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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龙腾光电:龙腾光电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2年4月修订)2022-04-18  

                        昆山龙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二年四月
昆山龙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昆山龙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
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和权限,保证
股东大会规范、高效、平稳运作及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昆山龙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并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规则
的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
以下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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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单方面获得
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除外)金额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百分之一以上的且超过3000万元的关联交
易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第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
三十的担保;

     (五)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担保。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
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前款第(四)项担保,应当经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前款第(五)项担保,被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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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且不论数额大小,均
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
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违反本规则规定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时,公
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 公司下列重大交易行为(提供担保、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
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除外),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市值的百分之五十
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50%
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
以上,且超过500万;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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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

     第七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八条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
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三分之二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
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其他明确地点,具体由
公司在每次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

     股东大会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
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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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会应当在本规
则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内召集股东大会。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
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二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案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征得提议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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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召集股东在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在上述期间不得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
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
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
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六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和通知

     第十七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及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和持股比例。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通知中
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的提案,股东大
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九条 在董事会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之前,董事会秘书可向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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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征集议案,并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作为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
公司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司股东。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所有事项和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
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
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
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
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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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应当以
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三条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
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
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之前发布通知,说明延期或取消的具体原
因。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出席和登记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
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
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采取措施
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代
理人在代理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应进行登记。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还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
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或其他机构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
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股票账户卡、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
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股东应由负责人(如为合伙企业,则为执行事务合伙
人或普通合伙人,下同)或者负责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负责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负责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股东单位的负责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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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代理人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
指示;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
表决。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
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
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或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股东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
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九条 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根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
供的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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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如半数以上董事仍无法推举出主持人,
则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一名股东主持会议。如果因任何理由,股东无法主
持会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三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四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
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
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
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15: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
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15:00。

     第三十六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
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
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十七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
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
章程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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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订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公司年度报告;

     (六)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
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

     (五) 股权激励计划;

     (六) 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
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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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
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
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
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征集人行使表决权、提案权的,应当聘请律师对下列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按
规定披露:

    (一)征集人自征集日至行权日期间是否符合本规则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

    (二)征集程序及行权结果是否合法合规;

    (三)征集提案权时,征集结果是否满足临时提案的持股比例要求;

     (四)其他应征集人或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要求说明的事项。

     第四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和第一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均
由发起人提名。其余各届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在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董事会依据法律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提出董事的候选人名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以提
案方式提请股东大会选举表决;由监事会提出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名
单,经监事会决议通过后,由监事会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选举表决;

     (二)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
事会提出董事的候选人或向监事会提出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但提名
的人数和条件必须符合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并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董事会、监
事会应当将上述股东提出的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候选人或者监事候选人应根据公司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包括但不
限于: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提交的其个人情况资料真实、完整,保证其当选后切
实履行职责等。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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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
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四十四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应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
予表决。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六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
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不足两名的,参加计票和
监票的股东代表人数可以少于前述规定的人数。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
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
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
密义务。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
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第四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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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
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
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
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当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
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
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
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

     人民法院宣告上述决议无效或撤销决议后,如公司根据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
的,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七节 股东大会记录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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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
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
不少于十年。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依法向
证监局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的
就任时间为股东大会决议中指明的时间;若股东大会决议未指明就任时间的,则
就任时间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时。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
法院认定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
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

                              第四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
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本规则生效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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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
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通知或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是指在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第六十一条 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内”,均
含本数; “超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
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昆山龙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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