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当虹科技: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2022-12-03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持续督导机构”)作为
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虹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持续督导机构,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核查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19 年 11 月 15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杭州
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334
号),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当虹科技”)获准向社
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0,000,000 股,并于 2019 年 12 月 11 日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 60,000,000 股,首
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 80,000,000 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16,469,297 股,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63,530,703 股。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总股本为 80,316,500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
股为 30,883,74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8.45%。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对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共涉及 3 名股东,
分别为大连虹昌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大连虹势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
限 合 伙 )及大 连 虹途企 业管 理合 伙企 业(有 限合伙)。限售 股股份数量为
30,883,74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8.45%,锁定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
月,现锁定期即将届满,将于 2022 年 12 月 12 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17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归属期 316,500 股登记并上市流通,

                                     1
公司总股本由 80,000,000 股增加至 80,316,500 股。

    除上述公司总股本变动事项外,公司未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导致公司股
本数量变化。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一)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的承诺

    根据《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
明书》,本次申请上市流通限售股股东作出的相关承诺如下:

    1、关于股份流通限制、自愿锁定的承诺

    实际控制人的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
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人在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并且在卖出后六
个月内不再买入发行人的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发行人股份;离职后半
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
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
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如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届满前离职,则
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
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若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
最低减持价格将相应调整);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


                                     2
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
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减持价格和延长锁定期限
的承诺。

    (4)根据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不得减持股
份情形时,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将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在实施
减持时,将依据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
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得减持。

    (5)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
资者道歉。如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
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大连虹昌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大连虹势
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大连虹途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承
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

    (2)本企业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若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
最低减持价格将相应调整);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
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本企业不因实际控制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减持价格
和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3
    (3)根据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不得减持股
份情形时,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将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在实施
减持时,将依据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
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得减持。

    (4)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
投资者道歉。如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
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通过大连虹途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截至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
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前述限售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发行人股
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

    (3)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
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
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本人直接
或间接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并上市
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相应除
权除息的处理。

    (4)本人违反本承诺直接或间接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违反本承诺部分的减
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入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
定账户。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果因未履行


                                   4
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
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有效
的规范性文件对本人予以处罚。

    (5)本人不得因在发行人的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相关承诺。

    (6)在本次发行中,本人在发行前所持股份不进行公开发售。

    3、通过大连虹途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核心
技术人员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截至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
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

    (2)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 4 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
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减持比例可累积使用。

    (3)本人违反本承诺直接或间接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违反本承诺部分的减
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入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
定账户。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果因未履行
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
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有效
的规范性文件对本人予以处罚。

    (4)本人不得因在发行人的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相关承诺。

    (5)在本次发行中,本人在发行前所持股份不进行公开发售。

    4、关于公开发行前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本企业将严格遵守首次公开发行关于股份流动限制和股份锁定的承诺,
在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通过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的方式进行减持。如本企业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
价交易减持股份,将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


                                  5
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2)本企业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
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
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通过协
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5%。

    上述减持股份比例,本企业及本企业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合并计
算。

    (3)本企业在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转让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若因本企业
未履行上述承诺(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
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造成投资者和发行人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赔偿
损失。

    以上股份不包括本企业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发行人股份。

    5、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自愿延长锁定期的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23 日收到股东出具的《关于自愿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函》,为促进证券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基于对行业前景和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
以及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公司实际控制人孙彦龙先生控制的大连虹昌企
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大连虹势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计 2
名股东,承诺将其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全部股份自 2022 年 12 月 12
日限售期满之日起自愿延长锁定期 3 年至 2025 年 12 月 12 日,承诺锁定期内将
不以任何方式转让、减持或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该部分公司股票。若在上述承
诺锁定期内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等使股份数量发生变动的事
项,上述锁定股份数量相应予以调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25 日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股东自愿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0)。

    根据上述股东出具的《关于自愿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函》,其所持有的限

                                    6
售股于 2022 年 12 月 12 日解除限售后,仍需继续履行 3 年股份锁定期的自愿承
诺。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

         (二)股份锁定承诺的履行情况

         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上市流通限售股股东严格遵守了上述
承诺,不存在因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五、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 30,883,740 股;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2 年 12 月 12 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序                               持有限售股     持有限售股占公司     本次上市流     剩余限售股
              股东姓名
号                               数量(股)     总股本比例(%)      通数量(股)   数量(股)
         大连虹昌企业管理合
 1                                12,596,340                 15.68     12,596,340             0
         伙企业(有限合伙)
         大连虹途企业管理合
 2                                 9,331,200                 11.62      9,331,200             0
         伙企业(有限合伙)
         大连虹势企业管理合
 3                                 8,956,200                 11.15      8,956,200             0
         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计                 30,883,740                 38.45     30,883,740             0
注:其中大连虹昌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大连虹势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承诺本次上市流通的股份自愿延长锁定期 3 年至 2025 年 12 月 12 日,承诺锁定期内将不以
任何方式转让、减持或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该部分公司股票

         (四)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序号              限售股类型                本次上市流通数量(股)           限售期(月)
     1              首发限售股                       30,883,740                     36
  合计                   -                           30,883,740                      -

六、持续督导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持续督导机构中信证券认为:
                                                 7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当虹科技限售股份持有人严格履行了其在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中的限售规定。

    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
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中做出的股份锁定承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当虹科技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
准确、完整。持续督导机构同意当虹科技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以下无正文)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