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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盾量子:国盾量子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2023-04-27  

                        证券代码:688027             证券简称:国盾量子           公告编号:2023-019



         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的相关情况
    根据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同意向19名
激励对象归属限制性(A股)股票2.86万股,每股面值为1.00元,授予价格为59.88
元/股。经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利安达验字[2023]第A2002
号《验资报告》,2023年1月6日,公司实际收到19名激励对象缴纳的限制性股票
认购款为1,712,568.00元,均以货币出资,其中计入股本为28,600.00元,计入
资本公积为1,683,968.00元。2023年2月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公司完成了2021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工作,登记28,600股
于2023 年2 月15 日上 市流通。 此次 股权激 励归属完 成后 ,公司 注册资本由
80,192,320 元 变 更 为 80,220,920 元 ,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由 80,192,320 股 变 更 为
80,220,920股。
    二、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相关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现根据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的情况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2022
年度最新修订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拟将
公司经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内容
详见附件。
    此外,上述事项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董事会同意上述
事项,并同意上述事项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授权公司相关人员办理工商变更
登记备案等手续。上述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修正案)》详见上海证劵交易所网站。


特此公告。


                               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7 日
附件: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原条款                                    修改后条款

 第三条 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2 日经中国证     第三条 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2 日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        会”)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 2000 万股,于 2020 年 7 月 9     民币普通股 2000 万股,于 2020 年 7 月 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2022 年 7 月 18 日,2021 年股权激励首次归   2022 年 7 月 18 日,2021 年股权激励首次
 属股份 192,320 股,新增股本 192,320 股,
                                             归属股份 192,320 股,新增股本 192,320
 合计股本 80,192,320 股。
                                             股,合计股本 80,192,320 股。

                                             2023 年 2 月 15 日,2021 年股权激励预留

                                             归属股份 28,600 股,新增股本 28,600

                                             股,合计股本 80,220,920 股。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0,192,32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元。                                        80,220,920 元。
 第 十九 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 为 80,192,320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80,220,920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80,192,320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80,220,920
 股,其他种类股零股。                        股,其他种类股零股。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提供担保行为,须经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提供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          (三)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
 的任何担保;                                的任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象提供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
联方提供的担保;                       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述第(五)项担保事        股东大会审议前述第(五)项担保事
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
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   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
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的,   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的,
免于适用前述第(一)、(二)、(四)   免于适用前述第(一)、(二)、(四)
项的规定。                             项的规定。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控股股东及其
                                       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
                                       控股股东支配的其他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
                                       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公司为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
                                       担保。违反本章程明确的股东大会、董事会
                                       审批对外担保权限的,公司应当追究责任人
                                       的相应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