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腾光电:龙腾光电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年4月修订)2022-04-18
昆山龙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二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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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
事会有效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和《昆山龙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应向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
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
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监事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积极履行监督职责。
第四条 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
事会日常事务。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
第五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监事一名。
推举监事会主席一名。
第六条 监事会主席的任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股东代表监事由股
东大会选举产生和罢免,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
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和罢免。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公司监事候选人除应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外,还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二)最近三年曾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年曾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监事,期限尚未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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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监事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被推举为监事候选人的第一时间内,就其
是否存在上述情形向监事会报告。
监事候选人存在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将其作为监事候选人
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第七条 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当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履行职责。监
事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者工作经验,具备有效履职能力。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章 监事会的职权
第八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状况;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依法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
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依法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监事应当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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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
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会议的召集、召开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
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
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
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上
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应当向全体监事
征集会议提案。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
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十二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
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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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会议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主席应当召集监事会
临时会议并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如公司设有监事会副主席,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未
设副主席、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两
日,通过专人送出、传真、电子邮件或者邮寄方式,通知全体监事。参会监事没
有异议或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临时监事会的通知时限可
不受上述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 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七)发出通知的日期。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需说明缘由,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
上述第(一)、(二)项内容。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
下,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通讯方式召开监事会临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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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监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
审计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
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
时向监管部门报告。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会议
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
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五章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投票表决或举手表决方
式表决。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
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
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
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表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
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
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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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应当指定专人应当参照上述规
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二十三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
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
可以发表公开声明。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
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监事应当保证监事会决议公告的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二)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人数、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监事姓名;
(三)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者弃权
的理由;
(四)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二十六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
存期限为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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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
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本规则生效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
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
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在本规则中,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都含本
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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