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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博医疗: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爱博诺德(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2020-11-24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爱博诺德(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招
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正在履行爱博诺德(北京)医
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博医疗”、“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
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日至本次现场检查期间(以下简称“本
持续督导期间”)的规范运作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就现场检查的有关情况及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吴虹生、邵华
    (三)现场检查时间
    2020 年 11 月 3 日
    (四)现场检查人员
    吴虹生、邵华、刘恺伦
    (五)现场检查内容
    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
往来情况、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公司生产经营
环境情况以及承诺履行情况等。
    (六)现场检查手段
    1、查看公司主要经营场所,对公司高管等人员进行访谈;
    2、查阅并复印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公司治理制度、内部控制等文件;
    3、查阅并复印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召开的历次三会文件;
    4、查阅并复印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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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查阅并复印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
    6、核查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情况。
    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状况
    现场检查人员核查了公司最新修订的公司章程,核查了公司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意见等资料,并与公司高管等相关人员进行访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制度完备、
合规,相关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按照有关
规定的要求履行责任,内部控制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二)信息披露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核查了公司信息披露清单及文件、相关的三会文件等,并与指
定网络披露的相关信息进行对比,并对高管就信息披露事项进行访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了
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解江冰。现场检查人员核查了公司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情况,对公司高管进行访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
业务等方面都保持了独立性,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爱博诺
德(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0]1306 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629 万股。本次
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88,202.95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7,804.04 万
元(不含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80,398.91 万元。本次募集资金已于 2020
年 7 月 24 日全部到位,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
了《验资报告》(XYZH2020BJA120516)。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
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现场检查人员核查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银行对账单,查阅与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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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相关的会议记录及公告。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较好地执行了募集资金管理
使用制度,募集资金均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并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
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不存在被关联方占用、违规委
托理财等情形,不存在未经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也不存
在其他违反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相关规定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章程、内部相关制度中关于关联交易、对外担保、
重大对外投资等的规定,查阅了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信息披露文件,
核查了公司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对外投资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已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的决策权
限和决策机制进行了规范,本持续督导期内,不存在违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及
重大对外投资等情形。
    (六)经营状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的经营业绩情况,与公司高管进行访谈,了解近期
公司主营业务所属行业及市场变化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经营模式、业务结构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经
营状况良好。
    (七)保荐人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并核对了公司、主要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
做承诺及履行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主要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
履行了承诺,并未发生违反承诺的情形。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建议公司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持续、合理安排募集资金使用,有序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及实施,确保募
投项目完成并实现预期收益。
    四、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本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本所报告

                                    3
的事项
    无。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本次现场检查工作过程中,公司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为本次现场检查提供了
必要的支持。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保荐机构经现场检查后认为:公司治理规范,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控制度且
得到有效执行;信息披露执行情况良好;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等方
面都保持了独立性,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严格遵守募集资金
管理使用制度,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不存在违规关联交易、对外担
保及重大对外投资等情形;经营模式、业务结构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经营状况
良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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