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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锐精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2021-03-31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株洲华锐
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锐精密”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
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
关规定,就华锐精密拟使用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95 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1,100.20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37.09 元,募集资
金总额为人民币 408,064,180 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59,690,066.31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审验并于 2021 年 2 月 3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21]4237
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
专户存储,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
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
行已经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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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使用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
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操作流程

    1、使用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及置换的操作流程

    (1)根据项目建设进度,项目管理部门依据相关合同明确使用承兑汇票、
信用证等支付方式,并提交付款申请单进行审批。

    (2)具体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支付时,财务部门根据审批后的付款申请单
办理相应的承兑汇票开具及背书转让支付、信用证支付,并建立对应台账,按月
汇总使用汇票、信用证等支付资金明细表,同时抄送保荐代表人进行备案。

    (3)经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审核批准、保荐机构审核无异议后,将以承
兑汇票或信用证方式支付的募投项目对应款项等额资金从募集资金专户中转入
公司一般账户。

    2、使用自有外汇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及置换的操作流程

    (1)根据项目建设进度,由项目管理部门依据相关合同明确外汇的种类及
金额,并提交付款申请单进行审批。

    (2)具体办理外汇支付时,财务部门根据审批后付款申请单的外汇种类及
金额,办理自有外汇付款(外汇支付按照每月初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该
外币的外汇中间价折算人民币金额),并建立对应台账,按月汇总外汇使用支付
资金明细表,同时抄送保荐代表人备案。

    (3)经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审核批准、保荐机构审核无异议后,将以自
有外汇支付的募投项目对应款项的等额资金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转到公司一
般账户。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有权采取现场检查、问询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
使用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
额置换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司与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应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
查询。

    公司此前发生的使用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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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参照上述流程追溯履行相应程序。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使用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
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合理改进
募投项目款项支付方式,降低公司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
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相关审核和批准程序

    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30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
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
同意的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并
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宜,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使用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相关议
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公司使用
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
换,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公
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同意公司本次使用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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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使用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以募集
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邓永辉             钟凌飞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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