984.82 6 产品) 13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176,561 184,589,959.71 6 14 大连海融高新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550,679 31,999,956.69 6 15 泰康资产悦泰增享资产管理产品 516,262 29,999,984.82 6 16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32,524 59,999,969.64 6 17 沈锐进 998,107 57,999,997.77 6 湖南轻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轻盐 18 128,039 7,440,346.29 6 智选 32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合计 16,401,479 953,089,944.69 - 根据上述配售结果,上述获配对象分别与发行人签署了《苏州瀚川智能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股票认购协 议》)。 经核查,本所认为,上述发行过程公平、公正,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上述发行过程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及募集资金金额等 2-3-10 发行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发行人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 决议。 (三)本次发行的缴款及验资 确定配售结果之后,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向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发出了《苏 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 “《缴款通知书》”),上述发行对象将认购资金汇入本次发行指定的专用账户, 认购款项全部以现金方式支付。 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3 年 3 月 23 日出具的容诚 验字[2023]215Z0016 号《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 股票资金到位情况验资报告》,截至 2023 年 3 月 17 日下午 5:00 止,主承销 商已收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对象认购资金合计人民币 953,089,944.69 元,均以人民币现金形式投入。 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3 年 3 月 23 日出具的容诚 验字[2023]215Z0017 号《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截至 2023 年 3 月 20 日,发行人通过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收到募集资金总 额计人民币 953,089,944.69 元,实际收到募集资金人民币为 941,987,191.27 元 (已扣除尚未支付的国泰君安承销费用(含增值税));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 资金总额人民币 953,089,944.69 元扣除本次发行保荐承销费用、申报会计师费、 律师费及股权登记费等合计人民币 13,091,734.44(不含增值税)后的募集资金 净额为人民币 939,998,210.25 元,其中计入股本人民币 16,401,479.00 元,计入 资本公积人民币 923,596,731.25 元;所有增加出资均以人民币现金形式投入。 经核查,本所认为,《股权认购协议》合法有效,发行对象已按照《股权 认购协议》及《缴款通知书》约定的时间缴纳其应予缴纳的认购款项。 2-3-11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合规性 (一)投资者适当性核查 根据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提供的簿记建档资料、认购对象提供的申购材料等 文件并经核查,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为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共 18 名投资者, 上述认购对象均具有认购本次发行项下新增股份的主体资格;本次发行的认购 对象未超过 35 名。 (二)认购对象的登记备案情况 根据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提供的簿记建档资料、认购对象提供的申购材料及 承诺函等文件并经核查: 1.蒋海东、沈锐进、大连海融高新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 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 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证券期货经 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 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所规定的需要备案的私募 投资基金或资产管理计划,无需进行私募基金或资产管理计划的相关备案。 2.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分别以其各自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产品参与本次认 购,资产管理计划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经营 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 律规则的要求办理了相关备案登记手续,并提交了产品备案证明。另外,华夏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还以其管理的公募基金产品参与本次认购,该等产品不属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 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 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办法 2-3-12 (试行)》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无需进行私募基金或资 产管理计划的相关备案。 3.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以其管理的养老金产品、社保基金产品参与本次认购,养老金产品、社 保基金产品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 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 律法规及自律规则所规定的需要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进行私募基金或资 产管理计划的相关备案。 4.JPMorgan Chase 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UBS AG 属于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且均以自有资金参与认购并获得配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 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自律规则所规定的需要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或资产管理计划,无需进行 私募基金或资产管理计划的相关备案。 5.云古湛卢 7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上海纯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纯 达定增精选十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宁波宏阳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管理的宏阳专项基金二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湖南轻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轻盐智选 32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海南躬行私募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属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自律 规则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该等私募投资基金及其管理人均已完成私募投资 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私募投资基金备案。 综上,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 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2-3-13 (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 议的规定,涉及需要备案的产品均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 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 (三)认购对象的关联关系核查 根据对发行对象提供的申购材料、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及本次发行认购 对象出具的《关联关系说明》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 系 统 (http://www.gsxt.gov.cn) 、 天 眼 查 网 站 (https://std.tianyancha.com/home),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不存在发行人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 以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亦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直接 或间接参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情形;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存在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的情形,不存在直接或 通过利益相关方向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认购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 形。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次发行确定的认购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发行人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的相 关要求,具备相应主体资格。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取得 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发行的《认购邀请文件》《申购报价单》及《股权认 购协议》等法律文件合法有效;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公平、公正,本次发行发 行的发行过程、确定的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数量及募集资金总额等 2-3-14 发行结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 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发行人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的 要求。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章页) 2-3-15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梁 瑾 叶远迪 程子毅 单位负责人: 王 玲 年 月 日 2-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