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原则,我们对公 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续聘 2021 年度审计机构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 要求。我们一致同意续聘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